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星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24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星憲 選任辯護人 洪戩穀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2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3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星憲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陳星憲(下稱被告)自民國106年4月20日起至10月26日止,任職於告訴人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0樓,下稱百勵公司 )擔任機構工程師,負責處理MAP自動及手動檢測機共2台相關業務,於106年10月13日迄同年月25日離職前,竟基於妨 害電磁紀錄之犯意,在百勵公司辦公處所內,接續無故將百勵公司配發之電子郵件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本案公司電子郵件帳戶)內,與上開MAP機台相關而屬於 百勵公司之結構設計圖等電子郵件電磁紀錄共48封,轉寄至其個人持用之電子郵件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本 案個人電子郵件帳戶)中,隨後刪除本案公司電子郵件帳戶內48封電子郵件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百勵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 罪嫌云云。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復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考。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參。參以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無罪之判決書 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故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據此,自無庸就本 判決所引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加以論析。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犯行,無非以被告於偵查之供述、百勵公司代表人鄭竹嵐於偵查之指訴、證人即百勵公司員工蔡美惠及證人即田中系統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田中公司)員工陳柔安於偵查之證述、田中系統G Suite團隊106年10月26日電子郵件暨還原自本案公司電子郵件帳戶轉寄至本案個人電子郵件帳戶及刪除電子郵件48封之紀錄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對其於上開期間,在百勵公司擔任工程師,負責處理MAP機之自動及手 動檢測機2台之設計製造相關業務,且於離職前,曾將百勵 公司配發予其使用之本案公司電子郵件帳戶內48封電子郵件,轉寄至本案個人電子郵件帳戶內,隨後未經百勵公司同意即刪除本案公司電子郵件帳戶內該48封電子郵件等情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犯行,辯稱:我是用個人電腦刪除,不是用公司電腦,個人電腦使用人是我,我要刪掉不然會有我的瀏覽紀錄;我刪除的不是很重要的信,沒有造成公司損害,我也沒有拿去別的地方使用;我後來有去看公司的保密協定,其中一條是禁止刪除還有挪作他用,它的用語是銷毀,但我是用個人電腦去做,如果我不做,是不是就會帶走?所以我才做這個動作,我是刪除比較近期的,裡面還有留存一些其他電子郵件等語。肆、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自106年4月20日起至10月26日止任職於百勵公司擔任工程師,負責處理MAP機之自動及手動檢測機設計製造業務, 於106年10月25日離職前,在百勵公司辦公處所內,將百勵 公司配發予其使用之本案公司電子郵件帳戶內48封(即如附表一、二被告刑事陳報狀編號1至48所示)電子郵件,轉寄 