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924號
- 原告
- 許菱真
- 被告
- 莊博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25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博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審理並辯論終結。原告許菱真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1年11月8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及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253號111年11月1日審判筆錄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