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3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家緯
(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家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緯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於民國109年3月18日以109年聲字第96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1年10月,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2月7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9年3月2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付保護管束中,嗣因假釋前所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0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上開兩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8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11年12月7日經法務部重新核算假釋,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判決、109年度聲字第968號裁定、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01號判決、111年度聲字第1801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2月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8901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