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林孟宜、呂煜仁、張紹省
- 法定代理人徐沐村
- 被告徐沐村、蘇俊嘉、施信宏、伯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合併前名稱:統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沐村 選任辯護人 吳中和律師 潘兆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俊嘉 選任辯護人 黃冠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信宏 選任辯護人 龔新傑律師 黃湘捷律師 參 與 人 伯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前名稱:統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沐村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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