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李銘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10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銘達 居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0○0 號(0樓頂樓加蓋) 選任辯護人 辛佩羿律師(法扶律師) 謝政義律師(法扶律師,民國111年4月28日辯論終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 訴字第239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6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李銘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27日6時24分許,在其與父親李畧南共同居住之新北市○○區○○ 路0段0巷00弄00○0號住處內,未經李畧南之同意,擅自拿取 李畧南所有而放置在上址屋內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退休俸憑證等證件(涉犯親屬間竊盜部分未據告訴),使用不詳智慧型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登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之網站,在該網站信用卡申請網頁各欄位內,填入李畧南上開證件所顯示之個人基本資料(無證據證明有偽簽李畧南姓名),向台新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而行使偽造之電磁紀錄,致不知情之台新銀行承辦人員撥打電話核對基本資料後,陷於錯誤,認係李畧南本人申請信用卡且有還款能力與意願,進而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下稱台新銀行信用卡)1張,足生損害於台新銀 行信用卡核發之正確性及李畧南(涉犯親屬間詐欺部分未據告訴,下同)。 ㈡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7年10月28日16 時11分許,在上址,以上開相同手法,向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無證據證明有偽簽李畧南姓名),致玉山銀行承辦人員撥打電話核對基本資料後,陷於錯誤,認係李畧南本人申請信用卡、且有還款能力與意願,而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下稱玉山銀行信用卡)1張,足生損害於玉山銀行信用卡核發之正確性及 李畧南。 ㈢李銘達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即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2、3、4、7、8 、11、12、13、14、15、18、20、21、22、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9、40、41、46、47、54、55、56、58、59、61、62、63、64、65、67、68、72、73、74、77、78、79號(起訴書有多處漏載及誤載均予更正補充)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冒名盜辦之台新銀行或玉山銀行上開信用卡,佯裝為李畧南本人,刷卡購買各該編號所示之價格之財物(未於實體簽帳單簽名),使上開各該編號所示商店及台新銀行或玉山銀行陷於錯誤,誤信該等交易係由李畧南所為,因而完成交易,詐得各該附表編號交易金額欄所示金額之財物。 ⒉另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即分別在如附表二編號1、19、23、51、57、60、66、69、71號所示之時間 、地點,持台新銀行或玉山銀行上開信用卡,佯裝為李畧南本人,刷卡購買各該編號所示之價格之財物,並在各該編號等信用卡簽帳單存根聯之「持卡人簽名欄」內偽簽「李畧南」之署名,持交各該編號之特約商店店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台新銀行或玉山銀行陷於錯誤,誤認係李畧南本人刷卡消費,特約商店因而分別提供各該編號交易金額欄所示價值之財物,台新銀行或玉山銀行並因而同意付款予各該特約商店,足生損害於李畧南、台新銀行及玉山銀行對於信用卡授權交易與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㈣又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5、 9、10、16、17、37、38、50、53、75所示之時間(起訴書 均誤載應予更正),在上址住所,利用智慧型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連接各該編號所示交易平台或特約商店之網站,進行商品線上網路交易,向各該網路購物平台購買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金額之商品,並於各該購物平台公司配合之線上刷卡付款系統,輸入台新銀行或玉山銀行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權碼等資料,而偽造線上刷卡消費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後,利用電腦網路之線上刷卡系統,向各該特約商店行使,致各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交付各該編號交易金額欄價值所示財物予李銘達,足生損害於李畧南、台新銀行及玉山銀行對於信用卡授權交易與管理使用之正確性。 ㈤另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犯意,利用收費設備若感應到信用卡電子錢包餘額低於一定下限後,即會自動啟動由信用卡餘額中加值授權金額,不需核對持卡人身分及簽名之機制及特性,佯冒有權使用玉山銀行信用卡之李畧南,於附表二編號42、48、49、52、70、76所示時、地,持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靠近收費設備,藉此取得各該編號所示之自動加值不法利益。 ㈥復基於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43、44、45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冒辦取得之信用卡操作自動櫃員機,輸入相關密碼及金額,使各該自動付款設備誤認係有正當持用信用卡權源之人預借現金,以此不正方法,先後預借如各該編號所示共18,000元之現金。嗣台新銀行及玉山銀行因李銘達積欠信用卡款,向李畧南催繳查詢,始發覺有異,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玉山銀行、台新銀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理範圍: ㈠按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同月18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又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並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立法理由參照)。 ㈡本案檢察官起訴上訴人即被告李銘達(下稱被告)涉犯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至(六)所示各罪嫌,經原審審理後,就其中犯罪事實欄一(六)關於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示預借現 金8,000元部分(認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款),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6,見原審判決第6頁)。本案僅被告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 提起上訴,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原判決不另為 無罪諭知部分,自非被告上訴範圍,而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定。查本件檢察官就本判決下列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均不予爭執,迄至言詞辯論終結,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上訴人即被告李銘達(下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雖未於審理期日到庭表示意見,惟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並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10至113頁),且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10至113、132至135頁),本院審酌該些供述證據作成時,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屬適當,自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 三、按刑法第343條親屬間詐欺罪,親屬關係之認定,應以行為 人與被害人間之法律關係為斷,本罪之被害人包括被施用詐術者及財產或利益受損害者,在被施用詐術與財產或利益受損害者同屬一人時,即指被詐欺而交付財產或利益之人;在被施用詐術者與財產或利益受損害者非同屬一人時,因本罪所保護之法益為財產法益,應以財產或利益直接受損害者與行為人間之關係為斷。