至本案個人電子郵件帳戶內,隨後刪除本案公司電子郵件帳戶內該48封電子郵件等情,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百勵公司代表人鄭竹嵐於原審(見訴字卷一第404至429頁)、證人即百勵公司員工陳貞岑於偵查及原審(見偵續字卷第295至301頁、訴字卷二第389至394頁)、證人即百勵公司員工王清騰於偵查及原審(見偵續字卷第363至365頁、訴字卷二第335至345頁)、證人蔡美惠於偵查及原審(見偵續字卷第365至367頁、訴字卷一第430至441頁、訴字卷二第416至420頁)、證人陳柔安於偵查及原審(見偵續字卷第385至391頁、訴字卷一第442至446頁)證述在卷,且有百勵公司員工資料卡、百勵公司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被告之員工離職交接清單、田中系統G Suite團隊106年10月26日電子郵件暨還原自本案公司電子郵件帳戶轉寄至本案個人電子郵件帳戶及刪除電子郵件48封之紀錄、被告所提出48封電子郵件擷圖等附卷足憑(見他字卷一第6、8至9 、104、11至16頁、偵字卷第20頁、訴字卷一第83至177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本案公司電子郵件帳戶並不存在於被告之個人電腦本機端,不因被告究係使用個人電腦或公司電腦登入,而改變本案公司電子郵件帳戶為百勵公司所有之性質 (一)證人陳柔安於偵查證稱:百勵公司是田中系統公司的客戶,百勵公司跟我們公司租用GOOGLE G SUITE企業信箱,這是一個套裝服務,包含信箱、雲端硬碟、文書功能,百勵公司購買的是基本款,基本款內使用者他的信箱就是GMAIL信箱, 客戶不論用哪台電腦,只要連結到百勵公司發給的信箱,並在該信箱帳號內刪除郵件,就會直接刪除百勵公司透過田中系統向GOOGLE租用的信箱內郵件,田中系統提供給百勵公司的郵件系統,只要透過瀏覽器登入GMAIL網址後,輸入使用 者帳號、密碼就可以去讀取該帳號內的郵件或發送郵件,因為田中系統提供給百勵公司的是GMAIL,在GMAIL內,使用者若是發送、收取郵件,並不會儲存到個人電腦內(即不會儲存本機端)等語(見偵續字卷第387、389頁)。堪認百勵公司配發予被告使用之公司帳號GMAIL雲端信箱,可使用任何 電腦透過網路瀏覽器連結GMAIL頁面,於輸入百勵公司所給 予帳號、密碼後即可登入,亦即本案公司電子郵件帳戶並不存在於被告之個人電腦本機端,不因被告究係使用個人電腦或公司電腦登入該公司帳號而改變本案公司電子郵件帳戶為百勵公司所有之性質。是被告辯稱:我是用個人電腦刪除,不是公司的電腦,個人電腦的使用人也是我,我要刪掉不然會有我的瀏覽紀錄云云,不足採信。 (二)惟按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辯解縱使不能成立,除非有確實證據足以證明對於被告犯罪已無合理之懷疑外,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緘默權,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既無供述之義務,亦無真實陳述之義務,同時亦不負自證清白之責任,不能因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其無罪,即認定其有罪;至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檢察官對於控訴被告犯罪事實的證明責任,自包括提出證據的責任與使審理事實之法院相信被告有犯罪事實的心證責任,必須使法院無合理之懷疑,始得認定被告有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為上開辯解縱屬不能採信,亦難遽認其所為業已該當刑法第359條之罪,先予 敘明。 三、被告雖有前開轉寄、刪除48封電子郵件之行為,惟所為尚難以刑法第359條之罪相繩 (一)按刑法第359條所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 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屬於結果犯,必須該行為已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始構成本罪。否則,縱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行為,倘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因該罪無處罰未遂犯之明文,自不成立該罪。換言之,刑法第359條之罪,以「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 ,屬於結果犯,此與僅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之罪,例如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有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迥然不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359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係指行為人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稱「刪除」,固係指反於電磁紀錄製成之方法,將電磁紀錄完全或部分消除之謂,惟是否必使之永久消除而無法回復,始得謂為「刪除」,在學理上非無爭議;然就該「刪除」係刑事法上之「構成要件」觀之,自應基於當代共通之學理,或本乎相關之法規,而為合乎立法本旨之闡釋。