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照岡
- 代理人
- 劉興峯律師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應更正為:「黃照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於理由中已說明「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是主文欄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語,顯屬誤寫,爰依上開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