查被告冒用父親李畧南名義申辦玉山銀行及台新銀行上開信用卡後,再進行消費及預借現金等行為,是本件李畧南雖為被害人,但其並未對被告其出詐欺或偽造文書之告訴,然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上開銀行亦為本案犯行之被害人,是本案並無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之問題,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於審理期日到庭,惟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 第121、122頁,原審審訴卷第74頁,原審卷第298、310頁,本院卷第110頁),並經證人即玉山銀行襄理張剛維於警詢時、台新銀行襄理鄭順利於警詢時、證人即被害人李畧南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6、44、13至15、104、105頁),且有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8年7月16日玉山卡(信)字第1080000697號函及所附該行e指辦卡申請 步驟說明、照會電話錄音光碟、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108 年7月23日台新銀行刑事陳報狀及所附線上申辦信用卡流程 及應檢附文件說明、台新銀行上開信用卡之核卡照會紀錄及錄音檔、玉山銀行商務御璽卡申請資料、李畧南身分證及健保卡翻拍照片、相關財力證明資料翻拍照片、玉山銀行李畧南切結書、玉山銀行上開信用卡交易明細及相關訂單資料、簽單影本、帳單調閱明細表、台新銀行信用卡專用申請書、台新銀行李畧南聲明書、台新銀行信用卡爭議帳款聲明書、台新銀行上開信用卡交易明細及簽單、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5日遠傳(發)字第10810100218號函及所附台 新銀行上開信用卡107年10月22日交易申登資料、亞太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4日函及所附台新銀行上開信用卡107年10月22日交易之申登資料、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9日函及所附繳費明細、被告持玉山銀行上開信用 卡預借現金及盜刷部分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台新銀行109年7月23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2855號函、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9年7月3日玉山卡(信)字第1090000726號函等附卷可憑(見偵卷第82至85、95、86至88、18至26、28至43、46至54、56至71、126、128頁),足認被告自 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 0條及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 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就事實欄一㈠⒈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此 部分被告並未有何偽簽署名或文書之行為,公訴意旨認應論以偽造文書罪云云,容有誤會。就事實欄一㈢⒉部分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此部分各該編號所示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就事實欄一㈣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 0條及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 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事實欄一㈢、㈣部分應構成詐欺得利罪云云,然被告所詐 得者實為財物,並非利益,爰予指明。 ㈡就事實欄一㈤部分所為,係利用信用卡所兼具之自動加值功能 ,此時刷卡者並無施用詐術之行為,不過係收費設備誤認刷卡者係持卡人本人而予以自動加值,刷卡者亦因而獲得持信用卡可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時無須付費之不法利益,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㈢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均屬之,是被告以詐欺方式冒用李畧南名義申辦玉山銀行上開信用卡,進而冒用李畧南名義以該卡插入自動櫃員機,鍵入密碼,冒充其為本人而預借現金,自屬以不正方法自付款設備取得發卡之玉山銀行財物。就事實欄一㈥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 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㈣罪數: ⒈事實欄一㈠、㈡、㈢⒉、㈣中各該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⒉被告先持玉山銀行上開信用卡利用自動櫃員機付款設備,於附表二編號43至45所示時、地先後3次預借現金,主觀上顯 係基於該信用卡在自動付款設備詐領現金之單一犯意,而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⒊按盜刷他人之信用卡犯行,若有於簽單上簽名之行為,則應包含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各次盜刷行為均足生損害於持卡人、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顯非侵害同一法益。且被告於不同時間,以實體刷卡、線上交易之不同盜刷方式,或使用不同之信用卡資料,或向不同之實體店面(櫃位)或網路商店持以行使而侵害不同法益,或於不同地點為之,各次行為明顯可分,而與接續犯之要件有別,自應分論併罰,亦無從依行為日期論以接續犯一罪,是公訴意旨認就事實欄一㈢、㈤部分之犯行應論以接續犯云云,並非可採。 ⒋被告就冒名申辦信用卡部分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盜刷信用卡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等,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577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在案,經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並接續執行後,於107年2月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為107年2月7日至108年4月25日,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前案尚未執行完畢,均不構成累犯,公訴意旨認應構成累犯云云,容有誤會。 ㈥被告自97年1月2日起均有因精神疾病持續在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就醫,經診斷有雙相情緒障礙症,目前仍有殘存之情緒症狀,亦有非物質或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失眠症,且於107年3月12日至21日有於該院精神科病房住院治療,出院後情緒持續不穩定,於109年12月3日起多次定期到院就診時均有精神病特徵的躁症發作等情,此有該院110年11月1日院三醫資字第1100058731號函及所附診斷證明書、110年5月26日院三醫資字第1100027549號函及所附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等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89至210頁),是被告於本案案 發前即長期有因罹患雙相情緒障礙症之精神疾病而固定於醫院就醫治療之情形,甚至於案發前之107年3月因尚有因該病症而住院治療之情。另多次經醫師診斷認定仍有殘存之情緒症狀,或有躁症發作之情,是被告雖經治療,仍無法完全控制相關情緒症狀產生,堪認被告確有因罹患雙向情緒障礙症致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均顯著降低之情形,爰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就本案犯行均減輕其刑。 公訴意旨雖認參酌被告於法院審理時之回答內容與常人無異,對外界事務知覺理會及判斷之能力,並未較普通人顯著減退,而認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云云,然被告於案發前不久仍有因上開精神疾病影響而住院之情,已如前述,自無從僅憑距案發時已甚久之法院審理時被告行為情狀,反推被告於行為時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並無顯著降低,公訴意旨尚非可採。