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思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思喬 選任辯護人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1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265、35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且 係經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管制之藥品,除依藥事法相關規定依法製造外,係屬藥事法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販賣、轉讓,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其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持用之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繫毒品交易之工具,分別於附 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3「行為方式」欄所示之方式,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3「交易對象」欄所示之人即呂雅涵、林金成,而完成販賣第三級毒品交易共3次。 ㈡其另基於轉讓偽藥愷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時間 、地點,以附表一編號4「行為方式」欄所示之方式,轉讓 偽藥愷他命予羅永盛1次。嗣經警依法對甲○○持用之上揭行 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9年6月3日8時30分許,在前址甲○○居所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三級毒 品及iPhone11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始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以下援引之審判外供述證據以及書證,本案當事人及辯護人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69至177頁),而該等證據經本院審酌並無違法取得之情況,認為適宜做為證據,自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1、4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坦 認有於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時、地交付愷他命給林金成並收取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款項等情,然否認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給林金成之犯行,並辯稱:我沒有獲利云云。辯護人辯稱:就附表一編號1販賣給呂雅涵部分,被告所販賣數量 跟獲利金額不高,影響社會層面不廣,不如大毒梟,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又附表一編號2、3販賣給林金成部分,被告購買愷他命1公克是新台幣(下同)2,000元,賣給林金成也是收取相對應之對價2,000元,此部分應係轉讓 。另附表一編號4部分,原審判決過重,請從輕量刑等詞。 經查: ㈠有關附表一編號1、4部分: 就附表一編號1、4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109年度偵字第3530號偵查卷宗㈢第 57、60頁、原審卷第130、179、182頁及本院卷第135、179 頁),並有證人呂雅涵、羅永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明確(見警卷第29至31、34、66至67頁、偵查卷宗㈠第155頁、偵 查卷宗㈡第57頁),且有被告與證人呂雅涵之友人羅彥甫間之通訊監察譯文、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件、現場及扣案物相片78紙、內政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73868號鑑定書、慈濟大學濫用藥 物檢驗中心109年8月14日慈大藥字第109081452號函附之鑑 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9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6140號鑑定書、採尿同意書、毒品犯罪嫌疑人尿 液檢體取樣簽收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等資料可佐(見警卷第16至17、110至117、120至139、142至157、159頁),另有附表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及iPhone11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等物扣案為憑,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㈡有關附表一編號2、3部分: ⒈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時、地交付愷他命給林金成並收取附表一編號2、3所示款項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109年度偵字第3530號偵 查卷宗㈢第57頁、原審卷第130、179、182頁及本院卷第135、179頁),並有證人林金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明確( 見警卷第87至89頁、偵查卷宗㈡第37至38頁),且有被告與證人林金成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見警卷第21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⒉由證人乙○○○於警詢中供述:我知道甲○○有販賣毒品愷他命及 新興毒品咖啡包,我就跟甲○○表示我有辦法拿到這些毒品貨 源,我們各出新台幣6萬元,共合資現金12萬元,由我去新 北市淡水區某處提防跟上游購買新興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我們達成協議後,我跟甲○○先各出3萬元,共6萬元後,我就 拿著現金6萬元訂金,跟上游購買12萬元的咖啡包及愷他命 ,當對方給我新興毒品咖啡包300包,種類有黑傑克咖啡包100包、小熊咖啡包100包,一包咖啡包進價250元,共購買7 萬5千元,剩下的現金4萬元以現金500元代價購買愷他命1公克,共以現金4萬5千元購買愷他命90公克,當天購買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價格共12萬元,我買回來後就放置在甲○○住處 ,我跟甲○○都是以500元代價販賣1包新興毒品咖啡包,愷他 命是以2,000元1公克代價販賣給下游吸食者等語(見偵查卷宗㈡第72背面至73背面頁);其於偵查中證述:我在微信認識販賣毒品咖啡包的朋友,真實姓名我不曉得,他們都是使用假帳號,於109年2月中旬我邀甲○○一起合資,我跟甲○○約 定各出6萬元共12萬元合資購買,一開始我們各拿3萬元,我就先拿這6萬元去找上游,買300包咖啡包,其中黑傑克咖啡包100包、小熊咖啡包200包,1包買進成本250元,咖啡包部分總共買7萬5仟元,同時購買愷他命90公克,以1克500元計算,愷他命共買4萬5千元,又咖啡包1包賣500元及愷他命1 克賣2,000元給別人等語(見偵查卷宗㈡第94背面頁);其於 本院審理中證述:於109年初有與被告一同合資購買毒品, 我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個朋友,與這個朋友協商以咖啡包1 包500元、愷他命1公克2,000元做交易,我告知被告價錢後 ,被告同意,就把錢給我,由我前往臺北交易,金額是每個人各出3萬元,我忘記購買咖啡包及愷他命的數量,又於警 詢中我有講出毒品咖啡包數量,這個數量是警方給我看的,當時我因做兩份工作,有近三日未休息,為了趕快交保,所以配合警方的說詞,數量是警方列給我看的,金額也是警方給我看的,警方當時是將毒品列出,開始計算,問金額時,我沒有想太多就說是,此外,我沒有告訴警察說愷他命我1 公克買2,000元,警察也沒有要我配合說1公克買500元,警 方就講了一個90克愷他命的數量,警察計算說我1公克買500元,我就配合警察這樣說之情(見本院卷第163至168頁)。