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德正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黃睿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6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59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34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其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