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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13號

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德民紀凱峰葉力旗

原告
洪秋梅
被告
倪菲爾 (NEAVES PHILIP,英國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並於111年4月26日宣判。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1年6月2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1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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