顯見證人乙○○○其對於與被告合資購買之愷他命價格究竟為 何一節,前後供述不一致。惟衡以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較無機會與被告勾串,亦無餘暇思索是否藉詞掩飾被告罪行之際,明確證述與被告合資購買之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其於警詢至本院審理到庭作證止,相隔甚久,難謂其非無串供迴護之虞,是以其於警詢及偵查時在前開環境因素所為之陳述,自具有極高度之可信性。況雖證人乙○○○於本院審 理中證述係為了交保才配合警方云云,惟倘若其所購買愷他命之價格確實為1公克2,000元,何以其於警詢中隻字未提,與常情有違。更何況警方於被告之住處扣得的愷他命數量15包、毛重355公克之情,此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 溪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可佐(見警卷第115頁),又扣案之愷他命15包,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編號1至14檢驗結果均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陽性反應(驗餘總淨重64.54公克,依據抽測編號1鑑 定純度值約97%,推估編號1至14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2.68公克),編號編號15,經檢驗結果檢出非毒品成 分Dimethyl_sulfone(驗餘淨重0.81公克),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此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73868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46至156頁),佐以警方查扣前述愷他命15包之際,有逐一編 號秤重並拍攝照片,分別顯示毛重為65公克、86公克、107 公克、13公克、19公克、7公克、13公克、15公克、5公克、4公克、4公克、4公克、3公克、3公克及6公克,此有刑案現場照片在卷足憑(見警卷第123至126背面頁),則以警方查扣秤重之愷他命毒品毛重高達約355公克,嗣後送驗確認純 質淨重約為62.68公克,警方豈會要求證人配合供述出毫無 依據之數字「90公克」,並以此計算證人購買之單價,實難想像。再者,證人於羈押庭訊問時供述:其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所言是出於自由意志陳述之情,此有訊問筆錄可稽(見109年度聲羈字第37號卷第12頁),證人對其於警詢、偵 查之供述表示自由意志所為,且亦未對其於警詢、偵查中所述有任何修正或者補充之舉,益徵其於警詢、偵查所述為可信。承此,顯見被告與乙○○○合資購買之愷他命1公克為500 元之事實。從而,被告與乙○○○合資購買之愷他命1公克為50 0元,被告販賣給林金成1公克2,000元,被告顯有獲利之情 事至灼。是被告及辯護人辯稱:係轉讓並無獲利云云,不足為採。 ㈢查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另販賣者於分裝時,亦可因純度之調配、分量之增減,得從價差、量差或純度以謀取利潤。故販賣之利得,除行為人坦承其買、賣之差價,或扣得販入、賣出之帳冊可資比對外,委難察得實情。販毒之人從價差、量差或純度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則一,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轉售或無償贈與,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致使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辭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再參酌毒品之交易為政府懸為嚴予取締之犯罪,苟無有利可圖,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論處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且無償為該買賣之行為。經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與呂雅涵間該次交易之價金為5,000元,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可以賺取1,000元(見本院 卷第135頁),至於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3與林金成間該2次交易有獲利之情,詳於前述,足見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販賣愷他命,有從中賺取差價牟利之營利意圖至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不足為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及刑罰減輕之事由: ㈠被告甲○○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業於109年1 月5日修正公布,並於109年7月1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規定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之法定刑則提高為 「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第17條第2項則由「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為「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 ㈡按愷他命成分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範之第三級毒 品,然亦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所稱之第三級管制藥品 ,應屬藥品管理,其藥品類別為「須由醫師處方使用」,惟尚未列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之禁藥。此外,藥品之製造或輸入或調劑,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而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登記之愷他命製劑,僅有針劑等情,業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事管理署)於99年3月19日以FDA消字第0990013233號、99年4月9日以FDA管字第0990016960號函釋明確。查目前實務上經行政 院衛生福利部核准登記之愷他命製劑,僅單方注射一種,而被告甲○○轉讓之愷他命,為顆粒之形式,施用前需磨成粉狀 ,業經其供陳在卷(原審卷第180頁),並無品名、製造廠 商、仿單或藥品許可證字號等足以識別為合法製造之藥品,外觀上顯然可得知非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製造之藥品,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係自國外非法走私輸入(如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擅自輸入者則屬禁藥),是本件被告所轉讓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應為國內違法製造之偽藥無訛。