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4569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遲中慧邱筱涵顧正德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東華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69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472號),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4條前段、第359條、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撤回或捨棄上訴為訴訟法上之意思表示,與民法規定之意思表示效果有所不同,被告撤回或捨棄上訴既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之意思表示,上訴一經撤回或捨棄,即喪失上訴權,嗣後不得再行上訴。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李東華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8號判決提起上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569號判決上訴駁回,該判決於112年3月24日送達法務部○○○○○○○○由被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被告收受本案判決書後,於112年3月27日向監所長官具狀向本院表示:「被告李東華因3月24日收到判決書誠心接受判決,故放棄上訴,懇請長官准予早日入監服刑,如蒙恩准,實感德澤」,有申請執行狀可參,可見被告瞭解捨棄上訴之意義並表示捨棄上訴之意思,則被告於112年3月27日具狀捨棄上訴時,已生捨棄效力,並喪失上訴權。從而,被告於112年4月10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主張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上訴,故提起本案上訴云云,然本件被告上訴權既已喪失,按上說明,其提起上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69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