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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世宗呂寧莉林呈樵

上訴人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被上訴人
陳美如

     陳美欣

     陳移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林呈樵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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