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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王美玲陳銘壎汪怡君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國胤
選任辯護人
梁均廷律師

葉恕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6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2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6樓之創譜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創譜公司)負責人,從事能源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緣甲○○於民國102年間結識甲○○,進而交往同居,並於103年5月12日育有1子。甲○○為在屏東地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並將再生能源所產生之電能出售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屏東區營業處,遂於105年間,由甲○○、甲○○與創譜公司簽立採購委託書,委託創譜公司代購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復由甲○○、甲○○及創譜公司承租屏東縣○○鄉○○段○00○號之建物(門號號碼為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用以申請設置3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各為499.2瓩、499.2瓩、280.02瓩,分別為東昇畜牧一期電廠(下稱一廠)、東昇畜牧二期電廠(下稱二廠)及東昇畜牧三期電廠(下稱三廠),各由創譜公司、甲○○、甲○○向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並與台電公司屏東區營業處訂立電能購售契約,由台電公司屏東區營業處自106年1月19日起分別按月給付創譜公司、甲○○、甲○○購電電費。嗣於106年2、3月間,上開三廠發電設備復移轉於甲○○個人獨資設立之甲○○企業社,與台電公司屏東區營業處簽訂之電能購售合約亦轉讓於甲○○企業社。

二、詎甲○○明知三廠之發電設備係登記於甲○○獨資之甲○○企業社名下,且係由甲○○企業社受讓前由甲○○與台電公司屏東區營業處簽訂之電能購售合約,並依約受領上開購電電費,竟未經甲○○同意或授權,即指示不知情之創譜公司員工陳玉萍,在創譜公司內,使用甲○○前為委託創譜公司代辦每月發票開立、請領購電電費所用之「甲○○企業社」之大小章及印鑑章,於106年8月24日某時,在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上,盜蓋「甲○○企業社」大小章及印鑑章,用以對外表彰甲○○申請將三廠之發電設備移轉予創譜公司之意思,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2份;復利用不知情之鴻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鴻元公司)員工謝宛容,持向能源局行使,使能源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106年9月13日核准三廠之發電設備移轉於創譜公司,足以損害於甲○○及能源局對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嗣甲○○發覺有異,於106年9月26日向能源局提出異議,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甲○○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 亦有明文規定。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作為本案證據(本院卷第163至166頁),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上開時、地指示不知情之創譜公司員工使用「甲○○企業社」之大小章及印鑑章,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上用印,並由不知情之鴻元公司員工謝宛容,持向能源局行使,使能源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於106年9月13日核准三廠之發電設備移轉於創譜公司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辯稱:三廠發電設備自始即是由創譜公司出資建置,一開始分別登記,是考量建置成本及收益最大化,而借名登記在伊與甲○○企業社名下,事後二廠發電設備已移轉登記回到創譜公司名下,三廠發電設備亦應如此辦理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6樓之創譜公司負責人,從事能源技術服務業之經營,102年間結識告訴人進而同居,並於103年5月12日育有1子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他字第5193號卷第22頁、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34頁),核與告訴人甲○○(下稱告訴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所述相符(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32頁,原審訴字第776卷第221、227頁),並有創譜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在卷足憑(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112頁)。