轉讓愷他命之行為,同時該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係屬法條 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縱令轉讓第三級毒品淨重達一定重量,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有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特別規定,而應依各該規定加重處罰之,惟相較之下,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較重,是依重法優 於輕法適用之法理,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 偽藥罪處斷。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偽藥罪。 至公訴人雖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 分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惟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公訴人起訴書所為論罪科刑法條容有誤會,但因被告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基本社會事實及侵害性行為仍屬同一,且業經原審及本院當庭告知被告變更起訴法條罪名(見原審卷第161頁、本院卷第114、162 頁),無礙於被告之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予以 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及轉讓偽藥之犯行,於偵、審中均曾自白犯行,已如前述,參酌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意旨,爰均依修正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次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而此項犯罪情狀是否顯可憫恕而酌量減輕其刑之認定,亦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雖被告及辯護人稱被告均坦承犯行,被告固然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其販賣之次數、數量及所獲利之利益並非鉅額,影響社會層面有限,屬最下游之小額零星交易,被告之惡性與一般小、中及大盤商般不同,被告情節顯屬輕微,又被告有父母要扶養,母親罹患帕金森氏症,請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惟查:本院衡量被告之行為就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實已造成危險,危害社會治安不可謂為輕微,當非個人一己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復考量被告案發時遭查扣之毒品數量及重量並非甚微,其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作為,相較於安分守己者,顯無法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或憫恕。況且,本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已無情輕法重之憾。 至被告及辯護人提出家人需要扶養及被告之母親罹病之情,惟縱使被告有家人需要扶養,被告為家中經濟來源,亦難以此之理由,逕認被告所為與刑法第59條所稱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構成要件相符。因此,綜觀其情節,難認屬犯罪情節輕微,實應嚴厲規範,亦無另有特殊之原因或堅強事由,而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是被告及辯護人就此所辯,不足為採。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3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 規定,審酌被告無視毒品之危害性及法律之嚴禁毒品之擴散流通,而為前揭犯行,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風氣,進而敗壞社會治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然其各次販賣毒品及轉讓偽藥之數量尚非巨大,又犯後坦承犯行,並未虛耗司法資源,尚有悔悟之心,參酌其之素行紀錄、智識程度(被告甲○○自陳高職畢業)、生活狀況(被告甲○○自陳從事婚喪 喜慶之表演工作,家中有父母及姊姊等成員,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就附表一編號1至3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附表一編號4之轉讓偽藥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年10月(1罪) 、3年8月(2罪)、5月(1罪),已屬低度量刑,而原審就 附表一編號1至3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亦難認有 過重情事。復就沒收部分說明:扣案之iPhone 11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張),係供被告甲○○為附表一編號1至3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 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在被告 甲○○附表一編號1至3各次販賣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又被告 就附表一編號1至3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之價金,屬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各該 販賣第三級毒品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此外,扣案附表二所示之毒品,分別依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銷燬及沒收之。經核原判決之 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且所為量刑已就刑法第57條規定事項詳為審酌,亦稱妥適,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被告上訴否認有以上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及指摘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云云,均無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怡材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交易對象 時間 地點 行為方式 交易金額 (新臺幣) 罪名與宣告刑 1 呂雅涵 108年11月29日20時39分許 宜蘭縣○○市○○路○段000巷0號「綠寶汽車旅館」110號房外。 呂雅涵透過友人羅彥甫於108年11月29日20時24分許,以其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愷他命事宜後,由甲○○於左列時、地,以5,000元之金額,販賣真實數量不詳之愷他命約2公克予呂雅涵。 5,000元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iPhone 11行動電話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林金成 109年2月17日22時37分後數小時內 宜蘭地區某汽車旅館 林金成於109年2月27日22時37分許,以其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愷他命事宜後,由甲○○於左列時、地,以2,000元之金額,販賣真實數量不詳之愷他命1包(約1公克)予林金成。 