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林盷霈(原名:林俊良、林崴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盷霈(原名林俊良、林崴千) 選任辯護人 蔡家豪律師 舒瑞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庸壽 選任辯護人 黃憲男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1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868號,104年度偵字第2365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犯罪事實欄之林盷霈、趙庸壽犯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各貳罪部分均撤銷。 林盷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肆年。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肆年。 趙庸壽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褫奪公權參年。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事 實 一、林盷霈自民國92年1月31日起,擔任宜蘭縣政府工務處水利 科河川駐衛警察,依地方制度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所制訂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等規定,關於工務處職掌業務為掌理土木、水利、下水道、道路管理、重大建築工程、重大工程採購及工程稽查與查核等事項,其承上級長官命令,負責宜蘭縣溪南水利設施、工地巡查處理及溪南水利、溫泉、土石違規案件巡查處理及盜採砂石聯合稽查小組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01年5月間,知悉所屬宜蘭縣政府工務處水利科辦理「宜蘭縣101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公開招標,竟基 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向友人趙庸壽表示其係該工程承辦人及監工,若趙庸壽得標,其可以浮報施工項目數量之方式,協助趙庸壽取得浮報之工程款以從中獲利,但要在工程執行期間,每月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5,000元,作為其協助製作不實文書並進行不實審查驗收等違背職務行為之代價,趙庸壽因其為本工程監工及承辦人,遂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而應允之,其等議定後,並共同基於浮報上開工程數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趙庸壽借用不知情友人黃萬順之全崴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全崴營造公司,址設宜蘭縣○○鎮○○○路00號)名義參與 投標,於101年5月21日以低於底價(1,350萬元)之1,068萬元得標後,趙庸壽即按上開約定,分別於101年7月27日、9月4日、10月2日、10月22日及11月27日,各交付50,000元共計25萬元之賄賂予林盷霈,林盷霈收受賄賂後,亦 按上開約定,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施工項目內, 浮報各該施工數量,並於全崴營造公司請領各該工程款時業務上所應製作之文書,將該浮報之施工數量一併載入施工項目內,再由趙庸壽提供其他工程之施工照片電子檔,由林盷霈以電腦軟體貼上不實施工日期印出紙本後,權充各該工程於施工前、中、後之現場照片以為施工證明,而為不實登載該等文書後,由趙庸壽於竣工報告上蓋用全崴營造公司之印文,持以向宜蘭縣政府請領各該工程款而行使之,林盷霈明知各該工程施工項目內有浮報數量之情事,卻仍在其所執掌上開工程業務驗收時,在工程驗收記錄驗收結果欄位上勾選「經抽驗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准予驗收」而為不實登載,並將該不實登載之公文書連同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一併上呈與不知情之水利科科長、工程處處長用印而行使之,宜蘭縣政府書面審查後即如數核撥款項,趙庸壽因而獲得各該浮報施工項目數量之工程款,共計59,681元,就編號17所示施工項目請款時雖無浮報數量之情形,但仍按上開約定,由趙庸壽提供其他工程之施工照片電子檔,由林盷霈以前揭電腦軟體替換施工日期之方式,為之製作內容不實之施工證明照片業務文書據以請款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宜蘭縣政府對於上開工程驗收及經費核撥之正確性。 ㈡於102年1月間,知悉宜蘭縣政府工務處水利科要續行辦理「宜蘭縣102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公開招標,乃 另行起意,基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向趙庸壽表示其係該工程承辦人及監工,若趙庸壽得標,其仍可以浮報施工項目數量之方式,協助趙庸壽取得浮報之工程款以從中獲利,但仍要在工程執行期間,每月給付其25,000元,作為其協助製作不實文書並進行不實審查驗收等違背職務行為之代價,趙庸壽因其為本工程監工及承辦人,遂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而應允之,其等議定後,並共同基於浮報上開工程數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趙庸壽仍以全崴營造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以低於底價(1,300萬元)之1,120萬元得標,趙庸壽與林盷霈之後協調降低上開約定之賄賂金額為每月20,000元後,即於102年9月間,交付賄款共計14萬元(其中11萬元,是以發票人為華泰企業社、付款人為第一銀行宜蘭分行,票號為EA0000 000號之支票兌付,其餘3萬元款項,則是以林盷霈先前向趙庸壽之借款抵付),而林盷霈收受賄賂後,亦按上開約定,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施工項目內,浮報各該施工數量,並於全崴營造公司請領各該工程款時業務上所應製作之文書,將該浮報之施工數量一併載入施工項目內,再由趙庸壽提供其他工程之施工照片電子檔,由林盷霈以電腦軟體貼上不實施工日期印出紙本後,權充各該工程於施工前、中、後之現場照片以為施工證明,而為不實登載該等文書後,由趙庸壽於竣工報告上蓋用全崴營造公司之印文,持以向宜蘭縣政府請領各該工程款而行使之,林盷霈明知各該工程施工項目內有浮報數量之情事,卻仍在其職掌上開工程業務驗收時,在工程驗收記錄驗收結果欄位上勾選「經抽驗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准予驗收」而為不實登載,並將該不實登載之公文書連同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一併上呈與不知情之水利科科長、工程處處長用印而行使之,宜蘭縣政府書面審查後即如數核撥款項,趙庸壽因而獲得各該浮報施工項目數量之工程款,共計26,110元,均足以生損害於宜蘭縣政府對於上開工程驗收及經費核撥之正確性。 