其次,105年間,被告、告訴人分別與創譜公司簽立採購委託書,委託創譜公司代購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復由創譜公司、被告及告訴人分別承租屏東縣○○鄉○○段○00○號建物(門號號碼為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用以申請設置3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各為499.2瓩、499.2瓩、280.02瓩,而上開一廠、二廠、三廠之發電設備亦分別由創譜公司、被告及告訴人向能源局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並分別由創譜公司、被告及告訴人與台電公司屏東區營業處訂立電能購售契約,嗣三廠部分之設備及電能購售合約,均於106年3月間移轉於告訴人獨資之「甲○○企業社」名下等情,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載書證在卷可佐(卷頁出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㈡就被告指示不知情之創譜公司員工陳玉萍在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2件上,蓋用「甲○○企業社」之大小章、印鑑章,對外表示上開三廠之發電設備由甲○○企業社移轉於創譜公司,且由不知情之鴻元公司員工謝宛容持向能源局申請登記,使能源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106年9月13日核准三廠之發電設備移轉於創譜公司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他字第5193號卷第22至23頁,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34至35頁,偵字第15300號卷㈢第51至52頁,原審訴字第776號卷第40至41頁,本院卷第161頁),並有卷附如附表一編號16至17所載書證在卷可佐(卷頁出處如附表一編號16至17所示),此節亦堪認定。

㈢有關「甲○○企業社」之大小章及印鑑章是否授權被告或創譜公司使用一節,告訴人於偵訊時證稱:三廠是由被告在協助營運管理,也會由被告幫伊開發票,當時成立「甲○○企業社」是因為電費收入掛在個人名下報價會比較多,被告帶伊到屏東成立甲○○企業社,並說這樣可以減稅,當時伊與被告感情很好,伊信任被告,每月收到的購電費用,要扣掉7%的營業稅給房東當租金,伊不會算、也不會開發票,所以是由創譜公司的陳玉萍在幫忙開發票,之後台電公司才會匯款到伊名下的帳戶等語(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32至33頁);且於原審證稱:開發票是每個月固定的事情,所以不需要尋求伊同意,但移轉要經過伊同意,「甲○○企業社」的大小章放在創譜公司的意思,並不是授權被告可以拿印章去處理電廠的事情,從106年4、5月間起到三廠移轉的過程,被告都沒有與伊討論三廠要如何營運或移轉的事等語(原審訴字第776號卷第225至227頁);佐以證人陳玉萍於偵訊時證稱:甲○○企業社成立以後,大小章及發票張都是創譜公司保管,當時是由被告指示由伊來經辦發電設備移轉的申請文件,從三廠申請設立到核准,一直到106年9月向台電公司請款的過程,伊都沒有與告訴人接觸過,告訴人的身分證是被告提供的等語(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35至36頁,原審重訴字第508號卷第187至188頁);證人謝宛容亦證稱:伊並沒有與告訴人接觸過,是與創譜公司的窗陳玉萍聯繫,發電設備移轉到「甲○○企業社」名下,是創譜公司表示有財稅上的規劃,移轉回創譜公司,是依創譜公司的指示代辦,申辦完畢後就將「甲○○企業社」的大小章交還創譜公司等語(偵字第15300號卷㈢第46頁)。且被告於偵訊時供承:「甲○○企業社」的大小章是由創譜公司保管,發票是由陳玉萍蓋好發票章交給台電公司等語(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34頁),復於原審供承,本案三期電廠移轉,並未事先跟告訴人講等語(原審訴字第776號卷第135頁);加以被告於附表二編號7與告訴人之對話錄音譯文中(卷頁出處如該附表編號7所載),已明確表示本案三廠之移轉,係由其指示創譜公司職員辦理,且告訴人於對話中,一再表示三廠是被告以前說要送伊的東西,被告則表示因發現告訴人欺騙、對外自稱老闆而將電廠收回等情,足認被告移轉本案三期電廠,確未經告訴人之授權或同意而自行指示創譜公司員工陳玉萍辦理甚明。