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219條等規定,並 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說明審酌被告用與父親李畧南同住之機會,擅自以李畧南之名義冒名申辦上開信用卡,後續並為多次盜刷、自動加值及預借現金之行為,行為次數甚多,對告訴人玉山銀行、台新銀行及李畧南造成相當之損害,所為實有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已取得李畧南之諒解,並與告訴人等均達成和解,此有原審調解筆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317至319頁),犯後已有悔意。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智識程度,目前在賣公益彩券,經濟狀況勉持,需扶養父親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復衡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5、7至79犯行均係於107年10至11月間所犯,均係侵害財產法益及文書之公共信用,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亦均大致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並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其中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5、7所示,共72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另就拘役部分(即附表一編號6所示,共6罪),定應執行刑為拘役3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 折算1日。再就沒收部分說明:⒈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19、2 3、51、57、60、66、69、71所示犯行所偽造簽名署押之簽 帳單23張,因均已持交各該特約商店店員以行使,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均已非被告所有之物,自均不得宣告沒收,惟被告在上開私文書上所偽造之李畧南簽名署押,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⒉被告如事實 欄所為之各次犯行所取得之財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原應依法宣告沒收,然被告已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如再予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⒊另被告於線上刷卡所使用之智慧型手機,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然未據扣案,並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亦無須宣告沒收等旨。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洵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㈡被告上訴雖主張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再予減輕云云,惟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又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00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審量刑時,已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敘明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兼顧被告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對被告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於法定刑度範圍內,詳予考量 審酌而為刑之量定,並未逾越公平正義之精神,亦無濫用裁量職權情事,核屬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尚屬妥適,自難指為違法或不當。原審就被告所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亦合於內、外部界限,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核無不合。被告主張原審量刑、定刑過重,請求再予輕判云云,實屬無據。從而,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爰依法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提起公訴,檢察官呂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一編號1、2、4、5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表一編號3、6、7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一㈠ 李銘達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一㈡ 李銘達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一㈢⒈ 李銘達犯詐欺取財罪,共伍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一㈢⒉ 李銘達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簽帳單共上偽造之「李畧南」簽名署押共玖枚均沒收。 5 一㈣ 李銘達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一㈤ 李銘達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共陸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一㈥ 李銘達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信用卡 交易時間 交易金額(新臺幣) 交易地點 備註 1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11日 13時45分44秒 8,150元 新北市○○區○○街00號(老金山銀樓) 刷卡交易 2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12日 13時16分38秒 1,250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地下2樓(全聯中和分公司) 刷卡交易 (免簽) 3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12日 13時25分15秒 240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地下2樓(全聯中和分公司) 刷卡交易 (免簽) 4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13日 12時56分27秒 202元 新北市○○區○○街000○000號1至2樓(麥當勞餐廳) 刷卡交易 (免簽) 5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13日 15時41分26秒 799元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線上刷卡 6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13日15時48分許 8,000元 不詳地點 預借現金(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 7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13日17時52分49秒 493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超商永福店) 刷卡交易 (免簽) 8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15日 13時38分44秒 404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地下2樓(全聯中和分公司) 刷卡交易 (免簽) 9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15日 17時35分6秒 26,000元 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 線上刷卡 10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0日 20時40分36秒 4,799元 