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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76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劉月承古瑞君黃翰義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揚通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鮑文睿
選任辯護人
陳建維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俊峰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鮑文睿
選任辯護人
陳建維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俊峰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鏵甡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蔣玉如
選任辯護人
邱怜珠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6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月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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