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4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世瑀(原名陳識中)
- 選任辯護人
- 尹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44號、103年度訴字第673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341號、103年度偵字第16592、16593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世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罪暨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陳世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及沒收。
事實
一、陳世瑀(原名陳識中)原係臺北市立萬芳醫院(下稱萬芳醫院)心臟科醫師,緣於民國97年間,臺北縣立醫院(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除依援引證據資料之原始名稱外,稱縣立醫院)為因應該院升格為區域教學醫院,經該院主管於同年2月決議擬籌設心血管照護中心,惟因該院當時缺心臟科專科醫師,院長沈希哲經萬芳醫院院長介紹,於97年9月起,借調陳世瑀至該院心臟內科兼職,嗣借調期滿,陳世瑀自萬芳醫院離職並自98年3月1日起,至縣立醫院受僱為約用醫師並擔任心臟內科主任職務,以籌措該院成立心導管中心相關業務。
二、陳世瑀於該院正式任職後,就附表二編號②至⑤所示之由其參與或提出之心臟科之儀器設備、心血管照護中心之採購案(附表二編號①之採購案部分已經判決如附表一編號1之罪刑確定),除均屬採購醫療儀器設備而直接涉及國家醫療資源分配及民眾醫療權益而涉國計民生外,陳世瑀於上開各採購案,並擔任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審查投標廠商提出之規格文件是否符合機關招標文件規範的複審人員,其複審結果可決定投標廠商是否可參與投標,就該院辦理採購事務上,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詎其明知不得就各採購案向投標廠商收取賄賂,竟以下列方式,就各該標案向各該廠商就其上開職務上行為收取賄賂(各標案採購時程、及陳世瑀於各標案職務,參見附表二、三。相關事件時間,參見附表四時序表):
㈠陳世瑀前於96年至98年於萬芳醫院任職期間,因至署立宜蘭醫院支援執行「頸動脈支架置放手術」或該手術前之「腦部血管攝影」,於每次手術後,均私下自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德醫材公司)負責人林洽權之胞弟即該公司業務副理林弘銘,取得因使用該公司器材執行上開手術之以「醫療獎勵金」名義支付之款項,而與林弘銘熟識,因而認知林洽權之宜德醫材公司及其另實際經營之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下稱德全立儀器公司)均為得索賄之廠商。
㈡嗣陳世瑀於98年3月1日至縣立醫院任職後開始規劃心血管照護中心後,即聯絡林弘銘前來醫院表示其欲與林洽權之公司合作規劃含心血管照護中心在內之該院心臟科採購案,暗示欲向其收取賄款,林弘銘將該訊息轉知林洽權,林洽權即至縣立醫院與陳世瑀會面,同意就公司標得、由陳世瑀提出請購之標案支付賄賂,並商討林洽權的公司代理之醫療儀器可提供由陳世瑀提出採購及討論建置心血管照護中心所需器材品項,因美國奇異公司之心導管X光機在縣立醫院係由博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洽公司)代理,林洽權的公司無法取得此儀器代理權,林洽權遂依陳世瑀指示與飛利浦公司在臺代理商友信行公司接洽飛利浦公司之心導管X光機代理權,另就心導管照護中心所需之三、四十項儀器及設備與各經銷商或代理商接洽以取得所需器材之授權,林弘銘並與陳世瑀商討賄款金額,而陳世瑀為能索取標案金額10%以上之賄款,即在98年6月19日前,即其於同年就附表二編號③、④標案提出99年度採購申購單前,向林弘銘、林洽權陳稱其所收取之賄款尚須上繳「老大」,故賄賂金額須在標案金額10%以上等語,並帶同林洽權至醫院院長室拜訪不知情之沈希哲(陳世瑀所稱「老大」即指沈希哲,沈希哲以下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業經本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判決無罪確定),以取信林洽權,林洽權遂同意支付標案金額10%以上計算之賄賂予陳世瑀,各標案賄款數額則由林弘銘與陳世瑀商洽確認。就各標收取賄賂情節,約略為(以下依各標案招標公告時間排序。依提出申購、請購順序,依序應為:編號③及④標案、編號⑤標案、編號②標案之順序,詳見附表二):
⒈【全頁式圖機案】標案(下稱編號②標案)陳世瑀於98年9月17日提出「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請購案前,與林弘銘洽商決定該標案賄款為得標金額之16%,旋由林弘銘提供宜德醫材公司代理之奇異廠的心電圖機規格與報價,供陳世瑀製作請購簽呈,經核准以98年度標案採購預算餘額或民眾捐款項支付該請購後,由縣立醫院98年度第12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於同年月20日完成招標文件之《規格暨招標文件書圖審查》之招標規格審議,由該院行政室於同年10月29日進行採購作業,於同年11月12日公開招標(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由陳世瑀擔任採購開標程序中審查廠商提出之投標規格文件是否符合採購規格(即廠商提出販賣之儀器是否符合招標公告所載之採購需求規格)之複審人員(下稱審標複審人員)。於同年月18日開標,由宜德醫材公司以30萬元投標,經開標結果投標金額等同底價而得標,於同年12月9日由縣立醫院完成驗收付款。林弘銘因忘記交付此筆賄賂,經陳世瑀於99年6月間向林弘銘索討後,林弘銘於同月14日向林洽權領得5萬元賄款,並在臺北市某雪茄館內,交付予陳世瑀收受。
⒉【24時心電圖機】標案(下稱編號③標案)陳世瑀於98年6月19日前提出「24小時心電圖分析系統」申購案前,與林弘銘洽商約定該標案以得標金16%計算賄款,林弘銘並提供宜德醫材公司代理之奇異廠的心電圖分析系統規格與報價,供陳世瑀提出上開申購案,經臺北縣(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以下除依援引證據資料之原始名稱外,稱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於98年7月14日同意申購後,陳世瑀於同年月28日依以該規格與報價提出請購簽呈,經核准由行政室進行採購後,由該院98年度第10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完成招標文件之《規格暨招標文件書圖審查》之招標規格審議,於同年12月21日公開招標(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110萬元),並由陳世瑀擔任該採購案審查廠商投標規格文件之審標複審人員。嗣於99年1月14日開標程序中,該案有宜德醫材公司、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霸公司)2家廠商投標,陳世瑀以審標複審人員身分於《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以鑫霸公司投標儀器規格不符採購需求規格為由,判定鑫霸公司為投標規格文件不合格廠商而喪失參與投標權利,由宜德醫材公司1家進行投標,經該公司以105萬元投標,於開標進行2次減價後,表示願以底價(94萬元)承接而得標。該案於99年3月19日完成履約、縣立醫院於同年4月28日付款前,由林弘銘於同年2月2日向林洽權領得15萬400元賄款,在臺北市某雪茄館內交付陳世瑀收受。
⒊【手提式圖機案】標案(下稱編號④標案)陳世瑀於98年6月19日前提出「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申購案前,與林弘銘洽商約定標金比例15%之賄款,即由林弘銘提供宜德醫材公司代理之奇異廠的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相關資料及產品規格與報價,供陳世瑀提出上開申購案,經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於98年7月14日同意申購後,陳世瑀於同年月28日依以該規格與報價提出請購簽呈,經核准由行政室進行採購後,由該院98年度第10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完成招標文件之《規格暨招標文件書圖審查》之招標規格審議,於同年12月21日公開招標(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272萬元),並由陳世瑀擔任該採購案審查廠商投標規格文件之審標複審人員,惟該案於99年1月4日第1次開標,因投標廠商僅有宜德醫材公司未達3家而流標;於同年月14日第2次開標,因宜德醫材公司投標金額270萬元逾底價(240萬元),經3次減價至254萬元,仍逾底價而廢標;於同年月27日第3次開標,因宜德醫材公司投標金額254萬元逾底價(245萬元)且該公司不願進行減價而廢標後,於同年2月3日第4次開標,由宜德醫材公司以254萬元投標,經開標結果投標金額等同底價而得標。嗣該案由縣立醫院於同年4月30日完成驗收付款後,林弘銘於同年5月18日向林洽權領得36萬2,857元賄款,在臺北市某雪茄館內,交予陳世瑀收受。
⒋【心血管中心案】標案(下稱編號⑤標案)
⑴陳世瑀於98年3月1日到任後,與林洽權合意收受賄賂,並與林弘銘約定以得標金額13%計算之賄款後,將林弘銘提供之儀器規格資料,於98年6月22日提出「心血管照護中心」租賃申購案「心血管照護中心計畫書」(內含心導管室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心臟科加護病房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經該院98年度第7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於98年7月14日審議通過該請購案之租賃計畫後,於同年月28日將該申請案函請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核准,衛生局於同年10月7日審核通過,並於同年11月17日函復醫院同意該案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之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採購後,由醫院以98年度第14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完成招標文件之《規格暨招標文件書圖審查》之招標規格審議,再由行政室於99年2月1日簽請成立工作小組及圈選評選委員,陳世瑀經選為該案評選委員後,該標案於同年2月26日公開招標(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9,236萬7,113元),並由陳世瑀擔任此案審查廠商投標規格文件之審標複審人員。嗣此案於99年3月22日開標進行第一階段之投標廠商「資格、規格標」審查,計有博洽公司、德全立儀器公司共2家廠商投標,陳世瑀以審標複審人員身分於《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以博洽公司僅提出部分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及代理授權書,判定博洽公司之規格審查資格不符而喪失參與下階段之公開評選之投標權利,認合格廠商僅德全立儀器公司,由該公司參與下階段之公開評選程序。德全立儀器公司於同年4月2日之公開評選會議,經陳世瑀在內之評選委員評選為合格廠商後,於同年月12日之價格標之決標程序,以每月租賃費用152萬713元投標,於開標進行2次減價後,願以底價即每月租賃費148萬元承接而得標後,採購案於同年10月18日驗收通過,並由縣立醫院按月支付該公司租金。
⑵陳世瑀與林弘銘商定賄款為得標金額之13%後,陳世瑀因該案標案金額高,恐林弘銘不願支付,遂向林弘銘陳稱「老大」要求先預付半數賄款,經林弘銘與陳世瑀多次協商後,林洽權同意預付300萬元賄款,由林弘銘於99年1月底至2月初間某日晚間,在臺北市某雪茄館內,將該筆賄款交付陳世瑀收受。嗣此標案由德全立儀器公司於同年4月2日得標後,因陳世瑀於同年6、7月購屋,為求減輕資金壓力,又向林弘銘稱「老大」在提醒已得標是否應支付部分賄款等語,由林弘銘於同年9月1日向林洽權領得277萬7,200元,在臺北市某雪茄館內,將該筆賄款交予陳世瑀收受。迨於同年10月18日該標案經縣立醫院驗收完成,林弘銘即於同日晚間,將其先於同年月1日向林洽權領得之200萬元、及同日(18日)領得之377萬7,200元,在臺北市某雪茄館內將該等行賄款項全數交陳世瑀收受。陳世瑀就本標案共取得1,155萬4,400元(300萬+277萬7,200+200萬+377萬7,200)賄款。
三、陳世瑀於99年1月底至6月14日陸續取得附表二編號②至④標案之前揭賄款,先後花費殆盡,另就編號⑤標案取得之賄款部分,除購買奢侈品及其中部分款項於99年6、7月購買房價2,400萬元之新北市三重區五華街房屋,再將50萬元存入其立帳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陽明分行帳戶購買股票款項後,另為以該筆款項成立醫療人力資源公司「肇中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避免因大筆存匯款項而遭金融機構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之風險,乃另行起意,基於掩飾自己因貪污取得賄款之洗錢犯意,將200萬元款項分別以:於99年12月9日匯款49萬元、同年月10日匯款48萬元、同年月13日匯款49萬元、同年月14日匯款40萬元、同年月15日匯款14萬元之方式,匯入其不知情之女友(即現配偶)洪思穎立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之戶名「肇中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洪思穎小姐」帳戶內,而掩飾其上開收受賄款之本質。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分別改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分別稱桃園地檢署、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暨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審判範圍:
一、本件檢察官起訴上訴人即被告陳世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附表二編號①標案)、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購辦公用器材舞弊、同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附表二編號②至⑤標案,共四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洩漏附表二編號②至⑤標案底價)、(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第2條第1款洗錢(附表二編號⑤標案犯罪所得中之200萬元部分)等罪。
二、原審審理後,分別判處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附表二編號①至⑤標案,共五罪;編號①標案部分變更起訴法條,編號②至⑤標案另被訴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則逕予說明不構成該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洗錢罪(附表二編號⑤標案犯罪所得中之200萬元部分),另就被告被訴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三、檢察官就原判決全部均不服、被告則就原判決有罪部分不服,均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有罪部分,另判處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附表二編號①至⑤標案,共五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犯同法第2條第1款之洗錢罪,其他無罪部分則駁回上訴。
四、被告復不服本院前開判決,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判決就附表一編號2至6(即附表二編號②至⑤標案及洗錢罪)部分撤銷,發回本院,其餘犯罪即附表一編號1(即附表二編號①標案)部分則駁回被告上訴而確定。
五、是本件審判範圍乃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關於附表一編號2至6(即附表二編號②至⑤標案及洗錢罪)部分,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未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同意引用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146至176、210至235、383至407頁),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應有證據能力。至於所引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同具證據能力。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就上開事實欄一、二所示其與林弘銘、林洽權結識之經過,及其自編號②至⑤標案,於各標案之申購、請購及採購程序,分別擔任如附表三所示之職務,並就各標案自宜德醫材公司及德全立儀器公司取得如附表二編號②至⑤「廠商簿冊記載賄款支出/金額」欄所示賄款之事實,及就事實欄三所示為免大額匯款遭銀行通報而以上開所示分筆低於50萬元方式匯款至特定帳戶等情,於調查局詢問、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13273卷一第133至139頁、偵19009卷一第80至84頁、偵13273卷一第161至165、179至182、183至190、195至208頁、原審訴673卷一第43頁反面、本院金上訴卷一第254頁、本院金上訴卷五第389至427頁、本院卷一第143、235至243、408至437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沈希哲證述縣立醫院採購流程、證人即宜德醫材公司、德全立儀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洽權、經理林弘銘證述參與採購案投標之過程及與被告約定及給付賄款之過程、證人即林洽權配偶蘇寶心證述其依林洽權指示提出保險箱內款項及內帳記載之情形等情節(沈希哲:偵19009卷一第214至217頁、偵19009卷二第17、19、51至52頁、聲羈496卷第15頁反面至第19頁、他5032卷二第77至78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0年度矚重訴字第12號卷【下稱桃院卷】一第20至22、128至137、231至240頁、桃院卷三第2至4、9至15頁;林洽權:原審訴673卷五第202至203頁、偵19009卷一第139至147頁、桃院卷一第118至120頁、桃院卷三第220至222頁;林弘銘:偵19009卷一第7至16、19至21、75至78頁、桃院卷一第124至125頁、桃院卷三第214至220頁;蘇寶心:原審673卷五第205頁及反面),各相符合,並有重整後林洽權配偶蘇寶心電腦內帳明細、縣立醫院98、99年度儀器設備申購規格表影本、24小時心電圖分析系統第2次招標規格文件標準須知暨機關審查表、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年6月13日北衛政字第1000078909號函所檢附新北市立聯合醫院申請/請購/採購標準作業流程圖、注意事項等、心臟內科擬購置「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簽呈及相關規格與報價單、99年度「三重院區心血管照護中心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1式(5年)」採購案之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開標決標紀錄、報銷憑證及驗收紀錄、國泰世華銀行「肇中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洪思穎小姐」帳戶存摺及其內頁、蘇寶心電腦內之內帳資料、縣立醫院98年11月24日「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1台」決標公告、「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1台」、「24小時心電圖分析系統1套」、「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1組」、「三重院區心血管照護中心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1式」決標公告及決標紀錄、縣立醫院開標案件核定底價表、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98年度「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1台(標案案號A98-0249)」之提出採購需求內簽、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開標決標紀錄、報銷憑證及驗收紀錄、99年度「三重院區心血管照護中心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1式(5年)」採購案(案號A990301)全卷資料之提出採購需求內簽、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開標決標紀錄、報銷憑證及驗收紀錄、99年4月2日行政室簽呈(行政室張淑佩)、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02年3月13日新北醫行字第1023162532號函暨附件新北市立聯合醫院申請/請購/採購標準作業流程圖、新北市政府102年3月28日北府衛企字第1021477980號函暨附件、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02年7月5日、102年7月9日新北醫人字第1023167776號函、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8月29日北衛企字第1012428718號函暨附件心血管中心、電腦主機租賃案相關簽呈及附件影本資料、新北市立聯合醫院網頁資料、相關新聞資料、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04年8月5日新北醫政字第1043199586號函暨附件標案明細表、決標公告等資料、法務部調查局105年2月22日調資伍字第10503141520號函暨所附資安鑑定實驗室鑑定報告、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05年7月13日新北醫政字第1053177934號函、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05年12月9日新北醫政字第1053184993號函所檢附該院衛材暨醫療儀器審查會98年第2、10、12、14次之會議紀錄、②至⑤標案採購檔卷資料等、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09年9月11日新北醫政字第1093530640號函所檢附被告任心臟內科主任期間之心臟內科採購案資料、110年5月11日新北醫政字第1103525311號函所檢附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會議明細表及會議紀錄等在卷可查(見偵13273卷一第23至28、52至61、83至121、146至160、167至170頁反面、第193頁及反面、偵19009卷一第26至43、48至69、84頁反面至第92、151至152、104至109頁、偵26425卷第17至18頁、原審2444卷一第69至155、159至231、270至271頁、桃院卷三第67至95頁、原審673卷二第111至125頁、原審673卷三第12至290頁反面、原審673卷七第12至66頁反面、原審卷五第83至91頁、原審673卷六第109頁、原審673卷八第5至68頁、原審673證物卷二至七、本院金上訴卷函復資料卷第3至388、3至344頁【各一宗】);而林洽權、林弘銘部分亦經桃園地院100年度矚重訴字第6、8、12號判處罪刑確定,有該判決節本可參(見偵16592卷第13至18頁),均可佐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並依上開採購案相關請購、公告等資料、蘇寶心記載內帳資料,依其時序整理各標案略表與相關事件之時序分別如附表二、四(編號①標案部分雖已判決確定,然為免混淆,均保留同原判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之相關內容)。
