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界轉摺股份有限公司、廖恂英、林功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界轉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恂英 被 告 林功輝 李玉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798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