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22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廣昇許文章葉韋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澤民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家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法院判刑後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法院就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為緩刑宣告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六、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之事項。此一規定於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9條亦定有明文。換言之,因犯家庭暴力罪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除顯無必要者外,法院應命受刑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之事項。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罪,於111年1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㈡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及卷附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案相關判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家暴收容人專業處遇紀錄表、家暴收容人防治家庭暴力專題演講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綜衡其情,認應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2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