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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孟宜呂煜仁張紹省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徐沐村
選任辯護人
吳中和律師
選任辯護人
潘兆偉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蘇俊嘉
選任辯護人
黃冠瑋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施信宏
選任辯護人
龔新傑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湘捷律師
選任辯護人
參 與 人 伯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前名稱:統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沐村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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