㈣雖被告一再辯稱,三廠本係由創譜公司出資興建,僅係借名登記在告訴人名下,伊並無偽造文書之犯意云云。然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旨在處罰無製作權之人,不法製作他人之文書,若逾越授權範圍或以欺瞞之方法蓋用他人印章,用以製作違反本人意思之文書,仍屬盜用印章而偽造私文書。又實務上所謂借名登記,登記名義人或僅單純出借名義,對登記之標的物或權利並無任何管理處分之實,其實際占有、管理之人仍為借用人;亦有登記名義人同時對登記之標的物或權利,具「積極之管理或處分」之行為時,自非可一概視之。查本案三廠之電廠租金、房屋稅、保險費,係由告訴人負責繳納,台電公司就三廠給付之購電費用,亦係匯入告訴人帳戶,由告訴人支配使用一節,業據告訴人證稱:三廠每月匯款給房東的租金是由伊個人中國信託帳戶匯款給房東,每個月台電公司會將購電費用直接匯到伊帳戶,由伊自行運用,電廠的稅金、保費及租金,被告會通知伊去繳費等語(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33頁,原審訴字第776卷第221至223頁),且證人陳玉萍於另案民事事件審理時亦證稱:台電公司的購電通知單上有記載,是在收到發票次日起7日內匯把款項匯到指定帳戶,三廠的電費都是由告訴人收取等語(原審重訴字第508號卷第189頁),此並有房屋稅繳款書、保險費收據及繳款證明、及告訴人與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佐(偵續字第289號卷第121至139、141至145頁),且被告於偵訊時自承,「甲○○企業社」帳戶的存摺、印章是由告訴人本人保管;電費是匯到告訴人名下帳戶,租金、保險費、稅金等必須由「甲○○企業社」帳戶支出,三廠的購電費用還包括告訴人的生活費,扣除以後的金額如何運用,伊不會過問,等三廠移轉回創譜公司後,會扣掉相關費用,剩下的退回創譜公司等語(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74頁),已可見告訴人並非單純出借名義而對登記之標的物或權利無管理處分之實,否則何以創譜公司於開立發票向台電公司請款後,卻未進一步就本案三期電廠之核心營運所生之電費收入進行管理、處分,甚至被告亦稱其中包含給予告訴人之生活費?再對照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與被告間之對話錄音譯文、LINE對話紀錄等內容中,被告曾多次向告訴人表示三廠是給告訴人的,提醒或要求告訴人自行繳管理費、房屋、保險費等,甚且將三廠電費收入數額通知告訴人,益徵被告或創譜公司並未全然保有該登記標的物及權利之管理處分權。是被告一再以三廠之發電設備係由創譜公司出資興建,並由創譜公司代辦向台電公司之請款事宜,而辯稱其有權辦理三期電廠之移轉等處分行為,進而得任意使用登記名義人即「甲○○企業社」之大小章及印鑑云云,顯非有據。

㈤至被告又以其係為考量電費收入最大化,始將三廠之發電設備借用「甲○○企業社」名義登記,伊是三廠之實際所有權人,主觀上自認有權辦理移轉,並無偽造文書之主觀犯意云云。惟查:證人謝宛容於另案偵訊時證稱:鴻元公司是幫創譜公司辦理太陽能光電案件,伊是專案文書人員,是負責協助跑流程,處理文書作業,案件開始時有詢問創譜公司要用誰的名義申請設立,因為申請會有費率問題,用3個名義才不會造成費率合併,當時有幫客戶評估怎樣設計較好,所以建議他們以3個人名義去申請,設立名義人是由創譜公司去找,後來由告訴人移轉到「甲○○企業社」,也是由伊處理,創譜公司說是財稅規劃等語(偵字第13966號卷第77頁背面至78頁);而證人陳玉萍亦於另案民事事件審理時證稱:因為這個電廠比較大,電廠如果在500瓩以下,公司(按指創譜公司)的電費收入會比較高,所以公司負責人甲○○指示要把這廠分成一、二、三廠,一廠登記在公司名下,二、三廠是借名登記在被告及告訴人名下,以前沒有把電廠移轉回公司名下的經驗,故先把二廠辦理移轉回公司,等到辦理同意核准後,經過2、3個月電費收入無誤,再把三廠申請移轉回公司名下;三廠會從告訴人名下移轉到「甲○○企業社」,是因為伊接到台電公司通知,表示告訴人的電費收入金額太高,需要轉到法人名下,也為了節稅,所以被告指示伊把三廠移轉到「甲○○企業社」,因當初二、三廠是借名登記,最後會移轉回創譜公司,所以租賃契約書沒有辦理公證等語(原審重訴字第508號卷第179至180頁),固可見被告就本案一、

二、三廠之設立,確有為電費最大化之考量而將電廠予以分拆為不同登記名義之狀況,然所謂以不同名義進行電廠設備登記,出資者與登記名義人間之原因關係本有多端,或為合資經營,或為信託、借名、贈與等,不一而足,並非當然即是由出資者保有完整之使用收益處分權限之態樣。況創譜公司於96年12月間即已設立,資本額高達2800萬元,觀之前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即明。被告身為創譜公司負責人,就電廠設備登記、移轉、購電合約簽署等事項,本知之甚詳,對於本案三期電廠以「甲○○企業社」登記後,將衍生之相關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義務關係,亦難諉為不知。是縱與告訴人感情生變,亦得循相關法律途徑終止本案三廠所謂之借名契約,被告捨此不就,反在未告知告訴人之情形下,指示不知情之陳玉萍逕行取用「甲○○企業社」之大小章及印鑑制作「甲○○企業社」名義之再生電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並進而持向主管機關辦理相關申請,更可見被告主觀上知悉已逾越告訴人對於「甲○○企業社」之大小章及印鑑之授權範圍,仍執意為之,主觀上顯有偽造文書進而持以行使之犯意甚明。

