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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

違反期貨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孟宜張紹省呂煜仁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莉婷
選任辯護人
范國華律師
選任辯護人
郭凌豪律師
選任辯護人
朱俊銘律師
選任辯護人
參 與 人 達利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莉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67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112年8月7日具狀表明其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金完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8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呂煜仁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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