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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6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鄭水銓陳麗芬沈君玲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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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
彭競緯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彭競緯被訴竊盜案件,業經原審以111年度易字第93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核無違誤,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給付相當金額之賠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上字第60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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