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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劉嶽承古瑞君廖紋妤

  • 當事人
    施婉菁楊秀琴駱詠綺LESTER LAUTHOMAS SEBASTIAN KUHLENBACH李美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施婉菁 楊秀琴 駱詠綺 LESTER LAU THOMAS SEBASTIAN KUHLENBACH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被 告 李美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 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美惠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此部分之被害人係火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原告告訴被告詐欺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是原告於本案即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認原告之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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