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鍾葍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鍾葍䅞 凃宗廷 蔣宗憲 曾意茹 程盈真 被 告 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日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徐明賢 被 告 安土美津子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明賢、安土美津子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告等並非刑事程序認定陷於錯誤而投資購買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品之被害人,自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原告等依序分別擔任負責人之晶寀創意有限公司、盛育工程有限公司、宗騰科技有限公司、大利興業有限公司、真誠企業有限公司,則係被害人,另裁定將上開公司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