查92年6月25日修正公布新增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所定之罪,其保護 法益兼及個人及社會安全法益,並非僅止於個人法益(參行政院會同司法院送立法院審議之原修正草案修正說明);而刑法第359條規定之立法意旨,無非認「電腦已成為今日日 常生活之重要工具,民眾對電腦之依賴性與日俱增,若電腦中之重要資訊遭到取得、刪除或變更,將導致電腦使用人之重大損害,鑒於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對於此種行為亦有處罰之規定,爰增訂本條。」(參立法理由),顯見本罪之立法係鑒於電腦之使用,已逐漸取代傳統之生活方式,而所有電腦資料皆係經由電磁紀錄之方式呈現,電磁紀錄有足以表徵一定事項之作用(諸如身分或財產紀錄),則對電磁紀錄之侵害,亦可能同時造成身分或財產上之侵害關係,嚴重影響網路電腦使用之社會信賴及民眾之日常生活。參諸對電腦及網路之侵害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乃增訂該罪,對行為人科以刑事罰。故而本罪規範應係重在維持網路電腦使用之社會安全秩序,並避免對公眾或他人產生具體之損害。不論行為人所使用之破壞方式為何,祇要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即該當於刪除之構成要件。復因電磁紀錄本身具有可複製性,又不具有損耗性,縱被複製亦不致因此而消失,而依現行之科技設備,若要回復被刪除之電磁紀錄,亦非難事,故解釋上,應認電磁紀錄遭受無故刪除時,即已產生網路電腦使用之社會安全秩序遭受破壞之危險,至於該電磁紀錄事後得否回復,均無礙於「刪除」之成立。倘其刪除行為,又已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本罪即已該當。否則,行為人於刪除電磁紀錄時,祇須先保留備份之電磁紀錄,俟東窗事發後再行提出,或事發後要求將電腦或其相關設備送由專門機構依現行之科技設備予以回復,即不構成刪除電磁紀錄之罪,則本罪之規範目的豈不落空。是本罪所稱「刪除」,顯不以使電磁紀錄永久消除而無法回復為必要(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92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所謂致生損害,係指公眾或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該取得、刪除或變更行為,而受有損害者而言。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 紀錄罪,行為人除必須有取得、刪除行為外,尚須此等行為已「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亦即須有具體之損害,方屬該當該罪之構成要件;如僅有發生損害之虞,即與犯罪構成要件不符,甚為明確。 (二)被告前開轉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 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查本案公司電子郵件帳戶雖為百勵公司所有,然既為百勵公司配發予被告在任職期間內使用,被告於該段期間內顯具有合法使用該帳戶之權限。觀諸起訴書所載被告轉發至本案個人電子郵件帳戶之48封(即如附表一、二被告刑事陳報狀編號1至48所示)電子郵件之原始電子郵件,被告本即為此等 電子郵件之收件者之一,亦即在被告將此等電子郵件寄出至本案個人電子郵件帳戶前,被告早已因業務上使用本案公司電子郵件帳戶而知悉此等電子郵件內容之完整資訊,且其知悉此等電子郵件內容時具備正當合理目的。再者,被告前於收受此等電子郵件後,本於其業務範疇目的,既得將此等電子郵件內容加以筆記、列印或以其他方式(例如拍照、攝影等方式)保存,甚或基於此等電子郵件主旨目的而轉交百勵公司相關業務人員處理,則其於任職期間內,本於其使用本案公司電子郵件帳戶之權限,將前開48封電子郵件轉寄至其個人所使用之本案個人電子郵件帳戶內,縱令有可能違反公司資訊安全規範,然能否謂為無故「取得」,尚非無疑。況被告既係將此等電子郵件轉寄至本案個人電子郵件帳戶,並非轉寄他人,於被告本即知悉電子郵件內容之情況下,此轉寄行為衡情實難認會導致百勵公司受有何損害,被告上開轉寄行為尚難認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是起訴書以被告有此等轉寄行為即認被告涉犯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嫌云云,似嫌率斷。 (三)被告前開刪除行為,尚難以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 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相繩 依上開肆、一所示事證,堪認被告確有刪除上開48封電子郵件;另就證人蔡美惠、陳柔安之證述以觀,可知被告所刪除前開48封電子郵件電磁紀錄,於刪除後25日內仍存在後台即田中公司所代管GMAIL信箱垃圾桶內而可還原,然依前開說 明,可知被告所刪除前開48封電子郵件電磁紀錄,無論嗣後是否得以回復原始狀態,均無礙於被告所為確屬刪除行為之認定。