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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許永煌吳定亞黃美文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周雪琴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111年5月31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9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周雪琴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6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於111年6月15日依法囑託監所長官送達裁定正本予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7頁)。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規定,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111年6月16日起算,抗告期間至111年6月20日(非假日、休息日)即已屆滿。然抗告人遲至111年6月21日始向監所提起本件抗告,有抗告狀足憑。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99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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