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 原告
- 洪福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章鈞
- 原告
- 許銘翔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李炎蒼
- 被告
- 聯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本源
- 被告
- 洪銘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6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6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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