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泓科科技有限公司、劉德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正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睿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59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34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則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其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