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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12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51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黃斯偉郭豫珍黎惠萍

                  111年度附民字第514號

原告
羅琇汝
原告
王愛香
原告
張秀慧
被告
蔡淑華

林湧成(原名林振義)

鄔書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87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湧成、蔡淑華、鄔書玉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審理,並於同日上午11時57分辯論終結。本件原告羅琇汝、王愛香、張秀慧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2時至13時之間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及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結果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黎惠萍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1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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