惟本院綜合審酌卷附事證,認被告所為仍不該當刑法第359條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之構成要件,分述如下: 1.現今無論政府機關、社會機構、公司或私人商業經營,無不利用電子方式傳遞資料,此乃因電磁紀錄之傳送、儲存具有快速、便利、環保等優勢。而在傳送、儲存過程當中,為考量安全、保密或減省電磁儲存空間,備份與刪除電磁紀錄動作之反覆發生本係運作電子設備所必然發生過程。換言之,在現實生活中,公司員工將電磁紀錄從硬碟C槽轉移至D槽或轉存至公司網路硬碟或以電子郵件寄出給主管或公司其他員工後將之刪除,並非罕見之事,無法逕以對某郵件帳號之單一刪除、備份電磁紀錄之動作,即認定有刑法第359條之主 觀犯意,仍應綜合個案整體事證判斷之,先予敘明。 2.證人即時任百勵公司機構工程師之王清騰於偵查證稱:「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憲星員工離職交接清單」上面王清騰3字是我簽名,交接時電腦是開機,我大概看一下電腦 內資料,我也請他把交接清單上所記載的一些圖檔存進電腦來交接,當時交接只有照清單上的項目,這些東西是最重要的,是他主要負責的東西等語(見偵字卷第61頁反面);於原審證稱:清冊是被告寫的,有移交1台電腦,當時電腦打 開有EMAIL,但EMAIL裡面的資料沒有完全,我現在已經無法完全記住有沒有完全的信件內容,所以當初反映給公司的蔡美惠,她才會後續去救一些資料回來等情(見訴字卷一第337至340頁),由此證人證述可知,王清騰認為被告所寫之「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憲星員工離職交接清單」(見偵字卷第20頁)上載之交接項目是最重要的交接事項,該交接清單上雖記載有電腦,但是否包含所有電子郵件,負責交接之王清騰顯然並不清楚,則被告主觀上對於其在交接公司業務時,是否能清楚知悉本案公司電子郵件帳戶內之電子郵件必須完全一封不少的存在,尚非無疑。 3.參諸被告所提出其轉發至本案個人電子郵件帳戶之48封(即如附表一、二被告刑事陳報狀編號1至48所示)電子郵件擷 圖【見訴字卷一第83至177頁;此即起訴書所載被告刪除之48封電子郵件(見他字卷第12至15頁)】,其中9封郵件內容乃被告本人之薪資條,另31封電子郵件,收件者均非僅被告1人,而係同時轉寄百勵公司其他員工,此已占被告所刪除48封電子郵件之絕大多數。在現今社會上,公司在職員工將 已轉寄公司其他員工或僅單純與自身資料有關而無涉他人之電子郵件予以刪除,並非罕見,得否憑被告有上開刪除48封電子郵件之客觀事實,即認被告必有犯刑法第359條之罪之 主觀犯意,自屬有疑。 4.再被告所刪除前開9封關於其本人薪資條之電子郵件,本即 百勵公司基於雙方契約關係應給予被告之薪資資料,目的為讓被告知悉其薪資內容計算是否有誤,通知之對象亦為被告,此通知顯非出於訴訟目的而為。況被告本即有權知悉其薪資內容,並非秘密,寄件者復為公司相關人員,公司當亦保有此等資料,是在百勵公司保有此等原始郵件內容而無礙於同一性之情形下,縱令被告刪除此等電子郵件,客觀上亦難認致生損害於百勵公司。又倘公司實際上不欲保有此等電子郵件,反以雙重標準強令收件者即被告應保有此等電子郵件,甚至要求日後涉訟時必須由被告即勞方提出薪資條,而不由公司提出證明確有發送含薪資條內容之電子郵件證明,亦顯不合理。參諸證人鄭竹嵐於原審證稱:薪資是我們告訴他,今天他的薪資,他要刪掉那是他的事情等語(見訴字卷一第415頁),勾稽上情,本院認被告刪除此等與薪資條有關 之電子郵件,並未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且未致百勵公司受有損害。再被告所刪除48封電子郵件之其中31封電子郵件,原始電子郵件收件者本即非僅被告1人,而係同時 轉寄予百勵公司其他員工,且部分電子郵件被告僅為副本收件者,亦即被告所刪除之此等電子郵件,百勵公司內同時有其他人持有完全相同之電子郵件電磁紀錄,是被告刪除此等電子郵件,客觀上於被告離職交接時縱有所不便,然此不便難認已該當「致生損害」於百勵公司。至其他部分之電子郵件,或屬百勵公司內之公開資訊,或與被告採購行為有關,甚或與百勵公司間有民事訴訟之固展有限公司、項一科技有限公司有關;惟公開資訊非屬百勵公司營業秘密,被告縱將之刪除,亦難認百勵公司受有何損害。至與被告採購行為有關或固展有限公司、項一科技有限公司有關之電子郵件部分,縱令百勵公司與該2公司間有民事訴訟,惟觀諸卷附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7年度湖簡字第496號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上字第257號民事判決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見偵續字卷第75至89、179至189、403至409、91頁)、本院108年度上字第879號民事判決(見偵續字卷第411 至422頁)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5號民事判決(見 本院卷第109至111頁),百勵公司縱非獲得全部勝訴判決,惟此難認係因被告刪除上開電子郵件所致。