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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2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吳麗英陳麗芬黃玉婷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游廼文
選任辯護人
陳恒寬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宣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唐楚烈
選任辯護人
張志全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明展律師
選任辯護人
孫瑜繁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邱裕元
選任辯護人
盧柏岑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邱明強
選任辯護人
洪偉勝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國銘律師
選任辯護人
蕭奕弘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建賢
選任辯護人
陳姵瑾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岳霖律師
選任辯護人
翁偉倫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周倫
選任辯護人
陳松棟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佳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施汎泉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闕志昌
選任辯護人
林宗志律師
選任辯護人
尹良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博駿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孫民承
選任辯護人
郭哲安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憲杰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清怡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士慶
選任辯護人
黃昱嘉律師
選任辯護人
薛維平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令軒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俞建業
選任辯護人
侯宇澤律師
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仁閔律師
上訴人
即參與人
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陳海
上訴人
即參與人
嘉源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素秋
代表人
上二參與人
共同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共同代理人
吳昱均律師
被告
謝志英
選任辯護人
朱俊銘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孟勳律師
被告
湯明真(原名湯明眞)
選任辯護人
林宗憲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部分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繳交犯罪所得與否時,未就係「為了犯罪」而獲取之報酬或對價,抑或「產自犯罪」所獲取之利益言明(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17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就犯罪所得之計算或估算方式,亦未表示意見等情,因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附表所示之期日、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玉婷

書記官 羅惠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審判期日 法庭 115年4月14日㈡ 9:30 專一法庭 115年4月28日㈡ 9:30 專一法庭 115年5月5日㈡ 9:30 專一法庭 115年5月12日㈡ 9:30 專一法庭 115年5月26日㈡ 9:30 第十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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