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學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學儀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 李秀娟律師 被 告 陳宏魁 李翊佑即世峰電器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2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宏魁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交易字第51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