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建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建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建民因恐嚇取財得利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