嗣因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接獲檢舉進行偵查,林盷霈、趙庸壽於偵查中自白上開犯罪,於審理中並自動繳交上開犯罪所得全部財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下列援引為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就上訴人即被告林盷霈、趙庸壽不利於己之供述,其等並未爭執陳述之任意性(見本院卷第172至173、215至216頁),且又有其他事證足以補強此等陳述確屬真實可信,自有證據能力。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判決所引用其餘供述或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林盷霈、趙庸壽及其等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69 至173、215至220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調查製作時之情 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揭說明,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迭據林盷霈、趙庸壽於偵查、原審、本院前審及本審審理時自白不諱。並有趙庸壽給付與林盷霈賄款之紀錄(見104年度偵字第2365號卷第49頁)、林盷霈就上開 工程浮報施工項目之整理資料(見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案卷第321至323頁)、上開工程之開標紀錄、開工報告、開工照片(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204至207、275、276 、277頁)、公開招標公告、工程採購底價單、投標廠商參 與開標簽到表、決標公告、得標發函(見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案卷第283至316頁)、工程驗收紀錄、竣工報告、結算明細表、工作日誌、照片、開工報告、施工概算表、會勘紀錄、施工計畫、縣長電子信箱處理情形(見宜蘭縣101 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①卷第1至204頁,②卷第205至280 、290至403頁,③卷第404至616頁,宜蘭縣102年度河川區排 維護預約工作第1至259頁),以及附表一二卷證出處欄所示請領浮報施工項目數量工程款之各該文書資料等附卷可稽,足以佐證林盷霈、趙庸壽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至趙庸壽之辯護人於先前審理時辯稱附表一編號2、3、7、8、10、11部分並無浮報工程款云云,然此部分浮報施工項目數量之工程款,除據林盷霈供述明確外,並有各該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資料可按,且以前揭卷附林盷霈收受賄賂之紀錄觀之,若非林盷霈確有獲取該對價利益,豈會無端違背其執掌之職務,擅自製作上開內容不實文書為之浮報工程款,此均足以佐證林盷霈自白犯罪之真實性,是趙庸壽辯護人此部分空言否認犯罪之辯解,並不足採。至於附表一編號17部分,雖無浮報施工項目數量之情形,但仍有按上開約定,以電腦軟體替換施工日期方式,製作內容不實之施工證明照片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事實。綜此,自以林盷霈、趙庸壽自白犯罪之供述,為真實可信。本件係林盷霈於上開任職期間,執掌上開公用工程職務,其要趙庸壽參與投標,最主要目的就是可以從中獲取趙庸壽應允給付之每月報酬,而趙庸壽之所以應允參與公用工程並給付每月之報酬,也是因為林盷霈執掌該等事務,其可以浮報施工項目數量之方式,協助其取得浮報之工程款以從中獲利,是林盷霈、趙庸壽就浮報上開工程施工項目數量,以及為達此犯罪目的而為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行為,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負共同正犯之責。從而本件犯罪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按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浮報數量之犯罪,屬於身分犯,無此身分者,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之規定 ,亦得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且若公務員與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之行為人,均明知該事項為不實,縱公務員之登載係出於行為人申請後始被動為不實之登載,亦因雙方均對事項之不實有所共識,應已入於共犯範圍,均成立刑法第213條之 罪。查林盷霈於上開期間任職宜蘭縣政府工務處水利科河川駐衛警察,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是無公務員身分之趙庸壽與之共同犯罪,按上說明,仍應論以共犯。林盷霈係上開工程之承辦人及監工,故工程驗收記錄為其職務上所應製作之公文書,而附表一、二所示文書以及工程於施工前、中、後之現場照片等文書,既然是全崴營造公司請領各該工程款時所應檢附之證明文書資料,自屬執行該等業務上所所製作之文書。是核林盷霈上開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 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罪、同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 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15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趙庸壽上開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第 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罪及同條例第11條 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15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林盷霈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部分,係無業務身分之人,其與有該身分之趙庸壽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以共同正犯論 。