二、被告就編號②至⑤標案均具公務員身分之說明:
㈠按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之立法理由明白揭示,依政府採購
法規定之各公立醫院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該款後
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
務員。該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因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從事採
購公共事務,而被賦予法定職務權限,以遂行其採購職務,
屬刑法之授權公務員。又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
購法第112條規定之授權,訂定發布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所
稱採購人員,係指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項之人員,即
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
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而依政府
採購法辦理採購,自招標、決標(包含開標、投標、審標)
、履約管理(包含訂定採購契約、對工程採購之分段查驗)
至驗收,均屬完成採購作業前之階段行為,為確保採購人員
執行採購職務之公正性,防杜各項採購流弊,以達政府採購
法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
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之立法宗旨。所謂「承辦採購等
人員」,當係指實際負責辦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
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
理等採購事務之人員,且不以基層人員為限,其依規定層層
審核、核定各項採購程序之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
員,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71號判決意旨同
此。
㈡事實欄二編號②至⑤標案,因縣立醫院為公立醫院,本案相關
採購案,為民眾於其心臟內科就醫所需儀器,均屬攸關國計
民生為人民所依賴,被告既擔任審標複審人員,當為承辦採
購等人員,是被告就編號②至⑤標案,依附表三所示其於各標
案之職位,係有「授權公務員」身分至明。被告原上訴理由
狀記載否認具公務員身分云云(見本院金上訴卷一第154至1
61頁刑事上訴理由一狀),並非可採。
三、關於被告職務上行為與收受賄賂間之對價關係:
㈠關於編號②至⑤標案,被告與宜德醫材公司、德全立儀器公司
即林洽權、林弘銘約定賄款時間
⒈林洽權、林弘銘就編號②至⑤標案,均證稱:係於與被告談妥
賄款金額計算後,由林弘銘提供公司代理儀器之規格與報價
,供被告製作標案規格等語(見偵19009卷一第139至147、8
至9、19至22頁、桃院卷三第214頁),林弘銘並證稱:被告
最早提到需上繳「老大」,是在編號③標案【24時心電圖機
】時,因為要求的賄款趴數太高,我們說沒有那麼高的利潤
為何要那麼多,他說因為上面有老大要處理等語(見桃院卷
三第214頁反面至第215頁反面),被告就此亦陳稱:我向林
弘銘提到「老大」,印象中有一次是林弘銘問計算比率為何
如此高時,我有說部分要交給「老大」,一次是編號④標案
【手提式圖機案】招標不順,林弘銘問我,我表示要回去詢
問「老大」,其餘就是在跟林弘銘閒談時提到等情(見桃院
卷二第192頁反面至第193頁)。
⒉檢察官起訴書依序記載有如附表四所示編號②至⑤標案上網公
開招標時間,然依附表四所示時序,被告提出該等標案之申
購及請購順序,應分別依序為於98年6月19日前提出99年度
申購案之編號③、④標案,98年6月22日租賃案計畫之編號⑤標
案,編號②標案則係於98年9月17日請購簽呈,此標案係98年
由使用單位簽請於當年度採購,經核准由同年度其他標案結
餘款或其他款項支付,非前年度經核編預算之採購。而縣立
醫院採購案之作業程序,由請購器材之需用單位,提出檢附
器材規格與廠商報價之申購單供審查是否編入下年度採購預
算,經預算核准,再由需用單位以請購簽呈簽准採購後,由
該院行政室進行採購程序,有縣立醫院函復資料在卷可查(
各階段過程要旨,詳見附表二備註欄附註所載),至編號②
至④標案申購單與請購單內,均經記載檢附產品規格與報價
,並分別有林洽權所經營宜德醫材公司、德全立儀器公司之
產品規格及報價單在卷可查(詳見附表四所示)。另就卷附
林洽權該二公司報價單日期部分,就編號②標案之標案檔案
原卷內,附有蓋有宜德醫材公司「報價專用章」之日期為98
年9月17日、報價效期1個月之產品規格及報價單,編號③標
案之標案檔案原卷內雖附有印有宜德醫材公司「報價專用章
」之公司產品報價單,惟並未填載報價日期,就編號④標案
之標案檔案原卷內,附有蓋有宜德醫材公司「報價專用章」
之日期為98年7月28日、報價效期2個月之該公司產品規格及
報價單,上開報價單日期,與各該標案請購單日期相同,是
該等報價單應係被告提出請購單時再向林洽權之宜德醫材公
司、德全立儀器公司取得之報價單,至於申購單當時之報價
單,依上開分析,卷內應無申購當時林洽權公司之報價單,
惟就此部分資料之欠缺,因仍有相關資料可推算與此部分相
關事實,尚不影響前揭事實之認定。
⒊依上開證人證言、被告之供述、採購程序之事證,可知林弘
銘應係就各標案與被告約妥賄賂,被告始以林洽權之宜德醫
材公司、德全立儀器公司之儀器規格提出申購或請購,而使
林洽權之公司獲得以其公司產品規格提出申購或請購之利益
,是堪認被告應係與林弘銘確定標案賄款比例後,再由林弘
銘將代理儀器規格與報價交由被告提出申購單或請購簽呈。
且本案林洽權之公司會同意支付被告一定金額之賄款,係因
被告稱部分賄款需上繳「老大」,如上林洽權、林弘銘所述
,而依上開所示之縣立醫院儀器申購採購作業程序、各標案
申購請購之時序(如上開「⒉」所示),編號③、④標案提出
申購時間,係早於編號②、⑤標案提出請購及申購前,為被告
就本案有關林洽權之公司標案中之最早提出申購之標案,參
以林弘銘前述編號③標案係被告最早向其提及需上繳「老大
」一情,堪認被告係在98年6月19日前就編號③、④標案提出9
9年度採購申購單前,向林弘銘、林洽權表示其所收取之賄
款尚須上繳「老大」,並帶同林洽權拜訪沈希哲,以取信林
洽權,而使林洽權同意賄款比例在10%以上。
㈡被告以林洽權之宜德醫材公司、德全立儀器公司儀器規格提
出申購或請購,而使該等公司獲得以公司產品規格提出申購
或請購之利益,是堪認被告應係與林弘銘確定標案賄款比例
後,再將該公司代理之儀器規格與報價交由被告提出申購單
或請購簽呈。雙方顯已就被告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達成意
思合致而有對價關係。
㈢至被告於事實欄二各次犯行所取得之賄賂款項數額,檢察官
原起訴被告與沈希哲就此部分犯行為共犯,並以起訴書犯罪
事實欄三至五所載方式朋分所收取之款項,其中被告分得合
計1,112萬8,657元、沈希哲則分得合計98萬9,000元(參新
北地檢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6592、16593號起訴書附表
),惟本案起訴後,有關沈希哲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06年度
金上訴字第8號判決無罪確定,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各次犯行
收取之賄賂有其他共犯朋分,是因認被告各該次向林洽權、
林弘銘取得之賄賂款項均為其個人收取而為其犯罪所得。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肆、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之說明:
一、論罪:
㈠有關洗錢防制法新舊法比較適用之說明: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有關洗錢罪之規定,業於105年12
月28日修正公布,106年6月28日施行,此次修正與本案洗錢
罪之構成要件及刑度有關者,包括第2條洗錢之定義、第3條
有關前置犯罪之範疇(第3條第5款之規定雖曾於105年4月13
日修正,然與本案有關之第3條第1款規定並未修正,不涉及
中間法之比較適用),以及第11條有關洗錢罪之條次移列及
罪刑修正。茲比較新舊法之適用如下: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將洗錢區分為自己洗錢(第1款)與
他人洗錢(第2款),並分別依第11條第1項、第2項論處,
第3條第2項第1款復明訂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犯罪
所得在500萬元以上者,始屬洗錢罪之前置特定犯罪。然因
自己洗錢與他人洗錢之規範模式,僅係洗錢態樣之種類,未
能完整包含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行為,且修正前第
3條第2項第1款以犯罪所得達500萬元限縮洗錢犯罪之適用範
圍,門檻過高,故修正後第2條各款有關洗錢之定義,已擴
大涵蓋洗錢之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行為態樣,依修
正後第3條規定,亦不以詐欺取財達500萬元始符合洗錢規範
之前置連結,處罰範圍均較修正前為廣。
⒉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為他人洗錢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
後則與原第11條第1項合併移列為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法定刑雖仍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然
將「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修正為「併
科」罰金,刑度亦因此有所加重。
⒊另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5項規定「犯前4項之罪,於犯
罪後6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6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移列第
16條第2項並修正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就本案被告而言,適用修正前、後之規定均
有自白減刑之適用。
⒋從而,經綜合全部罪刑整體比較之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之上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5年12月28日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就事實欄二所示之編號②至⑤標案所為,均係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
賂罪,共四罪;就事實欄三係犯105年12月28日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㈢變更起訴法條之說明:
公訴意旨認事實欄二編號②至⑤標案部分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購辦公用器材舞弊及違背職務行
為收賄罪嫌。惟查:
⒈被告複審上開標案並無證據證明以洩漏底標或提高底標等不
法情事(被告被訴洩漏底價部分業經本院106年度金上訴字
第8號判決無罪確定)。且所謂「綁標」係指在規劃、設計
過程藉由限定廠商資格、指定特殊規格或特殊施工法、規定
不合理之履約期限或押標金等方式,以限制競爭排除其他廠
商參與競標,本案附表二編號②至⑤標案之規格是否確係林洽
權之宜德醫材公司、德全立儀器公司所獨有之特殊規格,除
未有其他證據可佐證外(如標案當時市場可取得之儀器是否
僅該公司有獨有規格,且縱認當時市場上現貨僅有其公司有
該等規格,惟其他同行廠商是否不可能提出相同規格產品而
參與投標,例如:向其代理外國原廠洽商或訂購該需求規格
產品),依縣立醫院申購、採購程序,使用單位需用某種儀
器而提出申購時,本即須檢附該種儀器之廠商產品規格與廠
商報價提出於該院院內之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審查,另
視金額逐層呈報縣政府衛生局委員會審查,是自難僅以被告
以林洽權之公司代理的儀器規格提出申購,即認被告有公訴
意旨所指綁標行為。
⒉公訴意旨認被告並利用其審標職務,判定鑫霸公司、博洽公
司投標規格不符係違法審標部分(編號③、⑤標案),依卷內
事證,除未見有經其審標判定規格不符之廠商依政府採購法
提出異議、申訴外,林洽權亦未證及就該等採購案獲得被告
之其他協助,依卷內事證,尚難認被告之複審判斷有何違背
職務之處,是亦難認其有違法審標行為。
⒊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
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
舞弊情事罪,其不法之行為,係存在於公務員單方,因出於
公務員之主動,致公帑虛耗,公務員卻從中自肥,情節實重
,乃課以該條例中最重之刑度;至其相對之人民或商家,縱
然配合成事,無非被動或無奈,本身又無何不法利得,故不
在該條例非難之列。惟若官民(或官商)違法勾結,各取所
需好處,其間公務員違背職務之對價,雖以抽取一定數額或
比例之回扣為名,實屬賄賂性質,自不能拘泥於相關人員之
用語,割裂論公務員以收取回扣罪,論商、民以同條例第11
條之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罪(下稱行賄罪),而應依同條
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或收受賄
賂罪與上揭行賄罪(學理上以「對立犯」稱之)予以論處,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864號判決意旨可參。再賄賂與公
務員之職務之行為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
之財物等不法報酬,回扣則不具對價關係。倘查無偷工減料
、以劣品混充等危害性,自與一般習用之回扣不同。本案被
告固以回扣為名向廠商收取款項,但不受其使用名稱拘束,
且其主觀並無使行政機關虛擲公帑或與各該公司達成浮報價
額之犯意,而就標案之底標價格提高或浮報標案預算,以要
求較高之回扣金額及比例,或使公司獲取更高利潤,客觀上
以上採購案得標廠商均以底價得標,確實給付各該標案所需
規格相符之醫療儀器,並經驗收通過(見附表二),無任何
事證顯示各該採購案廠商為給付被告一定金額款項而有偷工
減料、以劣品混充上品、降低品質,使行政機關虛擲公帑或
有害公共利益之情。從而,廠商係以底價或以下之價格得標
,其獲得之報酬,乃基於契約關係及依約交付採購儀器設備
所獲之合法利益,被告既未使行政機關虛擲公帑,又未降低
採購或工程品質,又無其他積極事證證明被告有任何濫用職
務上權利綁標、違背職務違法審標、洩漏底價等違法之處,
雖被告自廠商收受一定金額款項而有害其公務員廉潔之聲譽
,依上開實務見解,被告之犯行所收受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
金錢應論以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而非收受回扣或違背職務
行為。
⒋依上開說明,公訴意旨認被告係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購辦公
用器材舞弊行為,尚有未恰,更無該當收受回扣之行為,惟
此部分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諭知此部分罪名而
予被告答辯之程序保障(見本院卷一第143、209至210、382
頁),爰均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就事實欄三多次匯款之掩飾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洗錢犯
意,時間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屬接續犯,論以一罪即足。
㈤被告就事實欄二編號②至⑤標案所犯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罪(共四罪)、事實欄三所犯之洗錢罪,均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事由
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減刑規定之適用(事實欄二、三)
⑴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
,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
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
,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訴訟程序之延滯
,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
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同法第13條第1項則明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
之案件,亦適用本法」。此係刑法量刑規定之補充規定,旨
在就久懸未決案件,從量刑補償機制予被告一定之救濟,以
保障被告受妥速審判之權利,係重要之司法人權。又所稱繫
屬,乃指案件因起訴(含公訴、自訴及追加起訴),而與法
院發生一定之關係,法院和當事人均受拘束,法院對之有審
查、裁判之職責,自法院立場言,繫屬關係因起訴而發生,
因全案裁判終結而消滅;另所謂「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
因被告之事由」,係指如訴訟程序因被告逃亡而遭通緝、因
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意圖阻撓訴訟
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被告個人事
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而言,亦即訴訟程序之延滯,必須屬於
「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者,始與前開規定之旨趣相符。
⑵被告前揭如事實欄二編號②至⑤標案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檢察官起訴購辦公用器材舞弊、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罪
)、事實欄三之洗錢行為等犯罪事實原係由桃園地檢署檢察
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9009號追加起訴,並於100年10月28日
繫屬於桃園地院(100年度矚重訴字第12號),經該院以檢
察官追加起訴部分與原起訴案件非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各款
所規定之相牽連案件,其追加起訴不合法而判決不受理,檢
察官上訴後由本院以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判決駁回上
訴確定,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再以103年度偵字第16592、16
593號就被告同一犯罪事實提起公訴,於103年7月15日繫屬
原審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3號)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上開桃園地院100年度矚重訴字第12號判決、本院102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判決、桃園地檢署100年10月28日桃
檢秋藏100偵13273、19009、26425字第093145號函上所蓋桃
園地院收狀戳、該署100年度偵字第13273、19009、26425號
追加起訴書、新北地檢署103年7月15日新北檢榮智103偵165