㈥又按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之主旨,所以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雖尚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之一,亦衹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有無實受損害,在所不問。本案三廠發電設備原登記在告訴人名下,且已向能源局申請備案核准、取得設備登記,台電公司始通知正式購售電能日期,發電設備登記名義人始得據此開立發票,按月向台電公司請領購電費用;且依再生能源發電設置管理辦法、經濟部太陽光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經濟部105年7月6日經能字第000000000公告,除屬雲林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內不及100瓩免競標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外,其他有關上述管理辦法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查核及相關業務,均委由能源局辦理,此觀之附表一編號8、9所載之能源局函文甚明,足見能源局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具有行政上之管理權能。被告擅自以「甲○○企業社」名義,盜蓋甲○○企業社之大小印章,制作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以表彰告訴人「同意並申請移轉設備登記編號FIN105-PV0919之發電設備與創譜公司」之不實意思表示,復持向主管機關能源局申請公司移轉登記,不僅使告訴人喪失對三期發電設備之收益權限,且損及主管機關就該發電設備之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甚明。

㈦綜上,本件被告上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暨申請書,盜用「甲○○企業社」大小章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創譜公司員工陳玉萍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甲○○企業社」名義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暨申請書,及不知情之鴻元公司員工謝宛容持以向能源局行使,均為間接正犯。

肆、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甲○○企業社」名義,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暨申請書,持向能源局行使,而將三廠發電設備移轉於創譜公司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本案損及告訴人對於三廠發電設備之權益,與主管機關對再生電源發電設備登記管理之正確性等危害程度,並考量被告之犯後態度、素行、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另說明: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暨申請書2份,已持向能源局行使,非被告所有之物;而該申請書所載「甲○○企業社」、「甲○○」印文,因被告指示陳玉萍持真正之印章所盜蓋,均不予宣告沒收。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所為量刑及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亦屬妥適。

二、被告上訴意旨矢口否認犯行,業經本院指駁如前述,其以前詞指摘原判決認定不當,自屬無據。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宏提起公訴,被告上訴,經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移轉時序表

附表二: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對話錄音譯文、LINE對話內容摘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時間 處理經過 證據資料及出處 1 105.02.01 甲○○、甲○○分別與創譜公司簽立採購委託書,委託創譜公司代買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 甲○○、甲○○簽立之採購委託書(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220至221頁) 2 105.03.04 甲○○、甲○○、創譜公司分別與案外人李東曉承租屏東縣○○鄉○○段○號00號建物(座落於同鄉○○段000起號、門號號碼同鄉○○村○○路00-00號)屋頂,其中甲○○所簽立之租賃合約書並經民間公證人公證。 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裝置場所租賃合約書3份、公證書1份(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113至129頁) 3 105.03.21 甲○○、甲○○、創譜公司向能源局提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申請表。