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 線上刷卡 11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0日21時23分48秒 1,412元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美廉社土城裕民店) 刷卡交易 (免簽) 12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0日 22時22分34秒 3,176元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便利超商學富店) 刷卡交易 (免簽) 13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年10月21日19時34分23秒 243元 新北市○○區○○街000○000號1至2樓(麥當勞餐廳) 刷卡交易 (免簽) 14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1日19時59分50秒 199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地下2樓(全聯中和分公司) 刷卡交易 (免簽) 15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1日20時12分35秒 100元 新北市○○區○○街0○0號1樓(全家便利超商萊陽店) 刷卡交易 (免簽) 16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2日5時17分42秒 1,027元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線上刷卡 17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2日 5時39分56秒 1,525元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線上刷卡 18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2日9時8分49秒 28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安邦店) 刷卡交易 (免簽) 19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2日10時46分22秒 5,740元 新北市○○區○○街00號(老金山銀樓) 刷卡交易 20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2日18時13分11秒 657元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便利超商南中店) 刷卡交易 (免簽) 21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2日19時32分24秒 1,439元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便利超商南中店) 刷卡交易 (免簽) 22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3日5時43分36秒 13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356號(全家超商保平店) 刷卡交易 (免簽) 23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3日12時48分8秒(起訴書誤載為109年應予更正) 10,600元 新北市○○區○○街00號(老金山銀樓) 刷卡交易 24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3日13時6分10秒 38元 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名揚店) 刷卡交易 (免簽) 25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4日 20時42分12秒 726元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全聯中和光華分公司) 刷卡交易 (免簽) 26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6日 15時58分30秒 1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便利超商南中店) 刷卡交易(免簽) 27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7日3時52分11秒 76元 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名揚店) 刷卡交易 (免簽) 28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7日14時35分3秒 300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遠傳電信景新門市) 刷卡交易 (免簽) 29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7日 14時43分35秒 300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遠傳電信景新門市) 刷卡交易 (免簽) 30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7日 14時44分38秒 300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遠傳電信景新門市) 刷卡交易 (免簽) 31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7日 14時52分19秒 300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遠傳電信景新門市) 刷卡交易 (免簽) 32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0月27日 15時00分53秒 300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遠傳電信景新門市) 刷卡交易 (免簽) 33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1月14日 70元 中華電信市內電話通話費(0000-0000) 刷卡繳費自動扣款 34 台新銀行 信用卡 107年11月20日 14時17分23秒 3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便利超商學富店) 刷卡交易 (免簽) 35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6日 16時10分45秒 313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麥當勞餐廳) 刷卡交易 (免簽) 36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6日 16時39分55秒 1,250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超商景新門市) 刷卡交易 (免簽) 37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6日 17時20分48秒 52,681元 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 線上刷卡 38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6日17時51分59秒 1,380元 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 線上刷卡 39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6日 18時47分29秒 1,378元 新北市○○區○○街00號(美廉社永安二店) 刷卡交易 (免簽) 40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7日 4時14分58秒 99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麥當勞餐廳) 刷卡交易 (免簽) 41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7日 12時52分4秒 1,188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比漾廣場餐廳) 刷卡交易 (免簽) 42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8日 13時53分17秒 500元 臺灣吉野家公司 自動加值 43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8日 16時52分52秒 10,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雙和分行) 預借現金 44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8日 16時54分35秒 5,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雙和分行) 預借現金 45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8日 