93字第329446號函上所蓋原審法院收狀戳、該署103年度偵
字第16592、16593號起訴書等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1至25頁
、偵10801卷第2至9頁、桃院卷一第2至11頁、原審673卷一
第1至11頁),不問自繫屬桃園地院,或原審法院迄今,均
已逾8年,自屬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所定之案件,而有無該
條應減輕其刑之情形,係屬法院應依職權審酌之事項。被告
先後2次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提起公訴之案件,為被告同一
、犯罪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且本案係因檢察官追加起訴之
程序違背規定,迭經法院為不受理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而確定,檢察官方另行起訴而繫屬原審法院,而肇因於檢察
官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並非可歸責於被告,是此同一案件
雖先後繫屬不同法院,自仍應就此不同訴訟程序做整體評價
,合併累計,審酌是否適用上開刑事妥速審判法之規定,以
保障被告之權益。再者,本案同時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另行
提起公訴尚有同案被告沈希哲部分,且沈希哲就被訴部分均
持否認之答辯,是自繫屬原審法院迄今,迭經密集審理,惟
因所涉標案甚多、事實及法律關係繁雜,所需調查之事證甚
多,歷審為釐清犯罪經過以發現實質真實,致案件前後持續
之訴訟歷程逾8年,然法院縱無怠惰延宕之情事,亦非被告
之因素所肇致。是本件訴訟程序之延滯,並無可歸責於被告
之事由,對其迅速受審之權利不能謂無侵害,且就客觀上判
斷,情節已屬重大,自應適用上開規定,就被告以上犯罪均
減輕其刑。
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減刑(事實欄二編號②至⑤標
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
,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
輕其刑」,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而限於偵查中已
自白者,始有減輕其刑之適用,乃在防止證據滅失以兼顧證
據保全。然犯罪所得財物之自動繳交,緩速與否,則與證據
保全無涉。參諸立法過程資料,85年修正該條文時,增訂「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不以
繳交與自白同在偵查中為必要。況偵查程序之終結,並未先
行揭示或通知,被告難以預知偵查何時終結。而所謂「全部
所得財物」,其數額或須至審判中方能確定。苟偵查中所繳
數額較審判中認定所得短少,將因偵、審程序認定數額歧異
,徒生爭議。是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
論終結前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即有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項前段減輕其刑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
57號判決意旨亦同此。
⑵本案檢察官原起訴被告與沈希哲就事實欄二犯行為共犯,朋
分所收取之款項,其中被告分得合計1,112萬8,657元、沈希
哲合計分得98萬9,000元(參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
第16592、16593號起訴書附表),被告於本案偵查中除已自
白犯罪,並依檢察官上述認定自動繳交所分得之款項1,112
萬8,657元(見偵13273卷一第225頁;被告於101年8月3日偵
查中繳回之57萬元【偵16341卷第84至85、92至93頁】為已
經確定之附表一編號1部分犯罪所得,與本案無關),亦有
桃園地檢署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憑(見偵13273卷一第227至22
8頁)。惟本案起訴後,有關沈希哲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06年
度金上訴字第8號判決無罪確定,應認被告所收取之賄賂均
為其個人收受,如前「參之三、㈢」所述,被告復於本院審
理中就此部分款項98萬9,000元如數繳交,有中央銀行國庫
局匯入匯款通知書(代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及本院收
據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55、369頁),揆諸前開說明,應認
被告業已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自應就事實欄二各次對於職務
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
,遞減輕其刑。
⒊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之減刑(事實欄二編號②標案)
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
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2
條第1項亦有明文。被告就編號②之標案取得之賄款為5萬元
,如上所述,而依林洽權所述,被告此標案所採購之美國奇
異廠全頁式圖機判讀軟體較其他廠商之機器具有優勢,故心
電圖機呈現出的波形及速度會比其他廠商快速一情觀之(見
偵19009卷一影本第140頁反面至141頁、桃院卷一影本第118
頁反面),被告雖有從中獲取不法所得,然其行為並未損及
縣立醫院及病患之權益,甚至亦有為醫院及病患挑選市面較
優之產品,尚未完全泯滅良心以劣品充數,堪認此部分犯罪
之情節尚屬輕微,應就事實欄二編號②標案所犯之對於職務
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依前開規定再遞減輕其刑。
⒋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減免其刑(事實欄二編號②至⑤標案)
⑴按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
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
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
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
除其刑,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目的
,乃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供出其他
共同犯罪成員,俾瓦解共犯結構,澈底打擊難以查緝之集體
性、隱密性之重大犯罪,通稱「窩裡反條款」;此適用對象
,須合於該法第2條所定之案件,且須於偵查中翔實供出與
該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
,因而使檢察官得以有效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其前提要件
,尚須經檢察官事先同意,由檢察官視案情偵辦進程及事證
多寡,衡酌是否有將其轉為污點證人之必要性;重在對於其
他成員之追查訴究,期能一網打盡、繩之以法。既稱因而使
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而非繫於必
須將其他正犯或共犯予以判決定罪,只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所供情節並非明顯不合情理,亦非為圖減輕或免除刑責,故
意對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為不實之供述,或虛構其
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有效偵查起訴
該正犯或共犯,即有上述法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適用之餘
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757號判決意旨復同此。
⑵被告於偵查中,除自白犯罪外,並各供述與本件案情有重要
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
官得以追訴沈希哲等本案其他正犯,並經檢察官事先同意,
於100年6月30日當庭諭知適用證人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見偵
13273卷一第132至139頁),復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被告
於偵查中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共犯
多人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案之其他共犯,
應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等語
(參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6592、16593號起訴
書第16頁第4至7行)。雖沈希哲前經本院106年度金上訴字
第8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維持原審無罪確定,但被告就
事實欄二編號②至⑤標案部分所為關於沈希哲部分之供述,已
使沈希哲經檢察官有效偵查起訴,且其所供情節尚無明顯不
合情理,亦查無為圖減輕或免除刑責,故意對與案情有重要
關係之待證事項為不實之供述,或虛構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
事證之情,僅因公訴人之舉證不足以認定沈希哲犯罪,自應
就此部分適用前開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惟因考
量被告於此等涉及國家醫療資源分配、民眾醫療權益之重要
事項之採購案,為圖自己利益而為本案犯行,尚均不宜逕予
免除其刑,爰就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二編號②至⑤標案之對於職
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均依前揭規定依序遞減輕其刑。
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5項後段之減輕(事實欄三)
按犯前4項之罪,於犯罪後6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6
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
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就事實
欄三之洗錢犯行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亦
如前述,應依前開規定遞減輕其刑。
⒍從而,被告本案各罪應適用減刑之說明如下:
⑴事實欄二編號②標案部分,應依序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證人保護法
第14條第1項等規定遞減輕其刑。
⑵事實欄二編號③至⑤標案部分,應依序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等規定遞減輕其刑。
⑶就事實欄三所示之洗錢犯行,應依序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遞減輕其刑。
⒎本案並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
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亦
即其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
情,且於法律上已別無其他應減輕或得減輕其刑之事由,而
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且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
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
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依刑法第60條之規定
,自係指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觀之,猶
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有二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
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
59條規定酌減其刑。而此等規定係推翻立法者之立法形成,
就法定最低度刑再予減輕,為司法之特權,適用上自應謹慎
,未可為常態,其所具特殊事由,應使一般人一望即知有可
憫恕之處,非可恣意為之。從而,被告是否有刑法第59條之
適用,自應以依序依前述各該規定遞減輕其刑後之處斷刑觀
之。惟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各罪,於各依前述減刑
規定遞減輕其刑之後,分別可減至有期徒刑5.25月(編號2
之②標案)、10.5月(編號3至5之③至⑤標案),而附表一編
號6所示之罪法定最低本刑已為有期徒刑2月,復有前開減刑
規定之適用,綜觀本案被告犯罪之動機、行為樣態、行為結
果之整體事實,實難認其所為有何特殊之原因或環境客觀上
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於各依上開規定遞減輕其刑後,猶
嫌過重之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並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
減其刑,難認可採,亦併予說明。
二、撤銷改判之說明
㈠原判決以被告收受回扣及洗錢犯行罪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見,然:
⒈被告就事實欄二編號②至⑤標案及洗錢等犯罪事實應係對於其
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並掩飾自己因貪污犯行取得賄賂,俱
如前析,原判決認定被告係收受回扣、隱匿自己因貪污取得
回扣之洗錢行為,其認事用法已有違誤。
⒉又所謂掩飾,係以各種事實或法律行為遮蓋修飾,使人看不
出真相,而隱匿則係指隱藏而使之不易發現,二者含意有所
不同,原判決於事實欄認定被告基於隱匿自己因貪污取得回
扣之洗錢犯意,又記載被告以分次匯款方式掩飾其取得之回
扣,亦有矛盾。
⒊原判決未就事實欄二編號②至⑤標案所犯各罪依證人保護法第1
4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另就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二、三部分
未及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之規定減刑,均有未恰。
⒋原判決既為同案被告沈希哲無罪之認定,於其事實欄二之㈡亦
認定被告收取各該筆賄賂,則被告就此部分犯罪所得自應全
部繳納,方得以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規定
,原判決疏未究明被告繳納之犯罪所得是否為全部犯罪所得
,逕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容有未當。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所犯編號②至⑤標案部分應適用貪
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之減免其刑等語。被告上訴意旨
略以:本案繫屬第一審法院迄今已逾8年,且非可歸責於被
告,應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被告於偵查中全部自白
犯罪並繳納犯罪所得,且主動供出正犯即其直屬上司沈希哲
,自白之內容架構完整可信,有相關證據可以佐證,並經測
謊結果認定並無說謊,檢察官復據以對沈希哲提起公訴,自
應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之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
共犯之構成要件,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證人保護
法第14條第1項等規定減刑;又被告從醫以來,戮力於心臟
科醫療方式之鑽研與精進,取得博士學位,並運用自己專業
率領醫療團隊至偏鄉提供義診服務,誠心悔悟,懇請鈞院依
各該減刑規定為最大幅度之減刑,從輕量刑等語。惟查:按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
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後段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與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
所規定「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
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
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
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
,減輕或免除其刑」容有不同,後者在於由檢察官視案情偵
辦進程及事證多寡,衡酌是否有將其轉為污點證人之必要性
,重在偵查中案情之突破,能夠對於其他成員之追查訴究,
期能一網打盡、繩之以法;而前者「查獲」雖屬偵查機關之
權限,然是否「查獲屬實」,自仍應由法院為最後之審查並
決定其真實性。本案雖因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而經檢察官得
據以對沈希哲提起公訴,然沈希哲被訴部分因查無積極證據
可以佐證被告所為之指訴,業經本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
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維持原審無罪判決確定,是難認確
實因被告之供述因而查獲其他正犯、共犯屬實,無從適用貪
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規定減免其刑,檢察官、被告上
訴均請求依上開規定減刑,尚屬無據,均難認有理由。且原
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2至6即事實欄二編號②至⑤標案、事實欄
三所示部分各有上開違誤之處,已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
此部分及應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此部分既經本院撤銷改
判,被告各罪量刑之基礎自亦已變更,亦附此說明。
三、量刑: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犯行前並無其他
因犯罪經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素行尚可,具博士學位之智識程度,在公立醫院擔任科主
任職位,實屬社會之中堅,又負責規劃建置縣立醫院心臟科
設備及規模,所涉及之各該標案,除影響國家醫療資源之支
付分配外,更攸關國計民生,為民眾所依賴,卻未善盡職務
,以利國民健康並避免無益稅收支出,竟藉其職務從中牟利
,自各該標案向廠商索取數額不等之賄款,其中標案⑤部分
收取之賄款高達1,155萬4,400元,復為避免遭查獲而以分批
匯款方式將此部分犯罪所得中200萬元部分轉化為其實際掌
控之「肇中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洪思穎小姐」帳戶中,所為
顯屬非是,然考量其犯罪後業已坦承犯行,並繳納全部犯罪
所得,犯罪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醫學博士之智識程度、
入監前開立診所、已婚、有2名7歲、4歲之幼子,與其等同
住,尚須扶養父親之家庭經濟狀況及所提出之義診相關資料
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一第243、438頁、本院金上訴卷三第
261至349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6「宣告刑及從刑
」欄所示之刑;又被告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宣告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爰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於被告所犯如附表
一編號2至5所示各罪刑項下,各宣告如「宣告刑及從刑」欄
所示之褫奪公權。
㈡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⒈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
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
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
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
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
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經查,被告除犯如附表一編號
2至6所示各罪外,另因犯如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現執行
中,復因涉詐欺案件,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