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申請書暨相關附件資料共3份(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151至183頁) 4 105.04.18 創譜公司與百元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百元公司)簽立承攬契約,由創譜公司提供材料,百元公司負責施作東昇畜牧一期(下稱一廠)、東昇畜牧二期(下稱二廠)、東昇畜牧三期(下稱三廠)之太陽光電設備。 工程承攬合約書3份(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135至149頁) 5 105.05.11 能源局同意甲○○、甲○○、創譜公司前述編號3之申請備案。 能源局105年5月11日能技字第10500075460號、第10500075480號、第10500075490號函(偵字第15300號卷㈠184至192頁) 6 105.06.24 創譜公司與台電屏東區營業處簽立第三型太陽光能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契約編號:12-PV-000-0000)。 第三型太陽光能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193至201頁)   甲○○與台電屏東區營業處簽立第三型太陽光能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契約編號:12-PV-000-0000)。 第三型太陽光能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202至210頁)   甲○○與台電屏東區營業處簽立第三型太陽光能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契約編號:12-PV-000-0000)。 第三型太陽光能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211至219頁) 7 105.11.25 甲○○、甲○○、創譜公司向能源局提出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申請表。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申請表暨相關附件資料(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222至317頁) 8 106.01.05 能源局同意創譜公司、甲○○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創譜公司、甲○○設備登記編號分別為:FIN105-PV0913、FIN105-PV0919)。 能源局106年1月5日能技字第10504043360號、第10504043370號函(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318至321頁、第325至327頁) 9 106.01.09 能源局同意甲○○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設備登記編號為:FIN105-PV0918)。 能源局106年1月9日能技字第10504043380號函(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322至324頁) 10 106.01.20 台電屏東區營業處通知創譜公司自106年1月16日為正式購售電能日(總裝置容量499.2(峰)瓩,契約編號:12-PV-000-0000) 台電屏東區營業處106年1月20日屏東字第1068007169號函(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328至329頁)   台電屏東區營業處通知甲○○自106年1月16日為正式購售電能日(總裝置容量280.02(峰)瓩,契約編號:12-PV-000-0000) 台電屏東區營業處106年1月20日屏東字第1068007218號函(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330至331頁) 11 106.02.03 台電屏東區營業處通知甲○○自106年1月19日為正式購售電能日(總裝置容量499.2(峰)瓩,契約編號:12-PV-000-0000)。 台電屏東區營業處106年2月3日屏東字第1068009918號函(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332至333頁) 12 106.03.08 甲○○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設立甲○○企業社並經核准。 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336頁) 13 106.03.15 甲○○向能源局提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申請將上開設備登記編號FIN105-PV0919之發電設備移轉與甲○○企業社。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他字第5193卷第7至8頁) 14 106.03.23 能源局通知賴妍企業社即負責人甲○○,同意前述編號13所載之發電設備移轉一案。 能源局106年3月23日能技字第10600052870號函暨附件(他字第5193卷第9至11頁) 15 106.05.10 甲○○企業社向台電屏東區營業處洽辦契約編號:12-PV-000-0000之電能購售契約轉讓,經該營業處與甲○○企業社於同年5月9日簽署完成,並於同年5月10日函檢送契約書及電表租賃合約。 