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 原告
- 鍾 葍 䅞
- 原告
- 凃 宗 廷
- 原告
- 蔣 宗 憲
- 原告
- 曾 意 茹
- 原告
- 程 盈 真
- 被告
- 蘇張淑惠
蘇 后 汶
蘇 怡 芬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張淑惠、蘇后汶、蘇怡芬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告等並非刑事程序認定之被害人,自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原告等依序分別擔任負責人之晶寀創意有限公司、盛育工程有限公司、宗騰科技有限公司、大利興業有限公司、真誠企業有限公司,則係被害人,另裁定將上開公司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