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30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何俏美黃紹紘陳海寧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家緯

(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家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緯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於民國109年3月18日以109年聲字第96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1年10月,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2月7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9年3月2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付保護管束中,嗣因假釋前所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0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上開兩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8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11年12月7日經法務部重新核算假釋,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判決、109年度聲字第968號裁定、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01號判決、111年度聲字第1801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2月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8901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308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