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田甫陽、林福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田甫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福利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材 泰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碧蘭 上列上訴人因對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福利被訴傷害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471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51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