況被告所涉背信犯行,既經檢察官另以108年度偵續字第31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考(見偵續字卷第427至432頁;嗣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802號駁回再議確定)。據此,顯難認被告刪除上開電子郵件已致百勵公司受有損害之情。 (四)至卷附百勵公司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第2條「機密性資 訊之保護」固載稱「(一)乙方(按即被告)對於甲方(按即百勵公司)之機密資訊應保持其機密性,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或依乙方職務之正當履行,乙方不得將前述機密資訊為違背其工作目的範圍外之使用,或將其洩漏、告知、交付或轉移他人或對外發表,離職後亦同。(二)甲方於乙方任職期間提供予乙方使用之電腦、硬碟、隨身碟、製具、卡片、系統、軟體、相機、保護鎖、Dongle、手機等,乙方於任職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予以保管,不得交由第三人持有或使用,離職時也應確保上述物品完整交回給甲方」、第7條「 持有資料之返還」亦載有:「(一)乙方於在職期間所持有甲方或有業務關係第三者之資料(不論是否屬機密資訊),以及第2條第2項所列之物件,均應於離職時一併返還予甲方,不得擅自銷毀、變更或持有,若有違反,其賠償責任準用第6條之規定」等語(見他字卷一第8頁正反面),惟縱認被告轉寄、刪除上開48封電子郵件之所為不無違反此等規定之嫌,亦僅屬百勵公司得依此等規定對被告民事求償而已,非謂被告上開所為必成立刑法第359條之罪,附此併敘。 (五)綜上,被告上開轉寄、刪除電子郵件之所為,縱有不當而不不可取,甚至百勵公司亦非不得依前開契約對被告請求民事賠償,然依卷附事證無從認定被告必有刑法第359條之主觀 犯意,亦難認被告上開所為有何致生損害於百勵公司之結果,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應為有利被告認定。本案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犯公訴意旨所指刑法第359條之罪之確信,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以證明被告涉犯前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伍、撤銷改判無罪之理由 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其 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而對被告判處罪刑,尚有未洽。被告執前詞否認犯罪並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判處其罪刑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其無罪判決之諭知。 陸、又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 ,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起訴之部分及未起訴之部分,均應構成犯罪,並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而言。被告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既經本院為無罪判決諭知,則未起訴之其他部分,與之顯不生一罪關係,非屬審判範圍。查被告被訴本案犯行,既經本院撤銷原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如前,則原審以「公訴人雖未就附表一、附表二48封電子郵件以外,其餘30封被告刪除之郵件一併起訴,惟其餘未起訴之30封電子郵件,係被告以接續犯罪作為一併刪除者,故與已起訴部分,係屬事實上之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自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為由併予審理部分,與本案自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就該部分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景聖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海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一 編號 寄件時間 原始郵件日期 寄件人 收件人 主旨 內容 與MAP機業務之關聯 被告刑事陳報狀之編號(訴字卷一第63至81頁) 1 2017/10/13 2017/10/13 陳星憲Lucas Chen 陳貞岑Jennifer Chen 10/16請事假乙日 