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俊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8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18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19日送監執行(自105年11月2日至107年10月31日保外就醫),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5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