第285號案件審理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揆諸前
開說明,宜俟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
為適當。從而,本案爰不定其應執行刑。
⒉被告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最經宣告各該所示褫奪公權
,此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亦併此說明。
四、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先後於
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規定自105年7
月1日施行,且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配合修正規定
以「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
、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亦於10
5年6月22日修正並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以回歸刑法沒
收章規定為由(參見立法理由),將同條例第10條第1、3、
4項有關就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之所得財物之追繳
、追徵、抵償、扣押規定刪除,是本案就被告因犯貪污治罪
條例第5條犯行所得賄款之沒收部分,應適用現行刑法關於
沒收之規定。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3、5項定有明文。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示之自編號②至⑤
標案自林洽權(實際)經營公司所收得之賄款,雖已經被告
全數繳回,如前所述,惟仍應由本院就該等已繳回之賄款,
諭知沒收,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
㈢至被告如事實欄三洗錢犯行雖適用105年12月28日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1條第1項洗錢罪,然如前㈠所述,洗錢防制法於刑
法沒收新法修正後亦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全文,並於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即修正後之洗錢罪),
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惟被告此部分洗錢之標的20
0萬因同屬於被告犯事實欄二編號⑤標案之職務上收賄罪的犯
罪所得一部分,且經本院宣告沒收,如前㈡所述,自不予重
複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怡親提起公訴,同署檢察官
歐蕙甄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蔡顯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
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105年12月28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
有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宣告刑及從刑 沒收 1 【彩色超音波案】(已判決確定,非本案審判範圍)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柒萬元沒收。 2 事實欄二、㈡、⒈/【全頁式圖機案】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3 事實欄二、㈡、⒉/【24時心電圖機】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肆佰元沒收。 4 事實欄二、㈡、⒊/【手提式圖機案】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沒收。 5 事實欄二、㈡、⒋/【心血管中心案】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伍萬肆仟肆佰元沒收。 6 事實欄三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無)
附表二:標案略表 編號 案號/標案年度 案名【簡稱】/採購級距 招標公告 院長定底價日/底價 開(決)標日/決標價格 驗收日/付款日 廠商簿冊記載賄款支出/金額($) ①① A00-0000(00年度) 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儀1組【彩色超音波案】/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97.12.29第1次 無本次底價單 98.01.15/流標(1家,未達3家) 98.06入98.08出/977,143元 98.05.08第2次 98.05.19/5,700,000元 98.05.20決標(3家投標,審標1家規格不符)/減價後以底價承接 98.06.29/98.06.29 ②② A00-0000(00年度) 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1台【全頁式圖機案】/未達公告金額 98.11.12第1次 98.11.07/300,000元 98.11.18/決標(1家投標)/標金300,000元得標 98.12.09/98.12.10 99.06.14/50,000元 ③③ A00-0000(00年度) 24小時心電圖分析系統1套【24時心電圖機】/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98.12.21第1次 98.12.31/940,000元 99.01.04/流標(僅1家,未達3家) 99.02.02/150,400元 99.01.08第2次 未重定底價 99.01.14/決標(2家投標,審標1家規格不符)/減價後以底價承接 99.04.28/99.04.30 ④④ A00-0000(00年度) 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1組【手提式圖機案】/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98.12.21第1次 98.12.31/2,400,000元 99.01.04/流標(未達3家) 99.05.18/362,857元 99.01.08第2次 未重定底價 99.01.14/廢標(1家投標,標金2,540,000元,超底價廢標) 99.01.20第3次 99.01.27/2,450,000元 99.01.27/廢標(1家投標,標金2,540,000元,超底價廢標) 99.01.28第4次 99.02.01/2,540,000元 99.02.03/決標(1家投標)/標金2,540,000元得標 99.04.30/99.04.30 ⑤⑤ A00-0000(00年度) 三重院區心血管照護中心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1式【心血管中心案】/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99.02.26第1次 99.03.02/月租1,480,000元 99.03.15/流標(2家,未達3家) (1)99.09.01/①3,000,000元(前付)②2,777,200元(本次) (2)99.10.01/2,000,000元 (3)99.10.18/3,777,200元 99.03.17第2次 未重定底價 ①99.03.22/資格評選(2家投標,審標1家資格不符,1家符合資格標)②99.04.12/決標/廠商減價後以底價承接 99.10.01、99.10.18/每月租金分批核銷 備註 各標案之使用單位申購、請購、招標文件規格(《臺北縣立醫院○年度儀器設備申購規格表》)審查會時間 案號案名【簡稱】 使用單位申購 使用單位請購 招標文件規格審查會 ①【彩色超音波案】 97.05.16前 97.05.16楊仕山請購簽呈 97年第3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97.06.25) ②【全頁式圖機案】 非上年度申購程序核准標案 98.09.17陳世瑀請購簽呈 98年第12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98.10.20) ③【24時心電圖機】 98.06.19前(依98.07.03衛生局函內容) 98.07.28陳世瑀請購簽呈 98年第10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98.09.08) ④【手提式圖機案】 98.06.19前(與③同時提出之申購案) 98.07.28陳世瑀請購簽呈 98年第10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98.09.08) ⑤【心血管中心案】 98.06.22陳世瑀心血管中心儀器設備租賃計畫書 卷內無請購簽呈。但:①招標文件規格,係經98年第14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審查。②行政室98.11.30簽核後99.02.01行文會簽進行採購。 98年第14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98.11.24) 附註(參見市立聯合醫院採購標準作業流程,原審2444卷(一),P.71-74頁。沈希哲偵審中關於該院採購過程證言) (1)「申購」:就50萬元以上儀器採購,使用單位檢附需求儀器規格資料填寫申購單(卷內《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暨所屬縣立醫院及衛生所ˍ年度儀器設備申購單》,該單「規格與功能」欄記載「請詳述儀器規格、主要功能、重要特性、重要附件與配合設施,並檢附估價單及中英文儀器規格說明書」,本案標案影卷內均有內有博而美國際公司、宜德醫材公司「報價專用章」之產品型錄規格與報價之資料)。提出作為下年度需求器材之申購案,由院內審查會決定是否編列預算採購,核准後送主管機關衛生局、財政局、市議會審查。 (2)「請購」:申購案預算通過核准後,由使用單位簽請交由該院行政室進行採購程序(會簽行政室、會計室),經院長簽准採購後,進入採購程序。 (3)「規格暨招標文件書圖審查」:採購案經核准請購後,由使用單位院內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就使用單位提出之申購儀器規格進行審核修正,以製作招標文件中之《臺北縣立醫院○年度儀器設備申購規格表》、《臺北縣立醫院○年度醫療儀器設備租賃申購規範書》。
附表三:陳世瑀於各標案擔任職位 編號 代號 案名【簡稱】 申請、請購作業 採購作業-開標、決標、驗收 申購人/請購人 廠商招標規格文件之審標 開標過程 驗收程序 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 ×/× (林重光/楊仕山) 複審人員/陳世瑀 請購單位在場人員/陳世瑀 主驗人員/陳世瑀、楊仕山 ② A98-0249 【全頁式圖機案】 陳世瑀/陳世瑀 複審人員/陳世瑀、黃兆康 請購單位在場人員/陳世瑀、黃兆康 ×(主驗人員/黃兆康) 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 陳世瑀/陳世瑀 審人員/陳世瑀 請購單位在場人員/陳世瑀 主驗人員/陳世瑀 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 陳世瑀/陳世瑀 複審人員/陳世瑀 請購單位在場人員/陳世瑀 ×(主驗人員/林廷遠)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 陳世瑀/陳世瑀 複審人員/陳世瑀 請購單位在場人員/陳世瑀 主驗人員/陳世瑀 註:陳世瑀另為本標案之評選委員 備註 ㈠縣立醫院就上開各標案廠商提出投標文件之審查表,各均有以下審核表,均各有初審、複審人員,文件名稱內容略以: ⑴《招標價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就廠商提出之標單格式、塗改、封裝、與其他廠商標單有無重大異常關聯等。 ⑵《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就廠商提出之投標商品規格,符合招標公告需求規格,內容詳下㈡所載。 ⑶《招標形式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就廠商資格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及不得投標事由、投標時程是否按時等。 ⑷《招標基本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就廠商提出之文件是否密封、有無付保證金、相關醫療商業登記。 ㈡《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記載內容: ⒈【需求規格功能效益條件】欄內記載「詳如招標文件所載之機關對採購標的之需求(詳邀標書)、規格、功能、效益,或其他條件之規定」,後為【廠商應繳之「規格文件」名稱】欄。 ⒉【廠商應繳之「規格文件」名稱】欄內記載「符合『需求規格功能效益條件』之文件(得包括型錄、設備、產品生產者、代理商、銷售者出具之符合『需求規格功能效益條件』之書面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符合機關需求條件之規格、功能、效益或其他情形之文件),惟招標文件未明文規定應附者,不在此限。」,後為【個別審查項目】欄。 ⒊【個別審查項目】欄分為以下3欄: ⑴招標文件明定應附符合「需求規格功能效益條件」之文件:廠商是否皆已檢附? ⑵廠商提供之履約標的:是否已等於或優於招標文件所載之「需求規格功能效益條件」? ⑶審標時是否未另發現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或本投標廠商與其他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㈢上開標案,就上開3份審查表,其中: ⒈上開各標案之⑴《招標價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⑶《招標形式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⑷《招標基本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之初審及復審人員,於編號①至④均係行政室人員(約用人員張淑佩、行政室主任周淑娟),於編號⑤標案之複審人員為副院長楊長彬。 ⒉上開各標案之⑵《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於編號①至⑤標案,初審人員均為行政室張淑佩,複審人員均為陳世瑀。
附表四:時序表 日期 所涉標案 事件 要旨內容 95.12.26 沈希哲擔任院長 95.12.26調任臺北縣立醫院院長/臺北縣政府派令:師(一)級本俸10級(桃院卷(三),P.246、247) 97.05.16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請購單位簽呈(楊仕山) 【97.05.16內科簽呈(楊仕山)】(偵16341卷,P.94)〔要旨:採購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1台。採購原因:①為就心臟血管疾病個案檢查確立診斷。②配合院方新增頸動脈超音波檢查服務。③本案已經編列98年度預算620萬元。〕〔會計室會簽〕該院會計人員會簽「案為98年度資本門50萬元以上醫療設備之預算金額,依預算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98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建請秉持該項原則辦理。」 【楊仕山101.02.23調查局證稱:本採購係心臟科醫師林重光提出採購需求及訂定採購規格後,林重光轉任陽明醫院,醫院無心臟專科醫生,遂由其接辦後續請購業務。後來第1次招標流標,且有toshiba業者向其反應原規格有專屬特定廠商規格之疑慮,所以其於98.01.30簽請修改規格。】(他5032卷(一),P.374反) 97.06.25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 【97年度第3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就【彩色超音波案】審查招標文件規格。 97.09 陳世瑀支援縣立醫院 陳世瑀任職萬芳醫院,因縣立醫院無心臟內科醫師,故自本月由沈希哲借調陳世瑀至縣立醫院。 97.12.29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第1次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節錄要旨)】 (一)案號名稱:A98-0201/「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儀1組」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金額:6,200,000元 (五)投標期限:98.01.14/10:00 (六)開標日期:98.01.15/09:00 98.01.15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第1次開標/流標 【第1次開標/流標紀錄】(他5032卷(二),P.40)〔投標廠商未達3家: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取回外標封)〕 行政室人員簽呈 【98.01.14簽呈/行政室約用人員張淑佩簽呈】(偵16341卷,P.94) 〔要旨:招標截止時間僅1家投標,依規定流標,擬續辦第2次招標〕。 98.01.30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楊仕山簽請修正規格簽呈(醫務秘書/楊仕山) 【98.01.30請購單位簽呈/楊仕山簽呈】(偵16341卷,P.111) 〔要旨:楊仕山簽呈以「在不追加預算下,採購功能實用及價錢合理之設備」為由,檢附儀器規格及價格比較表,簽擬修改原採購之「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儀」規格(原規格於97年第3次通過規格審查委員會)。〕 【簽呈簽辦情形】 (一)行政室張淑佩簽注:奉核後由本室辦後續採購招標作業。將另召開規格審查會並另立案辦理。(0130/1455) (二)副院長楊長彬簽注:請再確認修改之必要性及修改後規格(0205/0900) (三)院長沈希哲簽核:本案之金額高,為求確實符合本院需求,本案先暫緩請再整合心臟專科醫生意見再說。(0206/1400) 98.02.09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 【行政室98.02.09簽呈】 〔要旨:檢陳98年度第2次衛材儀器設備採購規格審查會會議記錄(98.02.05開會)〕 〔院長批示:請行政室確認說明二所載審查項目正確性(註:內有【彩色超音波案】(沈希哲0213/1230)〕 〔行政室簽註:有關「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儀1台」之規格,於98-2規格審會已提出,嗣後因使用單位規格修正簽核示為「再議」,本案目前已暫停辦理招標作業,俟使用單位再次確認規格,審查通過後,始續辦理招標作業。(行政室張淑佩0216/1400)〕 98.03.01 陳世瑀約用到院 陳世瑀為新北縣立醫院約用醫師兼心臟內科主任(桃院卷(三),P246;原審卷(六),P.109) 98.04.02 ⑤⑤ 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依97年2月主管共識,心導管中心陸續建置。 98.04.23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行政室簽詢本案採購規格 【98.04.23簽呈/行政室張淑佩簽呈】(偵16341卷,P.104) 〔要旨:就98年度預算案之「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儀1組」採購案,請心臟內科提出相關規格,供規格審查會再次審查後,以辦理招標作業,便於6月底前完成核銷回報衛生局。〕 【簽呈簽辦情形】 (一)心臟內科主任陳世瑀會簽要旨(2009.04.30):97年5月16日所提採購格,符合本科需求。本案規格依97年5月16日之簽案辦理。 (二)行政室人員張淑佩簽辦要旨:依心臟內科會簽意見,以原規格(97年度3次規格審查會通過規格)為本案規格,辦理公開招標。 (三)副院長98.05.04簽准。 98.04.30 #其他陳世瑀為請購單位之標案A A98-0330第1次開標/廢標 【A98-0330】(原審卷(三),P.14)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4) (一)案號名稱:A98-0330/「簡易型移動式血壓血氧心電圖監視器1台」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98.05.05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行政室採購簽呈 【98.05.05簽呈/約用人員張淑佩簽呈】(偵16341卷,P.105) 〔要旨:依內科97.05.16、98.01.30簽、行政室98.02.09、04.23簽,就心臟內科會簽意見採購本儀器,辦理公開招標。〕 98.05.08 ①① A98-0201第2次招標公告 【A98-0201招標公告】 除投標期限(98.05.19/17:00)、開標日期(98.05.20/15:30)外,其餘同第1次招標公告。 98.05.11 #其他陳世瑀為請購單位之標案A A98-0330第2次開標/流標 【A98-0330】(原審卷(三),P.14)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5) (一)無法決標理由: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98.05.20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第2次開標/決標 【第2次開標/決標紀錄】(他5032卷(二),P.41) (一)時間:98.05.20/15:30 (二)1.(1)投標:①仰德儀器公司:(規格不符) ②永躍科技公司:6,20 0,000元 ③博而美國際公司:6,180,000元 (2)優先減價後之標價:博而美國際公司:5,880,000元 2.第1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1)永躍科技公司:5,820,000元 (2)博而美國際公司:5,748,000元 3.第2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1)永躍科技公司:無法再減 (2)博而美國際公司:5,720,000元 4.