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靖皓
(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82號),裁定如下:
主文
邱靖皓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詐欺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事實有刑事判決書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執行刑,審酌內部性界限及減除之刑度、外部性界限,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所生損害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等原則,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