16時56分5秒 3,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雙和分行) 預借現金 46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8日 17時13分36秒 3,36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比漾廣場餐廳) 刷卡交易 (免簽) 47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8日 17時41分35秒 113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麥當勞餐廳) 刷卡交易 (免簽) 48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8日 17時50分16秒 500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地下1樓(全聯景新店) 自動加值 49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9日 12時18分37秒 500元 臺灣吉野家公司 自動加值 50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9日 13時46分5秒 560元 Google*Garena games 線上刷卡(國外網路交易) 51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9日 18時17分17秒 11,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錶匠工坊裕民店) 刷卡交易 52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9日 19時17分29秒 5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景平門市) 自動加值 53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9日 19時34分41秒 186元 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 線上刷卡 54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9日 19時49分許 252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麥當勞餐廳) 刷卡交易 (免簽) 55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1日 0時27分5秒 1,696元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新和店) 刷卡交易 (免簽) 56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1日 0時28分34秒 132元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新和店) 刷卡交易 (免簽) 57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4日 17時41分28秒 36,000元 新北市○○區○○街00號(老金山銀樓) 刷卡交易 58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4日 18時38分 536元 新北市○○區○○街00號(美廉社永安二店) 刷卡交易 (免簽) 59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4日19時11分6秒 1,2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昌南谷門市) 刷卡交易 (免簽) 60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4日 21時17分17秒 2,8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聯享電腦) 刷卡交易 (起訴書誤載為免簽名應予更正) 61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5日6時54分32秒 65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高享加油站) 刷卡交易 (免簽) 62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5日 9時9分14秒 28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龜山店) 刷卡交易 (免簽) 63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5日 9時9分45秒 66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龜山店) 刷卡交易 (免簽) 64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5日 9時12分10秒 45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龜山店) 刷卡交易 (免簽) 65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5日 15時18分48秒 2,49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比漾廣場) 刷卡交易 (免簽) 66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5日 15時29分5秒 3,6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比漾廣場) 刷卡交易 67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5日17時8分 601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亞太電信永和福和店) 刷卡交易 (免簽) 68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5日19時8分3秒 1,469元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美廉社土城裕民店) 刷卡交易 (免簽) 69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5日 21時23分40秒 15,79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樂鴻有限公司) 刷卡交易 70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5日 21時46分13秒 5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和水源店) 自動加值 71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6日 14時9分47秒 15,350元 新北市○○區○○街00號(老金山銀樓) 刷卡交易 72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6日15時42分1秒 8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Coco都可大潤發中和店) 刷卡交易 (免簽) 73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6日 17時30分4秒 74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四十張加油站) 刷卡交易 (免簽) 74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6日18時54分24秒 606元 新北市○○區○○路00號(麥當勞餐廳) 刷卡交易 (免簽) 75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6日21時48分56秒 800元 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線上刷卡 76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7日 19時47分38秒 1,000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地下2樓(全聯中和景新店) 自動加值 77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8日 0時38分27秒 239元 新北市○○區○○路000○0號(家樂福永安店) 刷卡交易 (免簽) 78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8日 3時6分6秒 100元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全家便利超商羅鄰店) 刷卡交易 (免簽) 79 玉山銀行信用卡 107年11月18日 3時10分55秒 35元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全家便利超商羅鄰店) 刷卡交易 (免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