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40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如玲廖建瑜魏俊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柏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2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本院業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其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5頁),合先敘明。

㈡查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並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經受刑人對於定刑表示意見:受刑人已深感悔悟,請求法院從輕量刑等語,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普通傷害罪、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製造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部分係屬未遂犯),均屬不同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重複非難程度較低;並佐以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另有關併科罰金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魏俊明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間某日~107/02/08 106/09/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954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調偵緝字第384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650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27號  判決日期 107/08/24 108/06/2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650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2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6/06 108/07/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01號 (已易科執畢)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994號 
編     號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3年 犯 罪 日 期  自不詳時間~105/10/13 105/10/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890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79號   判決日期 108/09/1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12/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59號 附表編號3、4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407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