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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00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遲中慧顧正德黎惠萍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弘亮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弘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弘亮前犯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列載:已執27日),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900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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