台電屏東區營業處106年5月10日屏東字第1068043134號函暨附件資料(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301至364頁) 16 106.08.29 創譜公司委託鴻元公司謝宛容持蓋有甲○○企業社大小印章印文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向能源局行使之,申請將上開設備登記編號FIN105-PV0919之發電設備移轉與創譜公司。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同意暨申請書2份、代理委託書1份(偵字第15300號卷㈢第5至9頁) 17 106.09.13 能源局同意甲○○企業社將設備登記編號FIN105-PV0919之發電設備移轉與創譜公司。 能源局106年9月13日能技字第10604039450號函(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372至373頁) 18 106.09.26 甲○○向能源局聲明並未同意移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與創譜公司。 甲○○106年9月26日聲明函(偵字第15300號卷㈢第34頁) 19 106.10.12 能源局通知創譜公司、甲○○企業社就設備登記編號FIN105-PV0919之發電設備移轉疑義一案陳述意見。 能源局106年10月12日能技字第106000220920號函(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63頁) 20 106.12.01 能源局函請創譜公司補正甲○○企業社負責人之最新身分證。 能源局106年10月12日能技字第106000220930號函(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65至66頁) 21 107.01.16 能源局函請創譜公司說明設備登記編號FIN105-PV0919之發電設備移轉案疑義。 能源局107年1月16日能技字第10604065610號函(107他5193卷第13至14頁) 22 107.02.21 能源局通知甲○○企業社、創譜公司撤銷該局106年9月13日能技字第10604039450號函核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一案。 能源局106年10月12日能技字第106000220920號函(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69至70頁)
編號 時間 對話內容摘要 「李」即被告,「賴」即告訴人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106.07.03 (被告傳送富邦產險保險費繳費通知單照片與告訴人) 李:這是妳電廠的保費,月底前繳就好 LINE對話視窗截圖(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41至42頁) 2 106.07.14 (告訴人傳送存款入帳通知與被告) 李:匯$10270租金 李:妳又可以買很多東西了,開心嗎? 賴:剛剛匯款過去了 賴:有需要的就會買啦 LINE對話視窗截圖(偵續字第289號卷第123至125頁) 3 106.07.27 (被告與告訴人討論告訴人去新莊一事) 李:我現在如驚弓之鳥,妳騙了我多少次?連電話也不接不回…我曾經這麼相信妳,買房子給妳一半,還送妳一個電廠收電費,就是要讓妳安心,老來有靠,而當妳擁有這一切後,就告訴我一切真象,還一付有恃無恐的樣子,我素我行,我最在意的事,沒有一件少做的,妳的良心何在?妳們做任何事有沒有考慮我的感受…從今以後,我不論做任何事,妳都沒有一點點權利抱怨,妳的所作所為已經讓妳失去任何資格了… LINE對話視窗截圖(偵續字第289號卷第99至101頁) 4 106.08.04 賴:這一期的電費怎麼那麼久,家裡一堆費用要繳 李:昨天收到了,下週會入帳 李:妳應該要節省一點了 賴:以後收到拍照給我看一下吧! 李:南部的網路很爛,早就拍照給妳,就是傳不過去 LINE對話視窗截圖(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45頁) 5 106.08.08 李:這個禮拜妳會收到18萬以上的電費,不用再盯我了,台電有台電的作業程序,我們上週就收到電費單也立刻寄發票給台電,他們很準時,一週內一定將款項匯入妳帳上。 賴:小孩的出養,這兩天就送法院了,他們那邊辦比我還快 賴:你是想走一條什麼樣的路呢? 李:當初我是抱著照顧親人的想法,給妳房子,電廠,求的就是在我死後,妳和Jayden不要為生活讀書煩惱,而這段時間妳不斷的欺騙我…妳真的也沒有任何權力跟我要求什麼了,我給妳的早就遠超過妳該擁有的了 LINE對話視窗截圖(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47至48頁) 6 106.09.05 李:如有收到電費,請匯$8439給李東曉 賴:你都沒有拍照給我看 李:妳不是都會收到中信的入款通知嗎? 賴:以後收到台電的單子也拍給我看吧!上次就跟你說過了 (被告傳送發票照片給告訴人) 李:這是我們開給台電的發票,妳不用擔心 賴:以後給我看台電寄那張吧!內容比較詳細,我可看是幾號結的電費,發票就是總額而已 賴:總額我中信會通知我 李:妳收到中信的通知嗎? 賴:沒有 李:那就不要匯給李東曉 李:應該快進來,妳留意一下 賴:是今天嗎?還是什麼時候呀? (被告傳送台電再生能源電費通知單給告訴人) 李:不會是今天,看看這禮拜會不會到 賴:我就是想看下次抄表的時間,才知道下次什麼時候有錢呀!