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江彥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彥蓉 選任辯護人 呂宗達律師 鄭育霜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 度審訴字第349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2190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江彥蓉自民國95年8月9日至109年1月3日間,在科嶠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科嶠公司)擔任出納,並自104年1月4日 起兼任會計,負責保管科嶠公司「庫存現金」及「零用金」,且受科嶠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科嶠公司職福會,該會並無獨立法人格)之託,代為處理該會之會計事項及保管現金,為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詎江彥蓉明知科嶠公司設有「庫存現金」及「零用金」2個會計項目,分別置有新臺幣(下同)20萬餘元及5萬餘元,當「零用金」支出相當金額後,即會自「庫存現金」撥款補入5萬元;當「庫存現金」20萬餘元撥出相當金額後,科 嶠公司則會自銀行帳戶取款補入20萬元,江彥蓉熟知此運作模式,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明知於科嶠公司零用金保管人輪替之際,本應自科嶠公司「庫存現金」提領4萬5,000元、3萬5,000元分別交付予科嶠公司CSG部門及廠務部門之新任管理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在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保管科嶠公司「庫存現金」及處理會計帳目之機會,於107年12月1日,除自「庫存現金」提領4萬5,000元、3萬5,000元交予新任管理人外,尚乘隙接續在科嶠公司內,於如附表一「傳票編號」欄所示傳票上,虛偽填載如附表一「傳票上虛載之內容」欄所示之文字,虛增領款項目後,額外提領如附表一「傳票上所載之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共計5萬元,侵占入己。 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在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保管科嶠公司「庫存現金」、處理會計帳目之機會,及前揭「庫存現金」補入「零用金」5萬元之模式,乘每次需領款填補5萬元「零用金」之際,接續於附表二「填載傳票及提款日期」欄所示時間,在科嶠公司內,於附表二「傳票編號」欄所示傳票上,虛偽填載如附表二「傳票上虛載之內容」欄所示之文字,虛增領款項目後,額外自「庫存現金」中提領如附表二「傳票上所載之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共計240萬元,以此方式陸續侵占 入己。 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08年12月 30日上午10時後之某時,在科嶠公司內,以不詳方式,將科嶠公司「庫存現金」10萬3,000元,侵占入己。 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在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保管科嶠公司職福會現金及處理會計帳目之機會,於107年12月31日,在科嶠公 司內,於附表三「傳票編號」欄所示傳票上,虛偽填載如附表三「傳票上虛載之內容」欄所示之文字,虛增項目後,額外挪用如附表三「傳票上所載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計7萬1,521元,侵占入己。 二、案經科嶠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所謂犯罪被害「人」,乃民法上有權利能力而取得法律上人格之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故除自然人以外,取得法律上人格之機關或公司皆得為告訴人。至於不具法人格之團體,自不得為犯罪之被害人,更無從為告訴人。本案科嶠公司職福會並未為法人登記,而屬非法人團體。是其代表人陳郁元對被告提出「告訴」,核其性質僅屬告發,先予敘明。 ㈡證據能力: 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所有人證、文書證據暨物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止,對證據能力一節亦均未提出異議,故均得引為本案證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分別於警詢、偵訊、原審、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偵字第20433號卷第9、112背面、原審卷第62、88、95頁、本院卷第68、74、75頁),核與告訴代理人 莊友翔律師於警詢、共同代理人劉上銘律師於偵訊、告訴代理人楊尚儒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指述(偵字第20433號卷第18~19、112頁、原審卷第88、96頁、本院卷第75~76頁)之情 節大致相符,並有科嶠公司預支單2紙、會計傳票建立作業 (ACTI10)[科嶠工業]列印畫面、科嶠公司轉帳傳票、科嶠公司明細分類帳各1份、科嶠公司108年12月30日上午10時之庫存現/零用金盤點表、109年1月3日盤點書面各1紙、被告 江彥蓉之切結書1紙、被告江彥蓉與科嶠公司稽核主管之Line對話紀錄1份、會計傳票建立作業(ACTI10)[科嶠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印畫面1紙在卷可稽(他字卷第23、25、49~65、69~73、105~107、103、111、113~125頁 、偵字第20433號卷33~99頁),足徵被告之前揭任意性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第336條規定固均於108年12 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27日生效施行。