10月16日請事假一日 無關 2 2017/10/13 2017/7/13 SAM 陳貞岑Jennifer Chen 滑軌桿報價 滑軌螺桿報價如附件,螺桿交期8/2 有關 30、48 3 2017/10/13 2017/7/17 項一 王自強 陳星憲Lucas Chen 項一汽缸報價0717 汽缸報價如附件,本週可以交給你 有關 47 4 2017/10/13 2017/7/8 Ivy Kung 鄭竹嵐、蔣雅涵 Ivy週報_20170707 「IVY週報_20170707」請參閱附件 無關 46 5 2017/10/13 2017/7/16 Ivy Kung 鄭竹嵐、蔣雅涵 Ivy週報_20170714 「IVY週報_20170714」請參閱附件 無關 45 6 2017/10/13 2017/8/4 陳貞岑Jennifer Chen 陳星憲Lucas Chen 106/07薪資條 請參與106/07薪資條,若有問題請讓我知道,謝謝 無關 44 7 2017/10/13 2017/7/2 Ivy Kung 鄭竹嵐、Abby_Chiang Ivy週報_20170630 「IVY週報_20170630」請參閱附件 無關 43 8 2017/10/13 2017/6/26 Abby_Chiang 王立雄等16人 106年6月26日百勵公司會議記錄 如附件為06/26週報會議記錄 無關 42 9 2017/10/13 2017/6/23 蔡美惠Tracy_Tsai Morris等6人 會議記錄-Map機台2017.6.23 附件是今日MAP機台會議記錄,請大家查收 有關 41 10 2017/10/13 2017/6/21 王清騰 蔡美惠、陳貞岑 MAP訂購單 以下為阿星所須要的請幫忙訂購1.掃描器、2.電腦螢幕兩台、3.USB延長線1.8,數量4、4.HDMI影音傳輸線3M2條 有關 40 11 2017/10/13 2017/6/13 Tom_Lin 陳星憲Lucas Chen Map的資料 有關於MAP的燈源,今日測試時發現為有加裝擴散板,與廠商聯繫,可以追加,廠商說約周五會給圖面,等圖到後會給你。 有關 39 12 2017/10/13 2017/6/5 Abby_Chiang 王立雄等15人 106年6月5日百勵公司會議記錄 如附件為06/5週報會議記錄 無關 38 13 2017/10/13 2017/7/12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司) 修改兩張圖 姐~因為要組合這兩件的市購件缺貨~所以只好逼我修改尺寸來符合現貨,麻煩您修改不須要顧慮陽極1.上壓沉頭孔深度再增加1.5MM 2.進推板孔距31變更為28並修改為M6沉頭孔 有關 14 2017/10/13 2017/6/30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司) 大面板_新增4個M5孔 請看圖 附件單面板圖 有關 15 2017/10/13 2017/6/12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司) 加工圖 圖:桿塊是追加的。9個附件 有關 16 2017/10/13 2017/6/9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司) 阿星_圖 阿星_圖 10個附件 有關 17 2017/10/13 2017/6/7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司) 首批加工件 請查收 14個附件 有關 18 2017/10/17 2017/8/31 陳貞岑Jennifer Chen 謝昌志等9人 公司規定 9/1(五)啟動電子門禁,記錄各位出入狀況員工外出申請單,請外出人員務必準時填寫、公務車登記表,請外出人員務必準確填寫 無關 37 19 2017/10/17 2017/10/16 Kelly 鄭竹嵐 106年10月16日會議記錄 附件為106年10月16日會議記錄 無關 36 20 2017/10/17 2017/10/11 Kelly 鄭竹嵐 106年10月11日會議記錄 附件為106年10月11日會議記錄 無關 35 21 2017/10/17 2017/9/11 蔡美惠Tracy_Tsai 鄭竹嵐等7人 2017.9.11台北會議記錄 附件是2017年9月11日台北公司會議記錄 無關 34 22 2017/10/17 2017/8/28 游舜宇 陳星憲Lucas Chen 交接事項 交接事項為筆電一台,鋼尺一把,無其他,東西都在我位置上 無關 33 23 2017/10/17 2017/8/1 陳星憲lucas Chen 蔡美惠等3人 事假兩天 請事假兩天8/02以及8/03 無關 24 2017/10/18 2017/7/14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司) 處理 處理 2個附件 有關 25 2017/10/18 2017/6/15 陳星憲lucas Chen 蘇有銘、龔芳儀 MAP MAP簡報附件自動MAP簡報 無關 26 2017/10/18 2017/6/14 陳星憲lucas Chen 陳貞岑Jennifer Chen 123 123附件BOOK1 xlsx檔案 有關 27 2017/10/18 2017/6/12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司) 圖2-1 圖2-1 附件19個檔案 有關 28 2017/10/18 2017/10/18 蔡美惠Tracy_Tsai 陳星憲Lucas Chen MAP手動.