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立安
- 選任辯護人
- 蔡宜蓁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振瑋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徐浩軒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彥中
- 選任辯護人
- 盧之耘律師
- 上訴人
- 鄭秀英 (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7樓之1)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蘇煥智律師
張鴻翊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犯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理由欄乙、參、二關於「其『姊』朱立宜個人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其『妹』朱立宜個人帳戶」。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朱立宜係朱立安之「妹」,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理由欄,誤寫為「姊」,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