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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邱滋杉邱瓊瑩劉兆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鈞森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鈞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鈞森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6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2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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