自動檢測機機台拆解 您所製作的MAP手動自動檢測機機台請在離職日106年10月26日前,將這兩機台拆解,拆解下來的部品區分供應商以利廠商退貨作業 有關 32 29 2017/10/19 2017/4/25 陳星憲lucas Chen Shine.rebar 星憲加工件5/04交件_必須準時交件 興憲加工件5/04交件_必準時交件,15個附件。 有關 30 2017/10/19 2017/10/17 陳星憲lucas Chen 蔡美惠、陳貞岑 陳星憲離職提出 在蔡美惠小姐告知被告自己承諾應在一定時間完成之手動及自動MAP機無法如期完成,且在前述MAP機台零件供應商都是被告所尋,針對供應商的信用度即能必須負考核查證責任下,無法如期提供前述MA機台,也未將機台製作之時程甘特圖、機台總預算、爆炸圖、3D圖、2D圖及機台規格BOM表提供給公司,造成公司損失,要求應負責與公司處理後續事宜時,被告提出因私人因素2017/10/17提出離職並訂於2017/10/26星期四離職 無關 31 2017/10/19 2017/6/13 陳星憲lucas Chen Chelic 氣壓零組件詢價 被告請氣壓零組件供應商就附滑塊型雙軸汽缸、無桿缸、治具缸等料件報價 有關 32 2017/10/19 2017/6/26 蔡美惠Tracy_Tsai 陳星憲、王清騰 FW:FVI 360-T要加中文公司名稱 總裁看過聚嶸FVI正面招牌,要求下方要加入百勵公司 無關 33 2017/10/20 2017/5/3 陳星憲lucas Chen 王清騰 手動MAP 手動MAP簡報檔 無關 34 2017/10/20 2017/5/3 陳星憲lucas Chen 王立雄等3人 關於高真空撕貼膜機 被告提供真空的撕貼膜機檔案,並告知有和公司之真空腔體供應商洽談過後,廠商也表示就真空理論作貼附杜絕包空氣一事認同。 無關 35 2017/10/20 2017/6/6 陳星憲lucas Chen 蔡美惠 配置圖 請蔡美惠檢視附件的簡報檔案 無關 36 2017/10/20 2017/6/6 陳星憲lucas Chen Service air-rex 高效率濾網詢價 提供高效率及超高效率濾網性能表-平板行濾網詢價 無關 37 2017/10/20 2017/6/9 SAM 陳貞岑Jennifer Chen 滑軌.螺桿報價 廠商滑軌、螺桿報價,並請公司填妥客戶資料表後回傳 有關 38 2017/10/20 2017/6/13 陳星憲lucas Chen 英瑞股份有限公司JYC 詢價百勵科技_陳星憲 被告就JCDQA32日製汽缸向英瑞公司詢價 有關 39 2017/10/20 2017/6/29 陳星憲lucas Chen red_forest 無主旨 請被告抽空檢視附件LOGO檔案 有關 40 2017/10/20 2017/5/10 陳星憲lucas Chen 九江五金行 竟請貴司報價_以及交期萬分感謝 請廠商就上下閘刀門等零件報價 有關 41 2017/10/20 2017/4/26 陳星憲lucas Chen 台灣凱恩斯股份有限公司 靜電風扇報價 請廠商就SJ-F100靜風扇報價 有關 42 2017/10/20 2017/10/20 陳星憲lucas Chen 陳星憲_Starbon99 百勵_各項專案 百勵公司內各項專案簡報檔11個附檔 無關 6 43 2017/10/20 2017/10/20 陳星憲lucas Chen 陳星憲_Starbon99 IR_Wafer 百勵公司IR WAFER機台外觀、尺寸及各部機構說明 無關 5 44 2017/10/20 2017/10/20 陳貞岑Jennifer Chen 謝昌志等14人 通訊錄-20161020 提供百勵公司20161020通訊錄,告知含私人電話勿外流、以及請假規則及離職規定,並提供相關公司空白表單、員工工作規則等 無關 4 45 2017/10/20 2017/10/20 蔡美惠Tracy_Tsai 陳星憲lucasChen Map手動.自動供應商開會時間 告知被告,要安排手動、自動MAP機零件供應商公司開會,請被告務必參加 無關 3 46 2017/10/25 2017/10/25 陳星憲lucas Chen 陳星憲_Starbon99 照片 MAP機台照片 有關 2 47 2017/10/25 2017/10/25 陳星憲lucas Chen 陳星憲_Starbon99 薪資 薪資明細寄送 無關 1 48 2017/10/25 2017/10/25 陳星憲lucas Chen 陳貞岑、蔡美惠 事假乙日 被告告知10/26請事假一日 無關 附表二 編號 寄件時間 原始郵件日期 寄件人 收件人 主旨 內容 與MAP機業務之關聯 被告刑事陳報狀之編號(訴字卷一第63至81頁) 1 2017/10/19 2017/6/6 陳星憲Lucas Chen 台創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創您好_光學尺詢價 向廠商詢問開放式高速光學尺價格 無關 2 2017/10/19 2017/5/8 陳星憲Lucas Chen 鄭竹嵐 星憲晨報_20170501 被告提供星憲週報檔案給公司 無關 3 2017/10/19 2017/4/26 劉原恬 陳星憲Lucas