趙庸壽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 程浮報數量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係無公務員身分之人,其與有該身分之林盷霈共同實行犯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刑法第31條第1項等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上開公文書登載不實、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罪之所謂「浮報」,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已為浮報罪行所吸收,不應另行論罪(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97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 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罪,乃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行為不合於同條例第4條至第6條各款之特別規定者,始有適用,故本件應僅適用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罪已足。上開事實㈠㈡所示雖 有多次收受、交付賄賂,多次浮報施作數量並請領工程款,以及為此而多次登載業務不實文書、登載不實公文書並行使等行為,惟是基於浮報101年、102年各該年度公用工程數量之目的接續而為,故均應論以接續犯,又上開各個行為,係為達成浮報公用工程數量以獲取浮報工程款利益之犯罪目的,故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均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各論以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罪。上開工程是以年度為計畫,故上開所為各年度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犯罪,是分別起意,故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林盷霈、趙庸壽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已如前述,其等並於審理時繳回上開不法所得(見原審卷㈡第45頁、104頁,本院前 審審理卷㈣第131頁),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減輕其刑。趙庸壽就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罪部分,係無公務員身分之 人而與有該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 規定,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犯,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就上開事實㈡部分,趙庸壽 所得之財物金額在5萬元以下,且依卷附事證,其就上開公 用工程仍有施作,其中涉及不法之公務人員僅有林盷霈一人,其藉由浮報施作數量從中獲取之不法利益,所得金額非鉅,當可認情節尚屬輕微,此部分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 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查,林盷霈、趙庸壽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罪,其法 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林盷霈有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減刑事由,減得之法定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5年,趙庸壽事實㈠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及貪污治 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遞減其刑後,其法定最低度刑為2年6月有期徒刑,事實㈡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同條例第12條第1項等規 定遞減其刑後,其法定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林盷霈所為雖違反官箴,破壞公務機關清廉形象,然其上開犯罪實際所得分別為25萬、14萬,並非鉅額,更遑論其在偵查之始即已自白,其並指出違背職務浮報施作數量之項目供比對查核,已見其悔悟之心,且減省司法資源之耗費,其更於審理時繳交該等所得,可見尚非惡劣無赦,趙庸壽之舉雖侵害國家財政利益且影響公務機關管理公用工程之正確性,然其據此獲取之不法利益實甚輕微,且同在偵查中自白減省司法資源耗費,亦於審理時繳交該等所得,是以其等犯罪後之情狀,與其等上開減得後之法定最低度刑,二者相較比較衡量,確實過苛而有可憫恕之處,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林盷霈、趙庸壽有上開多數減刑事由,均依法遞減之。檢察官起訴書所犯法條就上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雖漏未論及,但此部分與上開已起訴之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於審理時已告知此部分所犯法條之旨(見本院卷第214頁),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 會,自應併予審理。檢察官起訴書認為林盷霈上開所犯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罪及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趙庸壽上開所犯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罪及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二者應分論併罰,按上說明,此部分之認定尚有未合,均併予說明。 四、原審審理後,認林盷霈、趙庸壽此部分犯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原判決於犯罪事實認定林盷霈、趙庸壽有溢領附表一所示之工程款,但就編號7、8部分,並未於附表內具體載明浮報之工程數量以及溢領款項之金額,另編號17部分,並無浮報工程數量溢領款項之情形,僅有製作內容不實之施工證明照片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事實,已如前述,則原判決此部分之事實認定,難認允當。