啊啊~ 賴:發票上面只有總額,我看中信就知道了,呵呵 李:我的公司和我是一樣的,誠實 LINE對話視窗截圖(偵續字第289號卷第135至139頁) 7 106.09.24 (2人討論小孩事情) 賴:像我很感謝比如說你給我那個電廠,你給我百利的一半,這我都很感謝你 李:感謝有甚麼用? 賴:你給我這些零用錢甚麼的,我都很感謝你 李:感謝有甚麼用? 賴:可是這也變成你威脅我,恐嚇我的工具了,你知道嗎? 李:怎麼會是恐嚇你的工具呢? 賴:這現在反而讓我覺得很可怕,你下個月就沒電費了,那這個百利我就法拍呀!幹嘛,這不叫威脅嗎,這就是呀! 李:我在跟你講這不是威脅,威脅是...只是講而不會發生不會做的事,這是一定會做的事情。 … 賴:你送給我的那些東西,現在反而變成我的壓力了,不是嗎? 李:這是你該做的事情,哪怕是我今天不開口你也該做的事情。 … 李:你怎麼好意思收兒子的東西,你怎麼可以動用兒子戶頭裡面的60萬,我請問你,我就問你這些就好了,這是一個母親應該做的事情嗎? 賴:…光電廠和房子現在就是我的壓力了,你覺得你不甘心吧…你想一樣一樣拿回去。 李:本來就是呀!你騙來的…你現在穿幫了,對不對。 … 李:…你不講早晚也會穿幫… 賴:你電廠也是一樣呀!你不是說你下個月就收不到電費,這也是一樣呀! 李:電廠那不用說了,那是你自己講的,對不對?你知道我甚麼時候開始辦的嗎?就是你上禮拜天我打羽毛球的時候,你說你就是老闆嘛!你怎麼就怎麼辦,那我說我不給你錢就不是老闆了嘛!好,那我就第二天禮拜一我就叫小姐去辦呀就這樣子嘛 賴:他去辦甚麼? 李:辦移轉呀!通通移轉回公司呀! … 賴:所以你把那個電廠,沒有我的簽名也可以移轉? 李:當然可以,怎麼不可以,對不對?… 賴:那是你以前說要送給我的耶! 李:沒有錯、沒有錯 賴:你說要送給我的東西你還要拿回去? 李:那你以前承諾我多少事情?那你以前承諾我多少事情?你做到沒有?一直在那邊講你是老闆你是老闆,好,每次都這樣講。 … 李:我早就問你,你記不記得我有問過你有沒有外債,沒有,沒有,沒有外債,擬就是不老實,不講嘛! 賴:所以我沒有簽名,那個電廠就可以這樣移轉走呀? 李:不用懷疑,你不需要懷疑,要不然你付錢啊,買我們公司電廠。 賴:那本來就是你送握的東西,我幹嘛要付錢? … 賴:可是當初是你說要送給我的呀! 李:我是沒錯,是要送妳,所有做法都是要送給妳的,對不對?幾百萬幾百萬轉到妳戶頭,再從妳轉回公司來,這是為什麼,就是在做金流… 李:…我給你這些東西是我對你的一番心意,我考慮到我老了,我哪天走了你不知道。 … 對話錄音譯文(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6至14頁) 8 106.09.26告訴人向能源局聲明異議後之某日 李:妳自己繳管理費!妳這個月的電費單已經來了 李:事情還沒辦完喔? 賴:幹嘛?錢會入我帳戶嗎? 李:應該是下禮拜吧! 賴:你不是說我沒錢收嗎? 李:不用問,時間到後,妳就知道了 賴:你會計開發票給台電了嗎? 賴:你到底想對我做甚麼呢? 賴:讓我沒錢嗎? 賴:把你曾經送我的東西全部拿回去嗎?… 李:發票好像上週就開出去了 李:如果不是妳一直欺騙我,我為什麼會把給妳的東西拿回來???妳做得太超過了… LINE對話視窗截圖(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50至52頁) 9 106.10.31 (雙方就電廠移轉發生爭執) 賴:…就移轉設備這件事呀!那是我名下的東西耶!你就這樣子自己這樣子蓋章,也沒通知我,你就這樣把他移轉走 李:甚麼沒有蓋章 賴:而且你是八月底就辦了耶!你不覺得你對我很過分嗎? …… 賴:沒有,我只是跟你說,我就這麼一點點的保障,就是一個設備再跟一個百利而已 …… 李:我當初不就是跟你講了嗎?對不對,我當初跟你講說,你並沒有開口要這些東西,是我自己要給你的,我就是要給你保障,但是這一切都是發生在你沒有跟我講這事情之前。 …… 賴:…我連最後這一點保障你都不給我,你都要把我拿走,你不會覺得你對我太過分了 李:那你不過分嗎?你騙了我一個天大的謊言,你不過分嗎?我說過了,這些東西都不是妳跟我開口的,是我自己心甘情願要給妳的,對不對… 對話錄音譯文(偵字第15300號卷㈠第15至18頁) 10 106.11.01 (2人就三廠及告訴人另1名子女事發生爭執) 賴:我甚至不知道原來公司大小章這麼重要,我完全不知道,所以我以前根本不會想要跟你拿,我跟你拿那個幹嗎?全部在你那邊你管的好好的就好了呀!我從來沒有想 李:本來我們大家,你也有這個想法,我也有這個美意,說實在的,我就幫你管理這個,有多少錢我都幫你先付了,你知道這一廠,以後就我就不管了,你自己付 賴:你說那甚麼記帳的每個月一千多塊那個呀? 李:這小錢,以後你自己付,好不好,該付甚麼你自己付,我以後再也不管了,艾…人在福中都不知福,我幫你付了多少你那電廠的成本,你都不知道… 李:我明年要去作維運,要去洗所有的板子,我只能洗我那兩場的板子,你那場你自己去弄吧!…你以為這麼簡單呀!一個電廠蓋了他媽的就丟在那邊,然後每個月幫你媽生電。 對話錄音譯文(偵續字第289號卷第107至111頁) 11 106.11.18 賴:我跟你在一起的時候有多慘呀!還要自己貼補家用耶!你的電廠那些已經是到很後來才給我的,都已經住到這裡來的時候才給我的 …… 賴:我一開始跟你在一起就是這樣嗎?一個月5萬塊都拿過耶!扣掉蒂雅的錢,一個月2萬塊全家要用,我沒有自己貼嗎? 被告:妳不也是押寶押對呀!對不對?妳押對了 對話錄音譯文(偵續字第289號卷第81頁) 12 106.12.08 (2人針對所生未成年子教養、照顧方式爭執) …… 賴:你明明沒有辦法照顧他,你為什麼不讓我好好照顧他? 李:不用來這一套啦!你能夠照顧嗎?啊?也不過就是靠那個電廠,電廠還是我給你的… 對話錄音譯文(偵續字第289號卷第85至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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