惟此次修法僅係統一罰金刑之計算標準,未變動法律之實質內容,故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215條、第336條,先予敘明。 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 。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而無適用刑法第215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136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被告擔任科嶠公司之出納兼會計、又受科嶠公司職福會之託代為處理會計事務,且其就事實欄一、㈠、㈡、㈣所示犯行 ,係在轉帳傳票上填載不實內容,以虛增項目、額外領(取)款之方式侵占屬於科嶠公司、科嶠公司職福會之款項,自均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定要件相符。是核被告如事 實欄一、㈠、㈡、㈣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 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就被告如事實欄一、㈢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依上揭說明,被告如事實欄一、㈠、㈡、㈣所示 犯行,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因當然含有刑 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性質,依特別法優先適用之原 則,自均不再論以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附 此敘明。 ㈣被告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分別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 犯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以相似之手法,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㈤被告如事實欄一、㈠、㈡、㈣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2罪名(即業務侵占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業務侵占罪處斷。 ㈥另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罪刑部分): ㈠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審酌被告未能謹守職務分際,不思憑藉己力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為滿足自身私益,利用擔任科嶠公司出納兼會計及受科嶠公司職福會之託代為處理會計事務之便,侵占科嶠公司、同公司職福會之財物,所為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損及科嶠公司、同公司職福會之財產法益,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已返還科嶠公司100萬元,猶欠合計162萬4,521 元未返還(此部分被告於上訴本院後已經償還告訴人,詳如後述),且仍未與科嶠公司、同公司職福會達成和解乙節,並考量其自陳學歷專科畢業、現在做行政的工作、月薪3萬6,900元,需要扶養2個小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 編號1至4「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1年2月,暨就得易科罰金之刑及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所為量刑已就刑法第57條規定詳為審酌,尚稱妥適,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並無明顯失當或不合比例原則之處。 ㈡按量刑之輕重本屬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亦即法官在有罪判決時如何量處罪刑,甚或是否宣告緩刑,係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就個案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準此,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例示之犯罪情狀,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以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本件原審於量刑時已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各節,均詳如前述,已就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予以審酌,並無上訴理由所指量刑過重之情形。又被告雖以其上訴後,於111年6月2日匯款162萬4,521元至科嶠公司,有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 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5頁);而其犯罪動機係出於家中經濟支出、母親中風需龐大醫療、看護費用,家中尚有中風母親及2名子女需照顧,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被告所償還者, 僅其侵占之款項之本金,而科嶠公司因其犯行,除影響公司及該公司職福會之現金、零用金之運用外,尚須派員查核被告所有可能經手之帳目,增加額外的勞費支出。