2,000元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iPhone 11行動電話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林金成 109年2月27日19時9分許後數小時內 宜蘭地區某汽車旅館 林金成於109年2月27日9分許,以其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愷他命事宜後,由甲○○於左列時、地,以2,000元之金額,販賣真實數量不詳之愷他命1包(約1公克)予林金成。 2,000元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iPhone 11行動電話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羅永盛 109年6月3日1時許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8樓之5(甲○○居所) 甲○○於左列時、地,將含愷他命成分之毒咖啡包沖泡後,提供予羅永盛施用。 無 甲○○明知為偽藥而轉讓,處有期徒伍月。 附表二:扣案之毒品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鑑驗結果 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本院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1 愷他命14包(驗餘總淨重64.54公克)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73868號鑑定書〉 編號1至14檢驗結果均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陽性反應(驗餘總淨重64.54公克,依據抽測編號1鑑定純度值約97%,推估編號1至14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2.68公克)。 (原扣案15包,惟編號15/110刑管90編號3部分,經檢驗結果檢出非毒品成分Dimethyl_sulfone【驗餘淨重0.81公克】,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編號1至14/110刑管90編號2 2 卡西酮1包(驗餘毛重6.0046公克)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8月14日慈大藥字第109081452號函附之鑑定書〉 送驗灰白色粉末1包(袋上编號16)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成分(驗餘毛重6.0046公克)。 編號16/110刑管89編號1 3 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總毛重6.977公克)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8月14日慈大藥字第109081452號函附之鑑定書〉 送驗晶體3包(總毛重6.9870公克,抽驗袋上編號19)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毛重6.977公克)。 編號17至19/110刑管89編號2 4 硝甲西泮毒品5包(驗餘總毛重34.0166公克)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8月14日慈大藥字第109081452號函附之鑑定書〉 送驗橘色圓形藥碇2包(總毛重6.7113公克,袋上編號20,抽驗1顆)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成分(驗餘總毛重6.6673公克)。 送驗橘色粉末2包(總毛重10.1638公克,抽驗袋上编號23)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Phenazepam)成分(驗餘總毛重10.1265公克)。 送驗橘白色粉末1瓶(瓶上編號24)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2-Fluorodeschloroketamine)、愷他命成分(驗餘毛重17.2228公克)。 編號20至24/110刑管89編號3至5 5 MDMA毒品3包(驗餘總毛重4.5374公克)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8月14日慈大藥字第109081452號函附之鑑定書〉 送驗綠色圓形藥錠2包(編號25、27,共5顆,總毛重2.0085公克,抽驗1顆)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餘總毛重1.9592公克)。 送驗咖啡色圓形藥錠7顆(袋上编號26,總毛重2.6129公克,抽驗1顆)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餘總毛重2.5782公克)。 編號25至27/110刑管89編號6至7 6 褐色塊狀物1包、紫色不規則藥錠1顆(原係記載梅片5包)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73868號鑑定書〉 編號28即110刑管90編號4(褐色塊狀物1包)檢驗結果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等成分(驗餘淨重1.77公克)。 編號29至32為另2種型態藥錠,另予以編號A1及B1:其中編號B1即110刑管90編號6(紫色不規則藥錠1顆)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MDMA)、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amphetamine、MD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等成分(驗餘淨重0.08公克,測得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2%,驗前純質淨重約0.07公克;愷他命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 (編號A1即110刑管90編號5磚紅色圓形藥錠:檢驗結果則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成分【驗餘總淨重13.14公克】,無第二、三級毒品成分)。 編號28至32/110刑管90編號4、6 7 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0.37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9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6140號鑑定書〉 送驗黃色煙草檢品1包(原編號41)經檢驗含第三級第19項毒品愷他命、第三級第66項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4F-MDBD-BINACA及5F-MDMB-PICA成分,淨重0.41公克(驗餘淨重0.37公克,空包裝重0.41公克)。 (原編號34至40、42至43之綠色煙草檢品9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35.51公克【驗餘淨重35.39公克,空包裝總重7.30公克】非本案起訴範圍)。 編號41/110刑管89編號9 8 毒品咖啡包(大)1包(驗餘淨重262.53公克)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73868號鑑定書〉 編號44檢驗結果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MMA)、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微量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2-Fluorodeschloroketamine)、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驗餘淨重262.53公克,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5.25公克)。 