第3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博而美國際公司:依底價承作 (三)審標結果: 1.本案投標廠商計3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3家,審標結果符合招 標文件規定,其餘1家不合格。 2.博而美國際公司報價(減價後)5,700,000元整最低,且在底價5,7 00,000元整以內,經主持人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宣 布決標。 (四)決標廠商:博而美國際公司/底價承作 【陳世瑀為「規格文件」符合招標規定之複審人員(初審人員為行政室約用人員張淑佩)】 陳世瑀於仰德儀器公司之「規格文件」審查表:就廠商提出標的之規格,以「處理通道數太低(17920)」為由,於複審判定不符合規定(行政室張淑佩初審認符合規定)。 98.05.25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決標公告日 【決標公告(節錄決標部分)】(他5032卷(一),P.135-136反) (一)底價金額:5,700,000元 (二)投標家數:3家(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仰德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決標金額:5,700,000元 (四)得標廠商: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五)履約期間:98.05.21-98.08.18 (六)未得標者:仰德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規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永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標) (七)決標日期:98.05.20 98.06.19前 ③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請購單位申購單 陳世瑀以使用單位(板橋院區心臟內科)申請人兼單位主管「99年度儀器設備申購單(50萬元以上)」申購本儀器(桃院卷(一),P.160-161) ④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使用單位請購簽呈 依其他簽呈資料,本標案應與③標案係同時送衛生局審核,故應係同時提出申購。 98.06.22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陳世瑀成立心血管照護中心之器材租賃計畫書 【心臟內科98.06.22簽呈(陳世瑀簽呈)】(桃院卷(二),P.120-139) 〔要旨:因應本院升格為區域教學醫院,及提升本院心臟內科,擬成立「台北縣立醫院心血管照護中心」,①簡述業務範圍、應設設備、人力配置要旨、②檢陳「心血管照護中心計畫書」1份、③建議「為考量院內成本效益,建議以租賃模式進行。」。〕 【「心血管照護中心計畫書」內容要旨】 (一)記載擬購置之需求設備儀器:①雙向「數位心臟血管攝影X光幾」(含材功能、系統、解析度等需求規格)。②「心導管生理電腦記錄分析系統」(記載產品詳細規格)。③「顯影劑高壓注射器」(記載產品詳細規格)。④「主動脈氣球幫浦」。⑤「血管內超音波」。⑥「電擊器」。⑦「凝血測定儀」。⑧「全血氧分析儀」。⑨「周邊設備一批」(表格記載39項辦公與醫療用品)。(上開④至⑨僅名稱未載需求規格)。 (二)就成本效益部分:記載心導管室檢查項目、特殊檢查項目及各項健保價,並就收入部分,依論病計酬及核實申報製作平均給付一覽表。 (三)就儀器設備成本效益分析部分:就「買新、BOT、租賃」情形列表評估。 【簽辦情形】 (一)行政室會簽要旨:依租賃作業要點,需提醫療設備委員會審查。 (二)秘書王頌華簽注:儘速辦理,一周內務必報局(0701/1130)。 (三)院長沈希哲簽核:提委員會審議,餘如擬及會簽意見(0701/1700)。 98.06.24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行政室驗收便簽 【行政室98.06.24便簽(行政室張淑佩簽)】 〔要旨:廠商已於98.06.24完成交貨,訂於98.06.29辦理驗收,經核示主驗為楊仕山主任或其指定人員。陽仕山指定由陳世瑀擔任主驗〕 98.06.26 #其他陳世瑀為請購單位之標案A A00-0000-0 【A98-0330】(原審卷(三),P.14)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6) (一)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① 98.06.29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行政室驗收紀錄 【記錄張淑佩/機關監驗人員邱政義、歐姿蘭/主驗人員陳世瑀、楊仕山】 〔要旨:驗收合格/主驗人員:陳世瑀、楊仕山〕 98.06.30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行政室簽呈(簽請組成審查會) 【98.07.14行政室簽(張淑佩簽呈)】 〔要旨:就98.06.22心臟科請購【心血管中心案】,簽請依98.06.30決策會議決議,由楊長彬副院長為召集人,由院長指派其他委員(檢附工程會建議名單資料)組成本案審查委員會,審查本租賃案〕 【簽辦情形】 (一)秘書王頌華簽辦要旨:由本院現有相關委員審查,毋須外聘(0703/133)。 (二)副院長楊長彬簽辦要旨:提供心血管中心規劃小組歷次會議記錄為佐證召開醫院空間管理委員會討論空間規畫、提由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審核(0709/1700)。 (三)院長沈希哲簽核:如楊長彬簽擬(0710/1900)。 98.07.03 ③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衛生局函詢本器材採購必要性 【縣衛生局98.07.03北衛企字第0980075467號函】(桃院卷(一),P.162 ) 〔要旨:就縣立醫院98.06.26函文,衛生局告知已於98.06.19函請縣立醫院就本器材採購:應先向現有相似器材(97.09.17購買)廠商詢問是否可擴充原器材功能,且向馬偕及榮總詢問該現有相似器材是否有判讀問題,請縣立醫院於3日內回文。〕 98.07.04 ⑤⑤ 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依97年主管共識規劃,心導管室及心臟加護病房大抵規劃完成。 98.07.08 ③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行政室簽辦單/縣立醫院函復衛生局採購必要性 (一)【98.07.08行政室簽辦單】(行政室張淑佩)(桃院卷(一),P.163 )〔要旨:行政室就衛生局98.07.03函文,簽請請購單位心臟科就為生局函詢之採購必要性提出說明後,以簽稿併陳方式回復衛生局,經陳世瑀(心臟內科主任)簽以:原機型無法正確診斷,不宜擴充原機型,榮總、馬偕皆已改用其他廠牌機型之會簽意見後,由院長簽准發文。 (二)【98.07.08北縣醫行字第0980006913號函】(桃院卷(一),P.164)〔要旨:依上開簽辦單陳世瑀意見函復縣立醫院本件採購必要性〕 98.07.14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行政室簽呈(租賃案審查會議記錄) 【98.07.14行政室簽(簽呈附件:會議紀錄)】(桃院卷(一),P.182-190、卷(二),P.140-144) 〔要旨:檢陳「98年度第7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98.7.14開會)由院長批閱(沈希哲0720/1145批閱),本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6為「【心血管中心案】之租賃審查案〕 〔本此會議紀錄就「心血管中心案」審查要旨〕 (一)本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依委員簽到表,陳世瑀並非該會委員,僅屬會議中列席之各科室代表(簽到表,桃院卷(一),P.185)。 (二)會議記錄就本案之記載:「6.【心血管照護中心】租賃案審查:請林素主任協助後續資料彙整並補足廠商報價資料,修改後通過。」 98.07.23 ③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衛生局函覆同意採購 【衛生局98.07.23北衛企字第0980086910號函】 〔要旨:同意於99年度新購「24小時心電圖機」,採購金額依98.06.15「99年度新增採購醫療儀器設備討論會議」決議為110萬元。並請於98.12.31前完成採購。〕(桃院卷(一),P.165) 98.07.28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縣立醫院函(向縣府陳報本租賃案申請表) 【縣立醫院98.07.28北縣醫行字第0980007808號函】(桃院卷(一),P.192-202/卷(二),P.145-156) 〔要旨:檢送「99年度醫療儀器設備購置、租賃及合作案申請表」(即【心血管中心案】,含「99年度醫療儀器設備購置、租賃及合作案彙總表」)由衛生局核備。〕 (一)檢送之「99年度醫療儀器設備購置、租賃及合作案申請表」要旨:本案租賃內容為2項(各79,185,000元、232,179元),預估採購總價:93,115,730元,申請表內列相關廠商(①友信行公司/代理「飛利浦」、②博洽公司/代理「奇異」、③德全立儀器公司/代理「西門子」、④老達利公司/代理「東芝」)現於各醫院之8年租賃價格表及相關優缺點。 (二)檢送之「99年度醫療儀器設備購置、租賃及合作案彙總表」表格內容: 1.三重院區/成立心血管照護中心/心導管室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每 月租金1,319,750元×5年/總價79,185,000元。 2.三重院區/成立心血管照護中心/心臟科加護病房醫療儀器及設備租 賃/每月租金232,179元×5年/總價13,930,730元。 ③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使用單位請購簽呈 【心臟內科98.07.28簽(陳世瑀)】(偵19009(一),P.87/偵13273(一)151;桃院卷(一),P.171) 〔要旨:本器材經99年度「臺北縣政府衛生局醫療儀器申購審查會議」通過,採購金額預算為1,100,000元,檢附相關規格及報價,請行政室辦理採購作業(沈希哲98.08.11簽准)〕 ④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使用單位請購簽呈 【心臟內科98.07.28簽(陳世瑀)】 〔要旨:本器材經99年度「臺北縣政府衛生局醫療儀器申購審查會議」通過,採購金額預算為2,720,000元,檢附相關規格及報價,請行政室辦理採購作業(沈希哲98.08.12簽准)〕 【備註】 上開③④請購簽呈,該院會計人員歐姿蘭於2簽呈內均簽註「案為99年度資本門之預算金額,依預算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建請秉持該項原則辦理。」 ① $ 98.08某日 ①① A98-0201 【彩色超音波案】 【博而美公司「合約及訂貨單申請單/單號:OZ000000000】記載:「三、其他注意事項4.本案須提供ˍ%作為其他費用,金額NT$977143」、「OK98/6入 98/8支」 98.08.18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縣衛生局函 【縣衛生局98.08.18北衛企字0000000000函】 〔要旨:依本案採購總價,依「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臺北縣立醫院醫療儀器購置、租賃及合作審核作業原則」應召該審核會議,請醫院補充相關資料:「規格與功能需求」欄,需詳列大於50萬元以上儀器規格、「成本效益分析」欄,具體說明醫院每月支出包含之項目。〕 98.08.19 #其他陳世瑀為請購單位之標案A A00-0000-0 【A98-0330】(原審卷(三),P.14) 【決標公告】(原審卷(七),P.7) 98.08.21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縣衛生局函請確認資料 【縣衛生局98.08.21北衛企字0000000000函】 〔要旨:縣衛生局就醫院98.08.20補送資料,其中成本效益分析與預期效益分析等欄位中,就加護病房每月收入金額有差異,請確認資料正確性〕 【縣立醫院98.08.28北縣醫行字0000000000函】更正上開資料函復。 98.09.04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縣衛生局函 【縣衛生局98.09.04北衛企字0000000000函】 〔要旨:衛生局依「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臺北縣立醫院醫療儀器購置、租賃及合作審核作業原則」,就本案擬召該審核會議,決議採購金額及規格。〕 【縣衛生局98.09.07北衛企字0000000000函】通知開會時地(98.09.24),並請申購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98.09.08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行政室簽辦單 【98.09.08行政室簽辦單(行政室張淑佩0908/1830簽)】 〔要旨:因衛生局來函通知就【心血管中心案】於98.09.24於衛生局召開儀器審查會議,請心臟科派員前往簡報〕 【簽辦情形】 (一)內科部主任楊仕山、副院長楊長彬簽:由陳世瑀與會說明。 (二)院長沈希哲:請事先將簡報資料送至院長室安排預演(0910/1530)。 ③③ ④④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 【98年第10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 〔審查【24時心電圖機】、【手提式圖機案】之「規格暨預算書圖審查」〕 98.09.17 ②② A98-0249 【全頁式圖機案】使用單位請購簽呈 【心臟內科98.09.17簽呈(陳世瑀)】(偵19009(一),P.84反、89反/偵13273(一),P.146、156) 〔要旨:陳世瑀以「值班醫師於內科病房,無心電圖機可用,延遲診斷時間」為由,檢附本器材規格及報價,建請自「98年機械及設備標餘或結餘款」或「民眾捐助金」購買此器材。〕 【簽辦情形】 沈希哲依秘書王頌華之核批建議,批示先由標案餘款支應,不足部分再由議員補助款支應。 98.09.24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 本日衛生局審查委員出席委員未過半,改於98.10.07開會 98.10.06 ③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行政室採購簽呈 【行政室98.10.06簽(張淑佩)】(院長1012簽准) 〔要旨:本案採購經縣衛生局98年度醫療儀器審查委員會審查確定通過採購,依縣醫療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98年第3次會議裁示需於99.01月前辦理採購完畢,並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本案之「規格暨預算圖審查」經98年度第10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預算金額為110萬元,你由99年度資本門預算支應,請准辦理公開招標。〕 98.10.07 ⑤⑤ A99-0301【心血管中心案】衛生局審查會會議決議 【縣衛生局儀器審查會就本案召開「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縣立醫院『心血管照護中心醫療儀器及設備租』暨『膀胱功能保健中心醫療委外合作』審查會議」】(縣衛生局98.10.20北衛企字第0980128484號函附件,桃院卷(一),P.203-206/卷(二),P.157-158) 【會議要旨】(桃院卷(一)P.205) (一)各委員建議要旨:租賃期間5年是否考慮延長以降低成本及風險、研議醫療人員於租賃合約期間留任方案避免人員異動造成設備閒置、建議增列應有儀器(心臟電燒儀器)、建議採最有利標方式、建議於合約需註明設備規格防止廠商提出次級品且均應屬新品。 (二)會議決議: (1)請醫院依委員建議修改及納入合約內容規範。 (2)請醫院妥善規劃人力,避免因醫療人員無法留任造成醫療儀器成本之閒置。 (3)本案請醫院以「最有利標」的方式進行採購,並於上網公告前聘請公共工程委員先進行規格需求審查,並依其意見整理分析再進行招標。 98.10.13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請購單位(心臟內科)簽呈 【心臟內科98.10.13簽(陳世瑀)】(桃院卷(二),P.160-169) 〔要旨:陳世瑀就縣衛生局審查委員提出建議提出回覆,並記載「心導管室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預估租金0000000元、「心臟科加護病房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預估租金232179元。〕 〔回覆要旨:租賃期滿設備所有權屬於醫院、五年租賃已符合成本效益、建議採購器材不符成本效益、明定器材規格並載明需為新品等(檢附買斷、租賃、BOT合作之效益分析)。〕 【簽辦情形】 〔行政室張淑佩簽辦要旨:本案已提交衛生局於98.10.07審查,待衛生局回復審查結果後,辦理採購招標作業(1015/1400)。〕 〔會計室歐姿蘭簽辦要旨:本案為99年度預算金額,依預算法規定,需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後始得動支(1016/1012) 98.10.20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 【縣衛生局98.10.20北衛企字第0980128484號函】 〔要旨:檢送縣衛生局98.10.07儀器審查會議之會議紀錄〕 ②② A98-0249 【全頁式圖機案】 【98年第12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 〔審查【全頁式圖機案】之「規格暨預算書圖審查」〕 98.10.23 ②② A98-0249 【全頁式圖機案】 【縣立醫院行政室98.10.23簽(會議紀錄)】(桃院卷(一),P.156-157) 〔要旨:檢陳「98年度第12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核閱(98年10月20日開會審查結果,通過本採購預算為30萬元)〕 98.10.29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醫院就招標方式向衛生局釋疑 【醫院98.10.29北縣醫行字第0980011343函】 〔要旨:縣立醫院就98.10.07會議結論關於本案招標採「最有利標」之結論,請衛生局釋疑〕 〔節錄說明二:「因該案於送審前已訂有明確之規格且已徵詢3家以上廠商報價,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似不宜採最有利標辦理;惟考量案件之專業性與標的的價格合理性,建請准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辦理,將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方式。」〕 ②② A98-0249 【全頁式圖機案】 【行政室98.10.29採購簽呈】 〔要旨:就心臟內科98.09.17簽呈,本案「規格暨預算書圖審查」經98年度第12次衛材儀器設備管理委員會通過,擬由民眾捐款支應本案經費。〕 98.11.04 ②② A98-0249 【全頁式圖機案】價格小組底價 【參見98.11.17院長核定底價】 98.11.07 ②② A98-0249 【全頁式圖機案】院長核定底價 【臺北縣立醫院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偵19009(一),P.56反-57) (一)採購名稱: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1台 (二)預算金額:300,000元 (三)(1)使用單位建議金額:300,000元/心臟內科主任陳世瑀 (2)建議金額參考方式:①市場行情:330,000②其他:振興35萬、同行價30萬 (四)價格參考小組金額:300,000元/副院長楊長彬(98.11.04) (五)院長核定金額:300,000元/院長沈希哲(98.11.07) 98.11.12 ②② 【全頁式圖機案】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節錄要旨)】(偵19009卷(一)P.55) (一)案號名稱:A98-0249/「全頁式解析式心電圖機1台」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金額:300,000元 (五)投標期限:98.11.17/17:00 (六)開標日期:98.11.18/15:00 98.11.17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縣衛生局函復採購方式 【衛生局98.11.17北衛企字0000000000函】 〔要旨:衛生局回復縣立醫院98.10.29函詢之招標方式釋疑,就醫院於該函提出之釋疑,請醫院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規定本於權責自行辦理,免報上級機關同意〕 98.11.18 ② A98-0249 【全頁式圖機案】第2次開標/決標 【開標/決標紀錄】(偵19009(一),P.55/偵13273(一),P.148) (一)時間:98.11.18/15:00 (二)投標: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標價:300,000元 (三)審標結果: 1.本案投標廠商1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1家,審標結果1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0家不及格。 2.