又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 量罪,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額、數量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故以浮報之以少報多之行為本質而言,並不包括行使不實文書之行為,只是浮報價額數量犯罪,常見有以行使內容不實文書之方法行為,以達到浮報價額數量之犯罪目的,則原判決認為浮報行為包含行使不實文書,就附表一、二所示不實文書,均不另論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亦漏未論及上開工程驗收記錄不實登載公文書之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此部分之法律適用自有違誤。趙庸壽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 數量罪,係無公務員身分之人,其與有該身分之人林盷霈共同實行犯罪,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犯,原審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容有未洽。就林盷霈上開所犯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罪,與另犯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此部分已判決確定,不在本次更審範圍),原審量處如其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後,並就各罪宣告褫奪公權,就趙 庸壽上開所犯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罪等2罪,分別量處如 其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各罪諭知褫奪公權3年、2年, 惟卻於定應執行刑時,未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諭知 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竟諭知褫奪公權4年,自有違誤。 林盷霈上訴意旨指謫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然原判決已審酌上情,就其所犯貪污重罪,併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調和,且具體敘明其刑之裁量理由,原審就其刑之裁量,並無明顯恣意或不當之情事,是林盷霈之上訴並無理由。趙庸壽有如前述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之事由,原 審就此未予適用,則趙庸壽以原審量刑過當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且原判決另有如前述不當之處,自無可維持,應就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予撤銷改判。 五、就林盷霈部分,爰審酌其身為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員,受領國家給付維持基本尊嚴品位之俸祿,當應潔身自愛,恪守本分,善盡職責,竟因一時貪念,利用經辦公用工程業務之機會圖求不正利益,悖離公務員廉潔自持之要求且破壞公務員清廉形象,並兼衡其坦承犯行,且已全數繳回獲取之不法利益,其並無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二子,入監執行前任粗工,月收入兩萬餘元之生活態樣與經濟能力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造成之整體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就趙庸壽部分,爰審酌其承包宜蘭縣政府公用工程竟不思核實記載工程紀錄,反以不實文件、照片浮報數量據以請款,嚴重侵害宜蘭縣政府對於公用工程管理之正確性及國家財政利益,所為非是,並兼衡其並無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及其坦承犯行並已全數繳回獲取之不法所得,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三子,現從事園藝業,月收入約5萬元之生活態 樣與經濟能力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造成之整體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以及原審檢察官論告書所載,就林盷霈請從輕量刑,就趙庸壽請科以適當之刑以勵自新之求刑意見(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官107年度論告字第33號論告書),就 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併予宣告褫奪公 權,就趙庸壽部分所犯數罪,並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3項所示,及就所宣告多數褫奪公權,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以最長期間執行之,而林盷霈部分,因其同案被訴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已先行判決確定,且同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自應於全案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無由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為無益勞費之必要。附表一、二所列業務上製作之不實文書,均因已向宜蘭縣政府行使而非屬林盷霈、趙庸壽所有之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另林盷霈、趙庸壽犯罪之不法所得皆已繳回已如前述,同不併予諭知沒收,均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提起公訴,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101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 編號 驗收日期 浮報之施工項目 將浮報施工項目不實登載之文書 溢領款項(新臺幣,下同) 以其他工程現場照片充作本件工程現場照片 卷證出處 1 101年7月25日 防汛倉庫雜草清除工作 在「結算明細表」浮報1000平方公尺人工割草 4,270元(1,000平方公尺×427 元〈單價〉=4,270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案件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2.07.09」共14張、「2012.07.10」2張、「2012.07.11」8張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298 頁,宜蘭縣101 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①第162至183頁。 