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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4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如玲廖建瑜魏俊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韻名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妨害性自主之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並分別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1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0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魏俊明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46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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