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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王屏夏楊明佳潘怡華

原告
吳明華
原告
陳淑敏
被告
鐘建福
被告
宥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曾大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1年度原交上訴字第1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鐘建福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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