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300,000元(決標=底價)【第2次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複審人員:陳世瑀、黃兆康】(偵19009(一),P.85、90) 98.11.24 ② A98-0249 【全頁式圖機案】決標公告 【決標公告(節錄決標部分)】(偵19009卷(一),P.48-49、151-152) (一)底價金額:300,000元 (二)投標家數:1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三)決標金額:300,000元 (四)得標廠商: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五)履約期間:98.11.19-99.01.17 (六)決標日期:98.11.18 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 【98年第14次衛材儀器設備審查會】 〔審查【心血管中心案】之「規格暨預算書圖審查」〕 98.11.30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行政室簽文 行政室簽請辦理公開招標(成立工作小組、簽選評選委員等)簽呈之簽核(桃院卷(一),P.207),該簽呈於99.02.01行文心臟內科、政風室、會計室會後層轉院長審核(詳本院該標案資料影卷(一)該院行政室就該案製作之「大紀」表格) ② ☆② 98.12.09 ②② A98-0249 【全頁式圖機案】驗收/付款 (一)【驗收紀錄】(醫院核定主驗人員:心臟內科黃兆康)〔要旨:98.12.09醫院驗收合格〕(偵19009卷(一),P91-91反/偵13273(一),P.149、159) (二)【付款發票】發票日期:30萬元/98.12.10(偵13273(一),P.150、160) 98.12.21 ③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第1次召標公告 【第1次招標公告(節錄要旨)】(原審A99-0215卷) (一)案號名稱:A99-0215/「24小時心電圖分析系統1套」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金額:1,100,000元 (五)投標期限:99.01.04/08:30 (六)開標日期:99.01.04/09:10 ④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第1次招標公告 【第1次招標公告(節錄要旨)】(原審A99-0217卷) (一)案號名稱:A99-0217/「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1組」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金額:2,720,000元 (五)投標期限:99.01.04/08:30 (六)開標日期:99.01.04/09:00 98.12.24 ③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價格小組底價 陳世瑀建議金額/價格參考小組報價 【詳98.12.31院長核定底價】 ④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價格小組底價 陳世瑀建議金額/價格參考小組報價 【詳98.12.31院長核定底價】 98.12.26 ⑤ 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未來一年,心導管中心、膀胱醫學中心將在上半年陸續建立。 98.12.31 ③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院長核定底價 【臺北縣立醫院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偵19009卷(一),P.59正反】 (一)採購名稱:24小時心電圖分析系統1套 (二)預算金額:1,100,000元 (三)(1)使用單位建議金額:1,090,000元/心臟內科主任陳世瑀1224/1200 (2)建議金額參考方式:市場行情②其他:此規格為最新型 (四)價格參考小組金額:940,000元/副院長楊長彬(98.12.24) (五)院長核定金額:940,000元/院長沈希哲(98.12.31) ④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院長核定底價(第1次) 【臺北縣立醫院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桃院卷(一),P.173) (一)採購名稱: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1組 (二)預算金額:2,720,000元 (三)(1)使用單位建議金額:2,710,000元/心臟內科主任陳世瑀(99.12.24) (2)建議金額參考方式:市場行情 (四)價格參考小組金額:2,450,000元/副院長楊長彬(98.12.24) (五)院長核定金額:2,400,000元/院長沈希哲(98.12.31) 99.01.04 ③③ A99-0215流標 【24時心電圖機】 【A99-0215第1次流標紀錄】 〔投標廠商未達3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取回外標封)〕 ④④ A99-0217流標 【手提式圖機案】 【A99-0217流標紀錄】(桃院卷(一),P.174/偵13273(一),P.59)〔投標廠商未達3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取回外標封)〕 99.01.08 ③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第2次招標公告 【第2次招標公告】(原審A99-0215卷)除投標期限(99.01.13/17:00)、開標日期(99.01.14/15:05)外,其餘同第1次招標公告。 ④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第2次招標公告 【A99-0217廢標紀錄】(桃院卷(一),P.175) 除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外,其餘同第1次招標公告。 99.01.14 ③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第2次開標/決標 【A99-0215決標紀錄】(偵19009(一),P.58反、88/偵13273(一),P.56反) (一)時間:99.01.14/15:05 (二)投標:①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標價1,100,000元 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規格不符/陳世瑀)② ②第1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1,050,000元③ ③第2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997,500元④ ④第3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願以底價承接 (三)審標結果: 本案投標廠商2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2家,審標結果1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1家不及格。 (四)決標原則:政府採購法52條第1項第1款 決標廠商:宜德 決標金額:94萬元整。 3【第2次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複審人員:陳世瑀】(偵19009(一),P.87) ④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第2次開標/廢標 【A99-0217廢標紀錄】(偵19009(一),P.61/桃院卷(一),P.175/偵13273(一),P.60) (一)時間:99.01.14/15:00 (二)投標:①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標價2,720,000元 ②第1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2,700,000元③ ③第2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2,620,000元④ ④第3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2,540,000元 【超底價廢標】 (三)審標結果:本案投標廠商1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1家,審標結果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0家不及格。 開標後經審標結果,無得為決標對象之廠商,經主持人當廠宣布廢標。 99.01.15 ④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價格小組底價 【詳99.01.27院長核定底價】 99.01.18 ③③ A99-0215 【24hr心電圖機】決標公告 【決標公告(節錄決標部分)】(偵19009(一),P.34-36、49反-51反;原審673卷(三),P.132正反) (一)底價金額:940,000元 (二)投標家數:2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決標金額:940,000元 (四)得標廠商: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履約期間:99.01.15-99.03.20) (五)未得標者: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規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六)決標日期:99.01.14(公告日期:99.01.18)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01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決標公告〕 【A99-0201】(醫院未找到底價單) 【決標公告資料】(原審卷(五),P.6) 99.01.20 ④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第3次招標公告 參【A99-0217廢標紀錄】(桃院卷(一),P.178) 卷內無第3次招標公告資料 99.01.21 99.01.25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11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11】(原審673卷(五),P.6反) 【第2次核定底價單】(原審673卷(五),P.12反) 1.使用單位金額:675,000元(陳晏波) 2.價格小組金額:67萬元(99.01.15) 3.院長核定金額:670,000元(99.01.15) 【決標公告資料(99.01.21)】(原審673卷(三),P.128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11/「雙腔標靶輸液系統工作站1套」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680,000元/底價67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佑聯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67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1.18(履約期間:99.01.19-99.03.24)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12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12】(原審673卷(五),P.6) 【第2次核定底價單】(原審673卷(五),P.7): 1.使用單位金額:1,850,000元(楊仕山) 2.價格小組金額:170萬元(99.01.15) 3.院長核定金額:1,650,000元(99.01.19) 【決標公告資料(99.01.25)】(原審673卷(三),P.129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12/「內科影像擷取傳輸系統1套」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1,900,000元/底價1,65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商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1,65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1.20(履約期間:99.01.25-99.03.30) 99.01.25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05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決標公告〕 【A99-0205】(醫院未找到底價單紙本;原審673卷(五),P.6) 【決標公告資料(99.01.25)】(原審673卷(三),P.122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05/「氣壓彈道式/超音波兩用碎石機組1組」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1,500,000元/底價1,50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汎英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1,50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1.20(履約期間:99.01.25-99.03.30) 99.01.26(99.01.28)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04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04】 【第3次核定底價單】(原審673卷(五),P.7反): 1.使用單位金額:2,870,000元(陳裕芳) 2.價格小組金額:285萬元(99.01.22) 3.院長核定金額:2,850,000元(99.01.26) 【決標公告資料(99.01.28)】(原審673卷(三),P.121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04/「3D立體眼底斷層掃描分析儀1套」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3,000,000元/底價2,85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達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2,85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1.27(履約期間:99.01.28-99.04.03) 99.01.27 ④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院長核定底價(第2次) 【臺北縣立醫院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99.01.27(桃院卷(一),P.177) (一)採購名稱: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1組/第2次核定底價 (二)預算金額:2,700,000元 (三)(1)使用單位建議金額:2,710,000元/心臟內科主任陳世瑀 (2)建議金額參考方式:①市場行情:2,749,998(署桃) ②其他:前次比減價至254萬/臺 (四)價格參考小組金額:254萬/副院長楊長彬(99.01.15) (五)院長核定金額:2,450,000元/院長沈希哲(99.01.27) ④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第3次開標/廢標 【A99-0217廢標紀錄】(桃院卷(一),P.178/偵13273(一),P.60) (一)時間:99.01.27/15:30 (二)投標:①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標價2,540,000元 ②第1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無法再減價【超底價廢標】 (三)審標結果:本案投標廠商1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1家,審標結果1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0家不及格。 99.01.29 ④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第4次招標公告 【第4次招標公告(節錄要旨)】 除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外,其餘同第1次招標公告。 ④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價格小組底價 【參見99.02.01院長核定底價】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16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決標公告〕 【A99-0216】(醫院未找到底價單紙本;原審673卷(五),P.6反)【決標公告資料(99.01.29)】(原審673卷(三),P.133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16/「連續性心輸出量測量與心肺容積監測器1台」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820,000元/底價77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一東儀器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77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1.27(履約期間:99.01.28-99.04.03) ⑤ $ 99.01底-99-02初 ⑤⑤ 【心血管中心案】林弘銘支付回扣前金給陳世瑀 【林弘銘、林洽權供述】 1.林弘銘100.04.28調查局供述:於【心血管中心案】上網公告前,陳世瑀找我要我提供規格及建置計畫,並稱標案金額較大,要取信「老大」,「老大」要求要先拿出前金以取信「老大」,證明德全公司得標後可付剩餘回扣及陳世瑀可取得回扣。陳世瑀要求決標金額13%之半額款項,即約600萬元,經協調德全公司先付300萬元作為前金,我就將「老大」透過陳世瑀要求前金告訴林洽權,林洽權同意後,於99.01底-99.02初,林洽權配偶蘇寶心將300萬交給我,我於同晚在六福皇宮雪茄館將300萬給陳世瑀。「老大」應指沈希哲,因為他平常聊天提到院長,都稱老大(偵19009(一),P.11-13/註:內帳無300萬支出之直接記載,僅有99.09.01的-300萬」間接記載)。 2.林洽權100.04.20調查局稱:陳世瑀於辦理本案採購案時,約我到醫院詢問本案有無意願投標,我表示宜德公司代理奇異公司產品,但奇異公司在臺北縣立醫院就心導管X光機係由博洽公司代理,陳世瑀要我另找西門子或飛利浦合作投標,我就找菲利浦合作,並就本案其他30、40項設備與代理商聯絡後,由林立祥將整合後之目錄與規格書交給陳世瑀,陳世瑀即依該等資料製作標案規格及投標文件,藉此排除其他廠商投標,且於審標時,博洽公司因文件規格不符而未得標等情,均屬實在,且因本標案係採異質性最低標方式,要達到資格門欄,才可以參予價格標,博洽公司較無經驗,許多品項未附衛生署許可證,所以未過資格標(偵19009(一),P.142反-143)。 99.02.01 ④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院長核定底價(第3次) 【臺北縣立醫院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99.01.27 (桃院卷(一),P.180) (一)採購名稱: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1組/第3次核定底價 (二)預算金額:2,720,000元 (三)(1)使用單位建議金額:2,690,000元/心臟內科主任陳世瑀 (2)建議金額參考方式:①市場行情:2,749,998(署桃) ②其他:本案原提報衛生局2,900,000元,已刪減為2,720,000元。 (四)價格參考小組金額:254萬元/副院長楊長彬(99.01.28) (五)院長核定金額:2,540,000元/院長沈希哲(99.02.01)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行政室簽請辦理公開招標(成立工作小組、簽選評選委員等)行文 【99.02.01行政室簽(張淑佩簽)行文(檔號99/142/1/2/21)】 〔要旨:就本案依法辦理公開招標,並依衛生局98.11.17北衛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就本案成立:①採購審查委員會、②工作小組、③動支經費。〕 (一)本案採購目的:為因應本院升格為區域教學醫院,及提升本院心臟內科之水準與照護品質,擬成立「臺北縣立醫院心血管照護中心」。 (二)本案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理由:本案包含「租賃醫療儀器設備」「房間房護裝設」2部分。「租賃醫療儀器設備」部分,占本案90.86%,於「功能特性」有異質性,不同廠商提供品項於品質及功能影差異;「房間房護裝設」,占本案9.14%,異質性小。為顧及「價格」及「品質」之效益並提升本院醫療技術,並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品質,有採評分方式決定合格廠商之必要,故擬依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辦理。 【簽辦情形】 (一)會計主任林素珍簽辦要旨(99.02.12浮簽):①行政室簽附之招標文件未將檢送衛生局核可之本案設備、工程、維修保固等費用依資本租賃帳務劃分。②北縣審計室就本院另案租賃案(64切電腦斷層掃描儀租賃)於98.05.20函要求該案需考量租賃合約期滿後之廠商後續維修保養是否列入後續擴充等事項,請業務單位及行政室審酌列入考量。③本案申購規範書之周邊工程部分,未經本室審核,有違反規定之虞。另工程施工預算書圖格式,未依「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規定格式製作。④本案履約保證金發還方式(驗收30日內發還20%,其餘依租期分期發還),與上開租賃案保證金發還方式不同(租期滿後發還)不同,請行政室查明。 (二)秘書王頌華簽辦(99.02.22):請心臟科及行政室回復會計室意見。 (三)行政室簽辦要旨(99.02.23、99.02.24浮簽):①依會計室要求補列資及格式。②本案租期之各項儀器保固全由廠商負責,租期期滿後,因儀器涉及數家原廠授權問題,擬另案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③修正履約保證金條款。 (四)副院長楊長彬簽辦(99.02.24):簽載建議之院內、院外評選委員委員單(院內含陳世瑀)。 (五)院長沈希哲簽核要旨:依規定辦理。如楊長彬建議評選委員並任召集人 ③ $ 99.02.02 ③③ 林洽權配偶電腦帳冊紀錄 【24hr心電圖機】 (一)記載:「San-Chueng/-150,400/Bob」(偵19009(一),P.29)。 (二)林弘銘100.04.28調查局供述:此為③【24hr心電圖機】支付陳世瑀匯記載,本案回扣16%(公司開10%,但陳要16%),陳世瑀同意幫忙綁標及護航,就是依宜德公司產品規格制定並開標,而排除其他廠商得標機會,本案有其他廠商投標,因規格不符,故由宜德得標。本案款項由林洽權將款項交給其,由其給陳世瑀,Bob指林洽權,San-Chueng指三重醫院(偵19009(一),P.19-20)。 99.02.03 ④④ A99-0217 【手提式圖機案】第4次開標/決標 【A99-0217決標紀錄】 (偵19009(一),P.63/桃院卷(一),P.181/偵13273(一),P.61) (一)時間:99.02.03/15:30 (二)投標: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標價2,540,000元(決標=底價) (三)審標結果:本案投標廠商1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1家,審標結果1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0家不及格。 (四)決標原則:政府採購法52條第1項第1款 決標廠商:宜德 決標金額:254萬元整。 99.02.05 ④④ A99-0217決標公告【手提式圖機案】 【決標公告(節錄決標部分)】(偵19009(一),P.37-39、51-52;原審(三),P.134正反) (一)底價金額:2,540,000元 (二)投標家數:1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三)決標金額:2,540,000元 (四)得標廠商: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五)履約期間:99.02.04-99.04.10 (六)決標日期:99.02.03 99.02.10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06 縣立醫院99年度醫療器材標案,其他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決標公告〕 【A99-0206】(醫院未找到底價單紙本;原審673卷(五),P.6) 【決標公告資料(99.02.10)】(原審673卷(三),P.123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06/「多功能數位彩色超音波掃瞄儀1組」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2,800,000元/底價2,20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2,20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2.05(履約期間:99.02.04-99.04.10) 99.02.25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縣立醫院函本案招標資料予評選委員 【縣醫院99.02.25北縣醫行字第0990002052號函】 〔要旨:檢送本案招標資料、需求規格、評選表格等予本案評選委員〕 (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於本案招標公告前,不另開評審查會議。 (二)檢送本案「投標須知」、「契約書稿」、「需求規範書」、「單價分析」、「招標文件審查意見表」,請委員於99.03.01填妥「招標文件審查意見表」郵寄回復醫院。 (三)請各委員於開始評選前應對委員名單保密。 99.02.26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第1次招標公告 【第1次招標公告(節錄要旨)】(桃院卷(二)P.244-245) (一)案號名稱:A99-0301/「三重院區心血管照護中心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式(5年)」 (二)採購級距:查核金額以上未達鉅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金額:92,367,113元 (五)投標期限:99.03.15/17:00 (六)開標日期:99.03.15/17:10 (七)性質:租賃 99.03.02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價格小組底價 院長核定底價 【臺北縣立醫院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偵19009卷(一),P.69、桃院卷(二)P.246) (一)採購名稱:三重院區心血管照護中心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1式(5年) (二)預算金額:每月月租金1,539,451.88元/月(1,539,451.88元/月×60期=92,367,113元) (三)(1)使用單位建議金額:月租金1,536,000元/心臟內科主任陳世瑀 (2)建議金額參考方式:成本分析 (四)價格參考小組金額:月租金153萬元/月/副院長楊長彬(99.03.02) (五)院長核定金額:月租金148萬元/月/院長沈希哲(99.03.09) 99.03.15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第2次開標/流標 【A99-0301流標紀錄】(偵19009卷(一),P.66) (一)時間:99.03.15/17:10 (二)投標:①博洽股份有限公司:取回外標封 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取回外標封 (三)審標結果:投標廠商未達3 家,宣布流標。 99.03.17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第2次招標公告 【第2次招標公告(桃院卷(二)P.248-251)】 除投標期限(99.03.22)、開標日期(99.03.22)外,其餘同第1次招標公告。 99.03.22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開標紀錄/審查意見 【A99-0301開標紀錄】(偵13273(一),P.168) (一)時間:99.03.22 (二)投標:①博洽股份有限公司:規格審查資格不符(陳世瑀)② ②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審查符合規定 (三)審標結果:本案投標廠商計2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2家,審標結果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1家不合格。 【臺北縣立醫院辦理採購評選委員會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審查結果要旨(桃院卷(二)P.252): (一)於99年3月22日下午17時10分舉行投標廠商「資格、規格標」審查。 (二)廠商「博洽股份有限公司」、「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2家投標:經形式審查、基本文件及資格文件審查結果2家皆符合規定。規格審查結果「博洽股份有限公」因只有提GE透視X光系統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及GE代理授權書,其他醫療器材許可證及代理授權書皆未付,判為規格不符;「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相關資料及證件皆已付,規格符合。 (三)經審查結果「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符合本案工作小組審查資格。 【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複審人員:陳世瑀】(偵19009(一,P.104) 99.03.23 (99.03.29)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評選會議開會通知 【縣立醫院99.03.23北縣醫行字第0990003227號函】 〔要旨:檢送本案99.03.22開標紀錄及初審意見,並通知評選委員於99.04.02招開本案之公開評選會議,請委員於該日出席以達法定人數為決議〕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20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20】(原審673卷(五),P.6) 【第4次核定底價單】(原審673卷(五),P.9): 1.使用單位金額:1,500,000元(郭萃華) 2.價格小組金額:132萬元(99.03.22) 3.院長核定金額:1,320,000元(99.03.23) 【決標公告資料(99.03.29)】(原審673卷(三),P.137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20/「血液透析機6台」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1,500,000元/底價1,32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1,32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3.24(99.03.25-99.05.23) 99.03.29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14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14】(原審673卷(五),P.6) 【第3次核定底價單】(原審673卷(五),P.10反) 1.使用單位金額:1,085,000元(陳裕芳) 2.價格小組金額:105萬元(99.03.18) 3.院長核定金額:1,050,000元(99.03.24) 【決標公告資料(99.03.29)】(原審673卷(三),P.131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14/「全自動後房玻璃體手術廣角觀察系統1組」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1,250,000元/底價1,05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科睿儀器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1,05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3.25(履約期間:99.03.26-99.05.24) 99.04.02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評選會議/行政室評選會議簽呈 【第二次招標評選會議記錄(桃院卷(二)P.256-262)】 【99.04.02行政室簽呈(行政室張淑佩)】(偵26425卷,P.17-18)〔要旨:呈報99.04.02召開之【心血管中心案】公開評選結果〕 (一)本案依據採購法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公開評選及本案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十七(作業、審查程序)辦理。 (二)本案辦理過程簡述如下: 1.本案依衛生局98.11.17函准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自行辦理,依本室98.11.30簽准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2.本案於99.03.15第1次開標流標,於99.03.22辦理第2次開標審查投標廠商資格(資格、規格標),審查結果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符合資格後,於99.04.02辦理本案評選會議(評選委員出席人數6人,達法定人數,辦理評選)。 3.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總評分合計為498分(平均評分83分),徵得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評選該公司為合格廠商(總評分平均值達80分者)。本案俟本機關確定該廠商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經簽奉本機關首長核定後,將由該廠商進行下階段價格標之開標,並將委員意見列入履約參考。 (三)擬辦:本案擬請核定「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為合格廠商進行下階段價標之開標。 【簽辦情形】 (一)秘書王頌華:評分審查表封存袋經未經首長核准,遭會計人員拆封(0408/1500)。 (二)副院長楊長彬:委員評分表欄位有瑕疵,但不影響評選結果(0408/1800)。 (三)院長沈希哲:再會政風室確認評選結果是否妥適(0409/1700)。 (四)政風主任余雅雯:評選程序無疑義,評選結果應妥適(0409/1755)。 (五)院長沈希哲:批准(0409/1802)。 99.04.07 (99.04.08)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37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04】第(原審673卷(五),P.6) 【第2次核定底價單】(原審673卷(五),P.8反): 1.使用單位金額:330,000元(黃莉珍等) 2.價格小組金額:280,000元(99.04.06) 3.院長核定金額:280,000元(99.04.07) 【決標公告資料(99.04.22)】(原審卷(三),P.155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37/「加護監視床1台」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330,000元/底價28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佑聯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28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4.08(履約期間:99.04.09-06.07) 99.04.12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開標決標日/決標紀錄 【A99-0301決標紀錄】(偵19009(一),P.67反) (一)時間:99.04.12/10:00 (二)投標:①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標價:每月月租賃1,520,713元②第1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每月月租賃1,515,000元③第2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每月月租賃1,500,000元④第3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廠商願以底價承作 (三)審標結果:本案投標廠商2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2家,審標結果1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1家不及格。 (四)決標金額:每月租賃148萬元。 (五)決標過程:「本案於99年3月22日開第2次公開招異質採購最低標,廠博洽股份有限公司及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2家投標,博洽股份有限公司規格不符,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資格規格符合,於4月2日開公開審查會,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為合格廠商」 99.04.13 (99.04.19)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33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33】(原審673卷(五),P.6) 【第3次核定底價單】(原審673卷(五),P.9反): 1.使用單位金額:424,500元(陳晏波) 2.價格小組金額:42萬4千元(99.04.13) 3.院長核定金額:420,000元(99.04.16) 【決標公告(99.04.12)】(原審673卷(三),P.151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33/「疼痛控制輸液幫浦3台」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450,000元/底價42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博茂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42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4.19(履約期間:99.04.20-99.06.18) 99.04.16 (99.11.22更正)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決標公告 【決標公告(99.11.22更正後;節錄決標部分)】(偵19009,P.40-43、52反-54;原審673卷(三),P.191正反) (一)底價金額:88,800,000元 (二)投標家數:2家(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博洽股份有限公司) (三)決標金額:88,800,000元 (四)得標廠商: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開標時間:99.03.22/17:10) (五)履約期間:99.10.18-104.10.17 (六)未得標者:博洽股份有限公司(規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七)評選委員(出席6人,節錄縣立醫院出席委員部分):陳世瑀(心臟內主任)、周紋如(內科部副主任)、王頌華(秘書)、楊長彬(副院長)、其餘院外3人略。 (八)決標日期:99.04.12 99.04.26 (99.04.28)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30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30】(原審673卷(五),P.6) 【第4次核定底價單】(原審673卷(五),P.11反): 1.使用單位金額:220,000元(馬本純等) 2.價格小組金額:21萬元(99.04.21) 3.院長核定金額:175,000元(99.04.26) 【決標公告(99.04.30)】(原審673卷(三),P.148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37/「洗澡床1台」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250,000元/底價175,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台同儀器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168,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4.28(履約期間:99.04.29-99.06.27) ③③ ④ 99.04.28 (99.04.29) ③③ A99-0215 【24時心電圖機】驗收/醫院付款 (一)【驗收紀錄】完成履約日99.03.19(偵19009卷(一),P.88/偵13273P.154) (二)【付款發票】付款(偵19009卷(一),P.88反-89/偵13273(一),P.154-155)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39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39】(原審673卷(五),P.6反) 【第3次核定底價單】(原審673卷(五),P.13): 1.使用單位金額:290,000元(郭智偉) 2.價格小組金額:29萬元(99.04.21) 3.院長核定金額:280,000元(99.04.28) 【決標公告(99.05.12)】(原審卷(三),P.157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39/「外科腹腔鏡器械組1組」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300,000元/底價28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尚弋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28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4.29(履約期間:99.04.30-99.06.28) ④ $ 99.05.18 ④④ 林洽權配偶電腦帳冊紀錄 【手提式圖機案】 (一)記載:「San-Chueng/-362,857/to Joseph Sono」(偵19009(一),P.29)。 (二)林弘銘供述:此為④【手提式圖機案】支付陳世瑀匯款記載,本案回扣16%(公司開10%,但陳要提高),陳世瑀同意幫忙綁標及護航,就是依宜德公司產品規格制定並開標,而排除其他廠商得標機會,本案僅有宜德投標,於本案驗收後,由林洽權指示配偶蘇寶心提款,帳冊日期應為提款日,Joseph是我,San-Chueng指三重醫院(偵19009(一),P.19-21)。 99.05.12(99.05.18)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03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32】(原審673卷(五),P.6) 【第2次核定底價單】(原審673卷(五),P.10): 1.使用單位金額:1,596,000元(陳裕芳) 2.價格小組金額:159萬5000元(99.05.07) 3.