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林柏元(即林憲同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林孟英(即林憲同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馬英九
- 被告
- 郭台強
- 被告
- 余建新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賴文萍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邱品嘉律師
- 被告
- 趙少康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馬英九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