Chen RE KEYENCE F036報價單/首購確認書 廠商提供報價單給被告 無關 4 2017/10/19 2017/5/12 SAM 陳星憲Lucas Chen 滑軌螺桿圖面 廠商提供螺桿圖面給被告 5個附件 有關 5 2017/10/19 2017/4/27 SAM 陳星憲Lucas Chen 滑軌圖檔 廠商提供滑軌圖檔給被告 有關 31 6 2017/10/19 2017/4/25 陳星憲Lucas Chen 枝輝五金有限公司 產品詢價 被告向廠商就取手及磁鐵商品詢價 無關 7 2017/10/19 2017/6/7 許寶玲 陳星憲Lucas Chen 晟鼎科技股份有限司(報價憑單):百勵公司 廠商提供產品報價給被告 有關 29 8 2017/10/19 2017/5/25 黃珮瑜 陳星憲Lucas Chen 達旺報價 廠商告知被告螺帽M12只有1.25細牙的並提供報價 無關 9 2017/10/19 2017/5/24 勝利霸精密有限公司 陳星憲Lucas Chen TO阿星From勝利霸(報價回覆)謝謝 廠商提供家估報價單給被告 無關 28 10 2017/10/19 2017/6/28 陳貞岑Jennifer Chen 謝昌志、Jed_Lin MAP平台.樣品機.配線 陳貞岑告知並提供MAP平台-樣品機配現需求文件 無關 27 11 2017/10/19 2017/6/20 王清騰 陳星憲Lucas Chen FW:銘牌製作 王清騰告知被告所要的檔案是WORD檔,外尺寸、孔尺寸及孔洞規格 無關 26 12 2017/10/19 2017/6/23 蔡美惠Tracy_Tsai Morris等4人 MAP機台配電盤廠商-永安工程 蔡美惠告知有一配店商永諳工程,並請大家參與與該供應商在6/26下午之會議 有關 25 13 2017/10/19 2017/6/16 蔡美惠Tracy_Tsai 台灣三住公司 台灣三住 問題詢問-針對訂購數量減少 蔡美惠向供應商詢問就所採購尚未出貨之五金,能否取消訂單或減少採購數量,並具體列出減少採購之數量,尋求供應商意見 有關 24 14 2017/10/19 2017/6/16 陳貞岑Jennifer Chen Chelic 報價單 陳貞岑向廠商詢問所需品項之價格,請廠商報價 有關 23 15 2017/10/19 2017/6/14 SAM 陳貞岑Jennifer Chen 螺桿_沒有冷電鍍處理報價 廠商向陳貞岑就螺桿_沒有冷電鍍處理料件之報價 無關 22 16 2017/10/19 2017/8/14 蔡美惠Tracy_Tsai a28804731 FW百勵創新開放式光學尺安裝說明書 蔡美惠提供開放式光學尺安裝說明書 無關 21 17 2017/10/19 2017/7/11 王清騰 陳星憲Lucas Chen FW龍均傳報價單 廠商向被告就汽缸部分報價 有關 20 18 2017/10/19 2017/7/10 王清騰 SMC速睦喜股份有限公司 汽缸 詢價 王清騰向廠商就日製汽缸詢價 無關 19 19 2017/10/19 2017/9/26 蔡美惠Tracy_Tsai Vigor518 百勵創新-詢問上銀螺桿是否有庫存 蔡美惠向廠商就特定型號之螺桿有無庫存一事詢問 有關 18 20 2017/10/19 2017/9/4 Ivy_Kung 王清騰等8人 MAP-X規格表 百勵公司職員IVY就整理之MAP-X雙平台自動機規格表,提供給公司同仁 有關 16 21 2017/10/19 2017/10/5 陳貞岑Jennifer Chen 陳星憲Lucas Chen 106/09薪資條 陳貞岑提供被告106/09薪資條 無關 15 22 2017/10/19 2017/9/5 陳貞岑Jennifer Chen 陳星憲Lucas Chen 106/08薪資條 陳貞岑提供被告106/08薪資條 無關 12、14 23 2017/10/19 2017/7/5 陳貞岑Jennifer Chen 陳星憲Lucas Chen 106/06薪資條 陳貞岑提供被告106/06薪資條 無關 11、13 24 2017/10/19 2017/6/8 陳貞岑Jennifer Chen 陳星憲Lucas Chen 106/05薪資條 陳貞岑提供被告106/05薪資條 無關 10 25 2017/10/19 2017/5/5 陳貞岑Jennifer Chen 陳星憲Lucas Chen 106/04薪資條 陳貞岑提供被告106/04薪資條 無關 9 26 2017/10/19 217/4/26 陳星憲Lucas Chen service@an-che n.com.tw 銑床加工 被告提供螢幕拖板圖檔與廠商 無關 27 2017/10/20 2017/5/4 陳星憲Lucas Chen 楊智程等3人 關於八吋貼膜機_請參考附件檔案 被告提供8吋貼膜機投影片檔案 無關 28 2017/10/20 2017/9/8 Ritsui_Wang 王清騰等6人 PLC介面功能需求(初版) 王清濤告知MAP軟體須要PLC介面的內容為何 有關 7 29 2017/10/20 2017/6/22 Ivy_Kung Jed_Lin MAP簡介 百勵公司職員IVY提供MAP機簡介資料 無關 8 30 2017/10/19 2017/09/20 宥維 陳星憲 報價單價格 報價單價格附件 有關 17(即百勵公司刑事陳報狀二之證物5,見訴字卷二第241至2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