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鈞森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鈞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鈞森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6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