2 101年10月20日 五結排水協和橋上游護岸修補工作長66公尺工作 在「結算明細表」浮報5 立方米(混凝土及澆置) 5,061.25元(5 立方米×1012.25元〈單價〉=5061.25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2.09.10」共5張、「2012.09.11」1 張、「2012.09.12」2 張、「2012.09.13」共6 張、「2012 . 09.14 」共4 張、「2012.09.15」共6張、「2012.09.16」共11張、「2012.09.19」共6張、「2012.09.20」共4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298 頁,宜蘭縣101 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③第439至469頁。 3 101年10月10日 冬螺排水,二結排水及壯圍三號橋堤頂道路等三處坑洞修補工作 在「結算明細表」、「施工概算表」浮報5立方米混凝土及澆置 5,061.25元(5 立方米×1012.25元〈單價〉=5061.25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2.09.01」共7張、「2012.09.04」共2張、「2012.09.02」共6張、「2012.09.05」共12張、「2012.09.06」共8 張、「2012.09.07」共2張、「2012.09.08」共6張、「2012.09.09」共4張、「2012.09.10」共8 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298至299頁,宜蘭縣101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③第404至438頁。 4 101年9月28日 廣興排水淤泥清除工作(運動公園至純精路段) 在101年8月17日之「工作日誌」及「結算明細表」浮報120 型開挖機1工作天 4,181.13元(1 日×4,181.13元〈單價〉=4,181.13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2.07.20」共12張、「2012.08.09」共3張、「2012.08.10」共3張、「2012.08.11」共7張、「2012.08.12」共8 張、「2012.08.13」共11張、「2012.08.14」共5張、「2012.08.15 」共8張、「2012.08.16」共7張、「2012.08.17」共7 張、「2012.08.18」共42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299 頁,宜蘭縣101 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②第345至403頁。 5 101年9月25日 武雲溪(省道至鐵路橋段)蘇拉颱風清疏工作 在101年8月23日之「工作日誌」及「結算明細表」浮報鏟裝(土)機2工作天 7,042.94元(2日×3521.47元〈單價〉=7,042.94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2.08.13」共8張、「2012.08.14」共2張、「2012.08.15」共3張、「2012.08.16」共4張、「2012.08.17」共3 張、「2012.08.18」共8張、「2012.08.19」共22張、「2012.08.20」共13張、「2012.08.21」共11張、「2012.08.22」共9 張、「2012.08.23」共7張、「2012.08.24」共5張、「2012.08.26」共3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299 頁,宜蘭縣101 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②第290至343頁。 6 101年9月11日 五股排水護岸損壞等四處修復工作 在101年8月18日之「施工日」、「施工概算表」及「結算明算表」浮報5立方米混凝土及澆置 5,061.25元(5 立方米×1012.25元〈單價〉=5061.25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2.08.15」共17張、「2012.08.16」共22張、「2012.08.18」共3張、「2012.08.17」共5張、「2012.08.21」共2 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299 頁,宜蘭縣101 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②第220至246頁。 7 101年8月30日 礁溪防潮閘布袋蓮清除工作 在101年8月3 日之「施工日」及「結算明算表」浮報1.5日普通工 792.23元(1.5 日×528.15元〈單價〉=792.25 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2.08.03」共16張、「2012.08.04」共4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299 頁,宜蘭縣101 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②第1至15頁,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案卷第321頁。 8 101年8月20日 林和源六號橋護岸修復工作長50公尺 在101年8月7 日之「施工日」及「結算明算表」浮報1 日普通工 528.25元(1 日×528.25元〈單價〉=528.25)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2.08.04」共9張、「2012.08.05」共11張、「2012.08.07」共8張、「2012.08.08」共3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299至300頁,宜蘭縣101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①第184至204頁,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案卷第321頁。 9 101年7月25日 阿里史排水大湖橋至大湖二號橋段河道疏濬清淤工作 在101年7月19日之「工作日誌」、「施工概算表」及「結算明細表」浮報2次廢棄物清運 3,080.76元(2 次×1540.38元〈單價〉=3,080.76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2.06.30」共2張、「2012.07.01」共2張、「2012.07.02」共2張、「2012.07.03」共2 張、「2012.07.04」共3 張、「2012.07.05」共2張、「2012.07.06」共3張、「2012.07.07」共6 張、「2012.07.08」共5張、「2012.07.09」共3 張、「2012.07.10」共4張、「2012.07.12」共9 張、「2012.07.13」共2 張、「2012.07.14」共3 張、「2012.07.15」共3 張、「2012.07 .16」共3 張、「2012.07.17 」共4 張、「2012 .07.18 」共5張、「2 012.07.19」共6 張、「2012.07.21」共6 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300 頁,宜蘭縣101 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①第95至161頁,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案卷第321頁。 