再被告之母係與被告之父、弟同設籍在桃園市大溪區,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足見其父、弟亦負共同扶養母親之責。且被告之子女,亦有與同住在桃園市八德區之夫共同扶養,如有生活上困難,亦應與共同扶養義務人商討、解決,不能以侵占方式取財,是被告所稱侵占之動機,難謂正當。而被告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之法定刑度為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所得高達262萬4,521元,原審就 被告本件所為業務侵占犯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 、6月、6月之刑度,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屬相對低度量刑。綜上,本院考量被告上訴後雖已依原審判決認定數額償還告訴人,惟綜合以上各情,仍認原審所處之各罪宣告刑尚稱允當,被告指摘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實非可採。 ㈢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條件外,並須 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亦屬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12號判決參照)。本院審酌被告雖已供認全部犯行,但其 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取財,且侵占款項非少、時間非短、犯罪之情節非輕、法益侵害程度非小,目前僅償還侵占之款項,未賠償告訴人因其犯行之額外支出以取得諒解,並考量告訴代理人於本院表示被告僅就所侵占款項之數額賠償科嶠公司,而就科嶠公司因被告本案犯行所受之其他損害拒不賠償之態度,告訴人並不原諒被告之意見(本院卷第76頁),難認就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自不宜宣告緩刑。㈣從而,被告上訴請求減輕其刑及為緩刑之宣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沒收部分): 原判決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處刑,固非無見。惟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犯行得款共計262萬4,521元,除於偵查時已償還科嶠公司100萬元, 有匯款申請書在卷可稽外(原審卷第75頁),於上訴後再償還162萬4,521元,已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就未扣案犯罪所得162萬4,521元部分予以宣告沒收,自有不當。原判決既有此部分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皓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慧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四編號3部分不得上訴。 附表四編號1、2、4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編號 填載傳票及提款日期 傳票編號 傳票上虛載之內容 傳票上所載金額 1 107年12月1日 T000-0000000000-0000 葉清佳CSG預備零用金轉李燕茹管理 2萬5,000元 2 107年12月1日 T000-0000000000-0000 羅玉涵預備零用金轉王瑋蔆管理 2萬5,000元 總計:5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填載傳票及提款日期 傳票編號 傳票上虛載之內容 傳票上所載金額 1 107年12月21日 T000-0000000000-0000 林副總出差預支泰國及APCB尾牙禮金 5萬元 2 107年12月25日 T000-0000000000-0000 羅文瑋12/27-108/1/24晶科(馬來)光注入設備4套取手裝機出差預支 5萬元 3 107年12月25日 T000-0000000000-0000 周未斌12/27-108/1/9晶科(馬來)光注入設備4套取手裝機出差預支 5萬元 4 107年12月27日 T000-0000000000-0000 郭天翔12/28-108/1/3泰國APEX維修保養旋臂更換、鍊條更換出差 5萬元 5 107年12月27日 T000-0000000000-0000 何思緯12/28-108/1/3泰國APEX維修保養旋臂更換、鍊條更換出差預支 3萬元 6 107年12月27日 T000-0000000000-0000 廖思堯12/28-108/1/2泰國APEX維修保養旋臂更換、鍊條更換出差預支 2萬元 7 108年4月15日 T000-0000000000-0000 傅式逸4/16-4/30無錫深南新機裝機指導、測試出差預支 5萬元 8 108年6月8日 T000-0000000000-0000 羅文瑋6/8-6/14(展期回台)廣州愛旭 T03003 進機安裝,工藝測試出差預支 5萬元 9 108年6月13日 T000-0000000000-0000 葉青佳6/17-6/21無錫深南s12002-NCO-16CWX收尾出差預支 5萬元 10 108年6月13日 T000-0000000000-0000 游立達6/17-6/21無錫深南s12002-NCO-16CWX收尾出差預支 5萬元 11 108年6月14日 T000-0000000000-0000 郭天翔6/16-6/20泰國DRACO&APCB出差預支 5萬元 12 108年6月20日 T000-0000000000-0000 余四從6/21-6/27無錫統盟T01015 吐板異常問題出差預支 5萬元 13 108年6月21日 T000-0000000000-0000 呂重慶統盟 T01015-NRC-800NX(6)觀察塗佈機新翻轉機構出差預支 5萬元 14 108年6月21日 T000-0000000000-0000 傅式逸6/22-6/30無錫深南S12002-NCO-16CWX出差預支 5萬元 15 108年6月21日 T000-0000000000-0000 張仕勳6/22-6/30無錫深南S12002-NCO-16CWX出差預支 5萬元 16 