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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林孟宜呂煜仁張紹省
  • 法定代理人
    徐沐村

  • 被告
    徐沐村蘇俊嘉施信宏伯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合併前名稱:統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沐村 選任辯護人 吳中和律師 潘兆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俊嘉 選任辯護人 黃冠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信宏 選任辯護人 龔新傑律師 黃湘捷律師 參 與 人 伯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前名稱:統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沐村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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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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