10 101年12月25日 十六份排水水源路段長約420公尺及廣興排水長約350公尺淤泥清除工作 在101年12月21日之「工作日誌」及「結算明細表」、「施工概算表」浮報2 車次廢棄物清理 3,080.76元(2 次×1540.38元〈單價〉=3,080.76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2.12.13」共6張、「2012.12.14」共4張、「2012.12.15」共5張、「2012.12.16」共5張、「2012.12.17」共8 張、「2012.12.18」共3張、「2012.12.19」共5 張、「2012.12.21」共23張、「2012.12.20 」共4 張、「2012.12.22」共1張、「2012.12.17」共8 張、「2012.12.20」共13張、「2012.12.22」共5 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300 頁,宜蘭縣101 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③第569至616頁。 11 101年12月19日 蘇澳溪出海口段清疏作及護岸損壞修補(長約200公尺)工作 在101年11月18日「工作日誌」、「施工概算表」及「結算明細表」浮報5立方米混凝土及澆置 5,061.25元(5 立方米×1012.25元〈單價〉=5061.25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2.11.08」共8張、「2012.11.09」共3張、「2012.11.10」共6張、「2012.11.11」共2張、「2012.11.12」共3張、「2012.11.13」共3 張、「2012.11.14」共5張、「2012.11.16」共3張、「2012.11.17」共9張、「2012.11.18」共16 張、「2012.11.19」共21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300 頁,宜蘭縣101 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③第518至568頁。 12 101年7月18日 十六份六號橋護岸修復及大埔排水土堤修復工作 在101年7月4日之「工作日誌」、「施工概算表」及「結算明細表」浮報廢棄物清運2車次 3,080.76元(2 次×1540.38元〈單價〉=3,080.76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2.06.30」1張、「2012.07.01」1張、「2012.07.02」1 張、「2012.07.03」3張、「2012.07.04」4張、「2012.0706」共18張、「2012.07.07 」共10張、「2012.07.08」共7 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300至301頁,宜蘭縣101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①第55至94頁。 13 101年6月25日 十六份排水河道內雜草清除工作 在101年5月21日「工作日誌」、「施工概算表」及「結算明細表」浮報2次廢棄物清運 3,080.76元(2 次×1540.38元〈單價〉=3,080.76元) 以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共3 張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301 頁,宜蘭縣101 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①第23至33頁。 14 102年(原判決誤載為101年)1 月4 日 蘇澳隆恩排水護岸修補工作(長約20公尺) 在「結算明細表」及「施工概算表」浮報3立方公尺混凝土及澆置 3,036.75元(3 立方米×1012.25 元〈單價〉=3036.75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2.12.17」1 張、「2012.12.14」共13張、「2012.12.15」共8張、「2012.12.16 」共8 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301 頁,宜蘭縣101 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①第34至54頁。 15 101年6月25日 舊寮溪丸山橋清淤工作 在101年5月25日「工作日誌」、「施工概算表」及「結算明細表」浮報傾卸貨車1工作天 4,181.13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101年5月18日」2張、「101年5月19日」2 張、「101年5月20日」2張、「101年5月22日」1張、「101年5月23日」1 張、「101年5 月24日」1張、「101年5 月25日」1 張、「101年5月26日」6 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301 頁,宜蘭縣101 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①第1至22頁,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案卷第321頁。 16 101年9月22日 二結排水淤泥清除工作(全長約1400公尺) 在101年9月1日之「工作日誌」、「結算明細表」浮報120型以下開挖機1工作天 3,080.75元(1 日×3080.75元〈單價〉=3,080.75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2.08.25」共25張、「2012.08.26」共3張、「2012.08.27」共6張、「2012.08.28」共10張、「2012.08. 29」共3 張、「2012.08.30」共5張、「2012.08.31」共7張、「2012.09.01」共20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360 頁,宜蘭縣101 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②第247至289頁。 17 101年10月22日 蘇拉颱風造成蘇澳鎮糖篰一支排護岸損壞修復(長約40公尺)及淤泥清除(長約1800公尺)工作 並無浮報,但有不實日期及照片 0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2.08.30」共9張、「2012.09.01」共3張、「2012.09.02」共4張、「2012.09.03」共4張、「2012.09.04」共2 張、「2012.09.05」共2張、「2012.09.06」共2張、「2012.09.07 」共3張、「2012.09.08」共4張、「2012.09.09」共3 張、「2012.09.10」共3張、「2012.09.11」共4 張、「2012.09.1 2 」共5張、「2012.09.13」共3 張、「2012.09.14 」共3張、「2012.09.15」共2 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361 頁,宜蘭縣101 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③第470至516頁。 