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吳明華
- 原告
- 陳淑敏
- 被告
- 鐘建福
- 被告
- 宥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曾大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1年度原交上訴字第1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鐘建福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