編號44/110刑管90編號7 9 毒品咖啡包-黑Jake74包(驗餘總淨重170.39公克)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73868號鑑定書〉 編號45另分別予以編號45-1至45-74,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MD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Phenazepam)等成分(驗餘總淨重170.39公克,依據抽測編號45-70鑑定純度值6%,推估編號45-1至45-74均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28公克)。 編號45/110刑管90編號8 10 毒品咖啡包-小熊38包(驗餘總淨重309.94公克)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73868號鑑定書〉 編號46另分別予以編號46-1至46-38,抽測編號46-3檢驗結果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及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e、Ethylone)等成分(驗餘總淨重309.94公克)。 編號46/110刑管90編號9 11 毒品咖啡包-天使惡魔18包(驗餘總淨重117.94公克)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73868號鑑定書〉 編號47另分別予以編號47-1至47-18,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驗餘總淨重117.94公克,依據抽測編號47-9鑑定純度值約2%,推估編號47-1至47-18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38公克)。 編號47/110刑管90編號10 12 毒品咖啡包-黑熊20包(驗餘總淨重96.59公克)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73868號鑑定書〉 編號48另分別予以編號48-1至48-20,檢驗結果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MMA)、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微量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Phenazepam)、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微量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2-FIuorodeschloroketamine)、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I-N,N-Dimethylcathinone)、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Chlorodimethylcathinone、CDMC)等成分(驗餘總淨重96.59公克,依據抽測編號48-6鑑定純度值約2%,推估編號48-1至48-20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95公克)。 編號48/110刑管90編號11 13 毒品咖啡包-粉Jake14包(驗餘總淨重40.95公克)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73868號鑑定書〉 編號49另分別予以編號49-1至49-14,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MD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Phenazepam)等成分(驗餘總淨重40.95公克,依據抽測編號49-9鑑定純度值約3%,推估編號49-1至49-14均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6公克)。 編號49/110刑管90編號12 14 毒品咖啡包-馬力歐42包(驗餘總淨重242.83公克)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73868號鑑定書〉 編號50另分別予以編號50-1至50-42,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驗餘總淨重242.83公克,依據抽測編號50-42鑑定純度值約2%,推估編號50-1至50-42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88公克)。 編號50/110刑管90編號13 15 毒品咖啡包-黑R6包(驗餘總淨重27公克)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73868號鑑定書〉 編號51另分別予以編號51-1至51-6,檢驗結果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MMA)、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MDMA)、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氣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微量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2-Fluorodeschloroketamine)、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嗣(Chlorodimethylcathinone、CDMC)等成分(驗餘總淨重27公克,依據抽測編號51-4鑑定純度值約1%,推估編號51-1至51-6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8公克:均含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8公克)。 編號51/110刑管90編號14 16 毒品咖啡包-小惡魔7包(毛重合計57.8公克)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73868號鑑定書〉 編號52另分別予以編號52-1至52-7: 編號52-1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及微量第三級毒品1-(5-氟戊基)-3-(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哚((1-(5-fluoropentyl)-lH-indol-3-yl)(2,2,3,3-tetramethylcyclopropyl)methanone、XLR-11)等成分(驗餘淨重0.47公克,測得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純度約9%,驗前純質淨重約0.14公克)。 編號52-2至52-4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thylethcathmone、4-MEC)、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等成分(驗餘總淨重25.99公克,依據抽測編號52-2鑑定純度值約1%,推估編號52-2至52-4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7公克)。 編號52-5至52-7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Phenazepam)等成分(驗餘總淨重16.64公克,依據抽測編號52-5鑑定純度值約3%,推估編號52-5至52-7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4公克)。 