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7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秉彥(原名張利潔、張秝截、張立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秉彥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秉彥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