院長核定金額:1,595,000元(99.05.12) 【決標公告(99.05.18)】(原審673卷(三),P.120正反) (一)案號名稱:A00-0000-0/「螢光眼底照相機暨數位影像系統1套」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1,600,000元/底價1,595,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永明儀器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1,595,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5.13(履約期間:99.05.14-99.07.12) 99.05.13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32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99-0232】(原審673卷(五),P.6) 【第4次核定底價單】(原審673卷(五),P.11): 1.使用單位金額:125,000元(曾鵬文) 2.價格小組金額:12萬元(99.04.28) 3.院長核定金額:120,000元(99.05.13) 【決標公告(99.05.14)】(原審673卷(三),P.150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32/「石膏鋸附吸塵器1組」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150,000元/底價12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佑聯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12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5.14(履約期間:99.05.20-99.07.13) 99.05.20 ⑤⑤ 【99.05.20/09:30臺北縣政府衛生局99年度縣立醫院醫療品質績效考核會議紀錄】(偵26425,P.30、44-46) 〔採購組就本案考核要旨〕 1.(1)在請購需求部分:「三重院區心血管照護中心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1式(5)年」案,請購簽呈中的預算金額與審查後之單價分析及預算金額未符,採購金額之認定不明確,因此建議貴院宜由請購需求單位於確認預算、採購金額及採購規格後,再將完整的資料移給採購單位(即貴院行政室)辦理採購。 (4)評選結果保密: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3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規定,對於評分表與受評廠商之資料,應保守秘密。經檢視「三重院區心血管照護中心醫療儀器及設備租賃1式(5)年」採購案,發現留存各評選委員彌封資料袋,拆封未彌封情形,基於保密源則,仍請審酌拆封之必要性及彌封完整性。 2.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若會辦單位認依權責需拆閱委員保密之評分表,建議簽請機關首長核准,並於拆閱後在彌封袋上蓋章,以示負責。 99.05.25 陳世瑀院內升職-內科部主任 【楊仕山提名陳世瑀擔任內科部主任通過】(原審673卷(六),P.111反-112)99.05月院務會議紀錄:「因7月9日內科專科訓練醫院評鑑,內科部主任需有教職身分,楊祕書提名陳世瑀主任擔任之,請楊秘書協助指導陳主任內科專科訓練醫院評鑑等相關事宜。」。 99.06.01-99.12.31 陳世瑀院內升職 99.06.01-99.12.31升職院聘內科部主任(桃院卷(三),P.246) 99.06.04 #其他陳世瑀為請購單位之標案B A99-0249 序號1 【A99-0249】(原審673卷(三),P.14)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673卷(七),P.8) (一)案號名稱:A99-0249/「數位心電圖檢查儀1台」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無法決標理由: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99.06.14 #其他陳世瑀為請購單位之標案B A99-0249 序號2 一【A99-0249】(原審673卷(三),P.14) 二【決標公告(99.06.14)】(原審673卷(三),P.167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49/「數位心電圖檢查儀1台」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185,000元/底價159,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尚理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157,500元 (七)決標日期:99.06.09(履約期間:99.06.10-99.07.24) ② $ 99.06.14 ②② 林洽權配偶電腦帳冊紀錄 【全頁式圖機案】 (一)記載:「Shen,she-chung/-50,000/Joseph to 沈市重」(偵13273(一),P.23)。 (二)林弘銘供述:此為②【全頁式圖機案】支付陳世瑀匯款記載,此標案上前,陳世瑀主動找我告訴我此案訊息,要求收16%回扣,由我將宜德公司產品規格交給陳,由陳綁標及護航,就是依宜德公司產品規格制定並開標,同業看就知道是宜德公司產品,就不會來投標,本案只有宜德投標。醫院於99年3、4月辦完驗收後,我向林洽權領取款項,並將款項於某雪茄館交給陳,本案較晚交匯款,係因我忙而遲至6月才交付。「Shen,she-chung」、「沈市重」都是指陳世瑀,因為蘇寶心不認識陳世瑀,「Joseph」是我(偵19009(一),P.9-10)。 99.06.22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36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A00-0000-0】(原審673卷(五),P.6) 【第2次核定底價單】(原審673卷(五),P.12) 1.使用單位金額:350,000元(郭華基) 2.價格小組金額:320,000元(99.06.21) 3.院長核定金額:320,000元(99.06.22) 【決標公告(99.06.25)】(原審673卷(三),P.154正反) (一)案號名稱:A00-0000-0/「低能量雙相位電擊器附體外節律功能1組」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360,000元/底價32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320,000元 (七)決標日期:99.06.22(履約期間:99.06.23-99.08.06) 99.07.08 ⑤ 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三重院區將陸續開展心導管及心臟加護病房/這一年來陸續禮聘各大醫學中心的心臟內科醫師。 ⑤ $ 99.09.01 ⑤⑤ 林洽權配偶電腦帳冊紀錄 【心血管中心案】 (一)記載:「Chen,shr-chung/2,777,200/Joseph:88,880,000×13%/2-3000,000=2,777,200」(偵19009(一),P.27)。 (二)林弘銘供述:此為⑤【心血管中心案】支付陳世瑀匯款記載,「/2」係本希望分2次給(偵19009(一),P.16、11)。(-300萬,指前金,於9901底-02初,在六福皇宮雪茄館給陳世瑀,同卷P.11/但帳冊內無300萬前金支出之直接記載)。 ⑤ 99.10.01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驗收 【驗收紀錄】(偵19009卷(一),P.108) 〔要旨:有驗收不符情況。〕 驗收結果:內科部主任陳世瑀(10/15 1700) ⑤⑤ 林洽權配偶電腦帳冊紀錄 【心血管中心案】 (一)記載:「Chen,chr-chung/-2,000,000/Hong-min to Dr.Chen 」(偵19009(一),P.27)。 (二)林弘銘供述:此為⑤【心血管中心案】支付匯款記載,Hong-min是我,但本筆錢並非當晚給(偵19009(一),P.14-16)。 ⑤ $ 99.10.18 ⑤⑤ A99-0301 【心血管中心案】復收 (一)【驗收紀錄】(偵19009卷(一),P.109) (二)〔要旨:驗收合格。〕 ⑤⑤ 林洽權配偶電腦帳冊紀錄 【心血管中心案】 (一)記載:「Chen,chr-chung/-3,777,200」(偵19009(一),P.27)。 (二)林弘銘供述:此為④【心血管中心案】支付匯款記載,Hong-min是我,但本筆錢與99.10.01之200萬元,於本日晚間交給陳世瑀(偵19009(一),P.14-16)。本案交給陳世瑀回扣,就是前金300萬+99.09.01+10.01+10.18之11,554,400元。即標案之13%。(卷頁同前) 99.12.24 (99.12.27) *其他99年度經重定底價標案 A99-0271 本案標案外之99年度器材標案,經重定底價後決標標案〔底價單、決標公告〕 一【A99-0271】(原審673卷(五),P.6) 二【第4次核定底價單】(原審673卷(五),P.8): 1.使用單位金額:150,000元(周紋如等) 2.價格小組金額:149,500元(99.12.23) 3.院長核定金額:145,000元(99.12.24) 二【決標公告(99.12.29)】(原審673卷(三),P.190正反) (一)案號名稱:A99-0271/「MP40專用壁架加滑軌6組(含施作)1式」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招標決標: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150,000元/底價145,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145,000元 (七)決標日期:99.12.27(履約期間:99.12.28-100.01.06) 99.12.25 醫院改制 臺北縣立醫院於99.12.25改制為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桃院卷(三),P.246) 99.12.31 #其他陳世瑀為請購單位之標案C A000-0000 【A000-0000】(原審673卷(三),P.16)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673卷(七),P.19) (一)案號名稱:A000-0000/「心電圖管理系統及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7台」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100.01.12 #其他陳世瑀為請購單位之標案C A000-0000-0 【A000-0000】(原審673卷(三),P.16)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673卷(七),P.20) 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100.01.19 #其他陳世瑀為請購單位之標案C A000-0000-0 【A000-0000】(原審673卷(三),P.16)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673卷(七),P.21) 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100.01.22 ⑤ 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 縣立醫院網頁院長的話:去年年底心導管照護中心開幕至今,已服務將近200位心臟重症病人。(原審673卷(二),P.111) 100.01.25 陳世瑀院內升職-兼任醫務秘書 100.01.25院聘本院醫務秘書(桃院卷(三),P.246;原審673卷(六),P.112反-113 100.01月份院務會議紀錄/12:30-16:30)/前任醫務秘書:楊仕山 100.02.15/ 【07:40-09:10】第5次決策會議開會 【100年度第5次「決策會議」】(原審673卷(六),P.84-86) 主席:沈希哲/會議紀錄「貳、八、專案報告、(四)、一周占床率:詳見會資料。主席指示:三重院區本周占床率已達76%,總占床率也有72%,請醫護同仁多多加油,希望能達到80%,請陳秘書於下周的院務會議報告提升業績的方法。」 【08:57】 陳世瑀-行動電話發送「沈80」郵件 陳世瑀於同日08:57以gmail郵件自寄「沈80」郵件/101年度板院民公均字第100號公證書(桃院卷(三),P.229-233) 100.02.21 #其他陳世瑀為請購單位之標案D A000-0000 第1次開標/廢標 【A000-0000】(原審673卷(三),P.13反)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673卷(七),P.22) (一)案號名稱:A000-0000/「自動心肺復甦機3台」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100.02.22 【07:40-10:00】第6次決策會議開會 【100年度第6次「決策會議」】(原審673卷(六),P.60) 主席:沈希哲/會議記錄「貳、會議內容、十二、專案報告、(四)、一周占床率:詳見會議資料。主席指示:占床率希望能提升至80以上,請相關同仁思考應如何達成;另請陳世瑀秘書與護理科討論簽床之SOP。」 陳世瑀-行動電話「備忘錄」記載【下午2:35】「80」記載。 【電話備忘錄內:「80」記載】(偵19009(一),P.110-112;原審673卷(五)117-118、120、138反面)。 ㈠ 「備忘錄(Notes)」之螢幕畫面顯示紀錄與內容: 順序 螢幕顯示文件標題 文件內容 名稱 日期 時間 內容 ①① 決策會議 3 月8 日 略 略 ②② 衛生局 3 月4 日 略 略 ③③ 品保 3 月2 日 略 略 ④④ 院務會議 2 月22日 略 四大癌篩篩檢量 夜診fobt Fobt之業績 做大腸鏡之case請先做fobt 到會計室拿營運計劃書 醫藥團隊照護 ⑤⑤ 業績 2 月22日 略 延長時間:夜診(場地集中)。假日。 增加檢查量:各科有競爭立之項目增加點值。 增加服務品質:共同照顧。照會轉介。急診參予。 1600*80%=0000 0000*30%=384 ⑥⑥ 80 2 月22日 下午2:35 80 ⑦⑦ 決策會議 2 月16日 略 超長期住院: 住院日期 出院日期 住院診斷併發症 超長住院原因 夜診內科開診與他科合併 各科學術討論會之時間 AAD之管理(病房與急診) 會議e化 ⑧⑧ Vi1027╴yeh@... 2 月16日 略 略 ⑨⑨ 醫學中心 2 月16日 略 略 ㈡ 調查局擷取行動電話資料之上開④至⑦之檔案建立及修改資訊(原審673卷(五),P.117-118、120) 1. 就④、⑤、⑦檔案,檔案建立時間均係在2011.02.22,且無修改資訊。 2. 就⑥「80」檔案: (1)建立時間:2011.02.15/上午12:57:49(UTC+0)/臺灣時間:同日08:57:49 (2)修改時間:2011.02.22/上午06:35:53(UTC+0)/臺灣時間:同日14:35:53 〔註〕UTC時間與臺灣時間換算:臺灣時間為UTC時間+8hr。 【陳世瑀100.07.07調查局】(偵19009(一),P.127-129)稱:自99年11開始,於99.11、99.12、100.01、100.02各給付沈希哲20萬元。 100.02.25/05:25 陳世瑀-行動電話收受之簡訊 【0000000000發送訊息】(原審673卷(五)第122頁) 「宜德公司辦公室今天早上被檢調單位搜查。請各位同行多加小心保重。」 100.03.02 #其他陳世瑀為請購單位之標案D A000-0000-0 【A000-0000/「自動心肺復甦機3台」】(原審673卷(三),P.13反)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673卷(七),P.23) 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100.03.09 #其他陳世瑀為請購單位之標案D A000-0000-0 【A000-0000/「自動心肺復甦機3台」】(原審673卷(三),P.13反)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673卷(七),P.24) 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100.03.09 #其他陳世瑀為請購單位之標案E A000-0000 【A000-0000】(原審673卷(三),P.13反)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673卷(七),P.25) (一)案號名稱:A000-0000/「24小時心電圖記錄器5台」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無法決標理由: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100.03.16 (100.04.08) #其他陳世瑀為請購單位之標案D A000-0000-0 【A000-0000/「自動心肺復甦機3台」】(原審673卷(三),P.13反) 【無法決標公告(100.04.08更正)】(原審673卷(七),P.28) 無法決標理由:廢標 100.03.26 林洽權羈押 100.03.27 署立醫院弊案爆發 自由時報網路新聞 【標題:署醫採購弊案4官員5業者聲押】(原審673卷(二),P.115) 【網路新聞張貼時間:100.03.27/08.30.53】 【節錄內文】 「衛生署爆發署立醫院採購案收受廠商賄賂弊案,桃園地檢署漏夜馬拉松偵訊十五小時後,昨天中午偵訊結束,依貪污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涉案的衛生署醫院管理委員會執行長黃焜璋、署立基隆醫院院長李源芳、署立台北醫院副院長王炯琅與署立基隆醫院心臟內科主任林繼敏及五名業者。」 「晚間八時多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開合議庭審理,直到今天凌晨零時卅分,只進行到第三人的審訊。檢方表示,合議庭前法官花了許多時間閱卷,希望開庭時能加速進行。」 「檢方希望法院能同意收押黃焜璋、李源芳、王炯琅、林繼敏,以及京鑽科技公司負責人曾憲群、宜德醫材公司負責人林洽權、業務副理林弘銘、林麗姬及創世達實業公司負責人郭秀東等九人,有助檢方查察弊案。」 「檢方還掌握林麗姬與林弘銘姊弟可能是負責打點高層的白手套,不過還要釐清這些資金是否就是廠商用來賄賂官員的賄款,也要清查廠商的帳冊、資金往來明細來交叉分析,釐清官員是否收賄,以及如何收賄等疑點。」 100.04.14 #其他陳世瑀為請購單位之標案D A000-0000-0 第1次開標/決標 【A000-0000-0/「自動心肺復甦機1台」】(原審673卷(三),P.15) 【無法決標公告】(原審673卷(七),P.62) 無法決標理由: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100.05.06 陳世瑀遭羈押並遭醫院終止約用 陳世瑀因本案遭羈押(至100.07.15)。100.05.06終止契僱合約。陳世瑀於臺北縣立醫院任職期間,均為契約醫師(桃院卷(三),P.246正反) 100.05.25 #其他陳世瑀為請購單位之標案D A000-0000 第2次開標/決標 一【A000-0000-0】 二【決標公告】(原審673卷(七),P.63正反) (一)案號名稱:A000-0000-0/「自動心肺復甦機1台」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480,000元/底價38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連懋企業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380,000元 (七)決標日期:100.05.17(履約期間:100.05.17-100.07.15) (八)附加說明:本案依投標須知五(二)規定於4月20日保留決標;5月17日依新北市議會100年5月12日北議事二字第1000001881號函預算三讀通過逕予決標。 100.06.14 #其他陳世瑀為請購單位之標案E A000-0000 第2次開標/決標 一【A000-0000】(原審673卷(三),P.15) 二【決標公告】(原審673卷(七),P.64正反) (一)案號名稱:A000-0000/「24小時心電圖記錄器5台」 (二)採購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430,000元/底價405,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405,000元 (七)開標日期:100.03.11/09:30 (八)決標日期:100.06.13(履約期間:100.06.13-100.08.11) 100.06.15 #其他陳世瑀為請購單位之標案C A000-0000 第4次開標/決標 一【A000-0000】(原審673卷(三),P.16) 二【決標公告】(原審673卷(七),P.65正反) (一)案號名稱:A000-0000/「心電圖管理系統及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7台」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5,000,000元/底價4,750,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4,750,000元 (七)決標日期:100.06.13(履約期間:100.06.13-100.08.11) 100.06.20 #其他陳世瑀為請購單位之標案F A000-0000 第2次開標/決標 一【A000-0000】 二【決標公告】(原審673卷(七),P.66正反) (一)案號名稱:A000-0000/「運動心電圖機及跑步機1套」 (二)採購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三)招標決標:公開招標/最低標 (四)預算底價:1,050,000元/底價985,000元 (五)投標家數:1家(浤 實業有限公司) (六)決標金額:985,000元 (七)決標日期:100.06.15(履約期間:100.06.20-100.08.18) 100.07.15 沈希哲羈押停職 100.07.15沈希哲經羈押入所而停職(桃院卷(三),P.246、250) 陳世瑀釋放出所 100.07.15陳世瑀經檢察官停止羈押當庭釋放(偵13273卷(一),P.217) 100.12.09 沈希哲復職 100.10.28沈希哲交保候傳,100.12.09准予復職(桃院卷(三),P.246、251) 備註 上開「#其他陳世瑀為請購單位之標案○」,僅列出屬於非消耗性之醫療器材部分(資本門),另自99.09.23-100.03.31間,另有由陳世瑀為請購單位採購消耗性醫材(如:99年心導管室衛材-心導管包、99年心導管室氣球一批、99年心導管室導管一批等)之標案,共1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