編號52/110刑管90編號15 17 毒品咖啡包4包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73868號鑑定書〉 編號53-1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MDMA)、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Methyl-a-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微量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CEC)、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微量第三級毒品2-氟-去氣愷他命(2-Fluorodeschlorok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Chlorodimethylcathinone、CDMC)等成分(驗餘淨重2.97公克,測得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0.04公克,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0.12公克)。 編號53-5檢驗結果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1-苯基-2-(1-吡咯烷基)-1-戊酮(Alpha-pyrrolidinovalerophenone、Alpha-PVP)、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沣(硝甲氮平)(Nimetazepam)、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微量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Methyl-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微量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CE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等成分(驗餘淨重4.44公克,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0.05公克,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0.05公克)。 編號53-8及53-9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MDMA)、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及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等成分(驗餘總淨重6.87公克,依據抽測編號53-9鑑定純度值約1%,推估編號53-8及53-9均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8公克)。 編號53/110刑管90編號16 18 毒咖啡包7包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73868號鑑定書〉 編號53-2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驗餘淨重4.16公克,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0.15公克)。 編號53-3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等成分(驗餘淨重1.35公克,測得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0.07公克)。 編號53-4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等成分(驗餘淨重5.94公克,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14公克)。 編號53-6及53-7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驗餘總淨重6.18公克,依據抽測編號53-6鑑定純度值約4%,推估編號53-6及53-7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1公克)。 編號53-10及53-11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驗餘總淨重6.9公克,依據抽測編號53-11鑑定純度值約6%,推估編號53-10及53-11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48公克)。 19 藥錠1包(共4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8月14日慈大藥字第109081452號函附之鑑定書〉 送驗葡萄紫橢圓形藥丸2顆(編號10,總毛重1.2192公克,抽驗1顆)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25B-NBOMe成分(驗餘總毛重1.1901公克)。 送驗暗紅色圓形藥錠1顆(編號11)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成分(驗餘毛重0.3703公克)。 送驗橘紅色長形藥丸1顆(編號13)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25B-NBOMe成分(驗餘淨重0.2185公克)。 (至於送驗米黃色長形藥丸1顆(編號12)經檢驗結果未檢出毒品成分【驗餘淨重0.413公克】)。 編號54/110刑管89編號10至11、13 20 愷他命2包(驗餘總淨重6.68公克)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73868號鑑定書〉 編號55另予以編號55-1至55-21,其中編號55-1及55-2,抽測編號55-2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餘總淨重6.68公克)。 (至編號55-5至55-21,抽測編號55-6檢驗結果檢出非毒品成分4-Fluoro_MDMB-BUTINACA及Nicotine等(驗餘總淨重49.05公克)。 編號55/110刑管90編號19 21 四氫大麻酚2包(驗餘淨重7.67公克)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73868號鑑定書〉 編號55另予以編號55-1至55-21,其中編號55-3及55-4,抽測編號55-3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THCs)成分(驗餘總淨重7.67公克) (至編號55-5至55-21,抽測編號55-6檢驗結果檢出非毒品成分4-Fluoro_MDMB-BUTINACA及Nicotine等【驗餘總淨重49.05公克】)。 編號55/110刑管90編號17 附表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鑑驗結果 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本院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1 大麻9包(驗餘淨重35.39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9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6140號鑑定書〉 送驗綠色煙草檢品9包(原編號34至40、42、43)經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35.51公克(驗餘淨重35.39公克,空包裝總重7.30公克)。 編號34至40、42、43/110刑管89編號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