合計 59,6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102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 編號 驗收日期 施工項目 將浮報施工項目不實登載之文書 溢領款項(新臺幣,下同) 偽造之施工照片 卷證出處 1 102年9月10日 林和源排水三奇橋置土地公廟無名橋段長約500公尺河道淤積清除工程 在102年8月20日「施工日誌」及「結算明細表」浮報傾卸貨車1工作天 4,200元(1 日×4,200 元〈單價〉=4,200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3.08.14」共8張、「2013.08.15」共5張、「2013.08.16」共6張、「2013.08.17」共9 張、「2013.08.18 」共9 張、「2013.08.19」共5 張、「2013.08.20」共5 張、「2013.08 .25 」共4 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361至362頁,宜蘭縣102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第186至216頁。 2 102年9月29日 廣興排水河道內淤積濾除工作全長約700公尺 在102年8月19日在「工作日誌」、「施工概算表」浮報45 T輪型起重機0.5工作天 3,500元(0.5 日×7,000元〈單價〉=3,500 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3.08.12」共7張、「2013.08.13」共14張、「2013.08.14」共5張、「2013.08.15」共8張、「2013.08.16」共11張、「2013.08.17」共4張、「2013.08.18」共2張、「2013.08.19 」共11張、「2013.08.20」共4 張、「2013.08.21」共8 張、「2013.08.28」8張、「2013.08.08」1 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362 頁、宜蘭縣102 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第217至259頁。 3 102年8月6日 阿里史排水河道內淤泥清除工作(全長約350公尺) 在102年7月23日「工作日誌」、「結算明細表」浮報挖堆土機運費(含駕駛) 1次 1,820元(1 次×1,820 元〈單價〉=1,820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3.07.20」1張、「2013.07.23」共4張、「2013.07.25」共5張、「102.07.21」共4張、「102.07.22」共3張、「102.07.23」共2張、「2013.07.26」共12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362 頁,宜蘭縣102 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第152至185頁。 4 102年7月3日 冬山河南側溝護岸損壞補強及淤泥清除工作(長約250公尺) 在102年6月10日「工作日誌」及「結算清算表」浮報2立方米混凝土及澆置 2,450元(2 立方米×1,225 元〈單價〉=2,450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3.05.17」共3張、「2013.05.18」共8張、「2013.05.19」共4張、「2013.05.20」共3張、「2013.05.21」共2 張、「2013.05.22」共7張、「2013.06.10」共7張、「2013.06.12 」共2 張、「2013.06.16」共2 張,以及無印日期共3 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362 頁,宜蘭縣102 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第115至151頁。 5 102年6月25日 舊寮溪員山段河道疏濬清淤及河道整理工作(全長約750公尺) 在「結算明細表」浮報廢棄物清運3車次 4,620元(3 車次×1,540元〈單價〉=4,620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3.05.10」共10張、「2013.05.11」共5張、「2013.05.12」共8張、「2013.05.13」共2 張、「2013.05.14」共6 張、「2013.05.15」共7張、「2013.05.16」共4張、「2013.06.17」共5 張、「2013.05.18 」共12張、「2013.05.06」共6 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362 頁,宜蘭縣102 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第79至114頁。 6 102年4月23日 平行排水路護岸整理及加高工作(宏國橋段) 在「結算明細表」浮報普通工2工作天 1,120元(2日×560 元〈單價〉=1,120 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3.03.12」共8張、「2013.03.28」共5張、「2013.03.13」共2 張、「2013.03.14 」共4 張、「20 13.03.15 」共2張、「2013.03.16」共3 張、「2013.03.28」共3 張、「2013.03 .30 」共10張、「2013.03.17」共3張、「2013.03.31」共2 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362至363頁,宜蘭縣102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第1至30頁。 7 102年4月24日 美福排水鐵路橋段河道清淤工作 在102年4月15日、16日之「工作日誌」及「結算明細表」浮報水車(含駕駛)共2工作天 8,400元(2日×4,200 元〈單價〉=8,400元) 使用電腦軟體功能,在其他工程之現場施作照片上,印上日期「2013.04.03」共8張、「2013.04.04」共4張、「2013.04.05」共4張、「2013.04.06」共2 張、「2013.04.07」共2 張、「2013.04.08」共5張、「2013.04.09」共4張、「2013.04.10 」共3 張、「2013.04.11」共3 張、「2013.04.13」共11張、「2013.04.14」共10張、「2013.04.15」共7 張、「2013.04.16」共7 張、「2013.04.17」共8 張、「2013.03.22」共3 張,充作本件工程之施工照片 見103年度偵字第2868卷㈡第363 頁,宜蘭縣102 年度河川區排維護預約工作卷第31至78頁。 合計 26,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