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莉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莉婷 選任辯護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朱俊銘律師 參 與 人 達利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莉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67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112年8月7日具狀表明 其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金完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8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