108年6月26日 T000-0000000000-0000 曾軒邑6/27-7/2馬來西亞HOKUDEN-S07005-6機測調整、教訓練出差預支 5萬元 17 108年6月27日 T000-0000000000-0000 郭天翔泰國APEX維修出差預支 5萬元 18 108年8月7日 T000-0000000000-0000 羅文瑋8/7-8/28佛山愛旭R05006&T07008工藝測試出差預支 5萬元 19 108年8月8日 T000-0000000000-0000 李永國8/12-8/23天津愛旭T07008 工藝測試出差預支 5萬元 20 108年8月23日 T000-0000000000-0000 林家聖8/26-8/29汕尾(NICA)機構安裝、測試出差預支 5萬元 21 108年8月30日 T000-0000000000-0000 李永國9/2-9/12晶科(馬來)機構整改出差預支 5萬元 22 108年8月30日 T000-0000000000-0000 陳維揚9/2-9/12晶科(馬來)機構整改出差預支 5萬元 23 108年9月17日 T000-0000000000-0000 羅文瑋9/23-10/18開化泰桓、正泰交機出差預支 5萬元 24 108年9月17日 T000-0000000000-0000 李永國9/18-9/27天津 T07008機台進機出差預支 5萬元 25 108年9月24日 T000-0000000000-0000 曾建揚9/30-10/4益陽奧士康出差預支 5萬元 26 108年9月24日 T000-0000000000-0000 羅文瑋10/15-11/15海寧正泰交機出差預支 5萬元 27 108年9月24日 T000-0000000000-0000 陳維揚10/15-10/25海寧正泰交機出差預支 5萬元 28 108年9月24日 T000-0000000000-0000 陳開元9/25-9/27拜訪馬來晶科討論移載取手修改費分攤/破片轉嫁/驗收出差預支 5萬元 29 108年10月18日 T000-0000000000-0000 陳維揚10/28-11/15晶科(馬來)T08005-NLIDR-S60交機、整改出差預支 5萬元 30 108年10月18日 T000-0000000000-0000 廖偉廷10/28-11/15晶科(馬來)T08005-NLIDR-S60交機、整改出差預支 5萬元 31 108年10月18日 T000-0000000000-0000 廖思堯10/21-11/15晶科(馬來)T08005-NLIDR-S60交機、整改出差預支 5萬元 32 108年10月23日 T000-0000000000-0000 黃信堅10/23-11/2深圳中富&伊頓塗佈線問題改善出差預支 5萬元 33 108年10月29日 T000-0000000000-0000 呂重慶10/30-11/7黃石滬士T07005-NCO-10RCX動作測試出差 5萬元 34 108年10月31日 T000-0000000000-0000 洪志平11/1-11/10晶科(馬來)NLIDR-D45+NNUL吸盤取手搬移機構整改出差預支 5萬元 35 108年10月31日 T000-0000000000-0000 彭金雄11/1-11/10晶科(馬來)NLIDR-D45+NNUL吸盤取手搬移機構整改出差預支 5萬元 36 108年11月10日 T000-0000000000-0000 傅式逸中山祥豐出差預支 5萬元 37 108年11月29日 T000-0000000000-0000 王澤凱12/3-12/8支援108HKPCA及參加業務大會出差預支 5萬元 38 108年11月29日 T000-0000000000-0000 陳旭鵬12/3-12/8支援108HKPCA及參加業務大會出差預支 5萬元 39 108年11月29日 T000-0000000000-0000 陳開元12/3-12/8支援108HKPCA及參加業務大會出差預支 5萬元 40 108年11月29日 T000-0000000000-0000 林豐正12/3-12/8支援108HKPCA及參加業務大會出差預支 5萬元 41 108年12月3日 T000-0000000000-0000 黃信堅12/4-12/16依頓、奧士康出差預支 5萬元 42 108年12月11日 T000-0000000000-0000 陳維揚12/11-12/18潤陽泰桓電池片光衰數據異常查修預支 5萬元 43 108年12月26日 T000-0000000000-0000 廖思堯12/29-109/01/04泰國APEXM00000-00料件更換出差預支 USD 5萬元 44 108年12月26日 T000-0000000000-0000 林家聖12/29-109/01/04泰國APEXM00000-00料件更換出差預支USD 5萬元 45 108年12月26日 T000-0000000000-0000 高凱業12/29-109/01/02泰國APEXM00000-00料件更換出差預支 5萬元 46 108年12月26日 T000-0000000000-0000 洪志平12/29-109/01/02泰國APEXM00000-00料件更換出差預支 5萬元 47 108年12月27日 T000-0000000000-0000 陳維揚109/1/2-1/17成都中威NLIDR-S60交機、整改出差預支 5萬元 48 108年12月27日 T000-0000000000-0000 曾意中12/30-1/8江西景旺T10004出差預支 5萬元 49 108年12月27日 T000-0000000000-0000 張仕勳12/30-1/8江西景旺T10004出差預支 5萬元 總計:240萬元 附表三: 編號 填載傳票及提款日期 傳票編號 傳票上虛載之內容 傳票上所載金額 1 107年12月31日 T000-0000000000 暫付款 7萬1,521元 附表四: 編號 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事實欄一、㈠ 江彥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欄一、㈡ 江彥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事實欄一、㈢ 江彥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拾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事實欄一、㈣ 江彥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貳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