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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占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許永煌黃美文雷淑雯

  • 當事人
    界轉摺股份有限公司林功輝李玉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界轉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恂英 被 告 林功輝 李玉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798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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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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