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施婉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施婉菁 楊秀琴 駱詠綺 LESTER LAU THOMAS SEBASTIAN KUHLENBACH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被 告 李美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 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美惠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此部分之被害人係火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原告告訴被告詐欺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是原告於本案即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認原告之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