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山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詹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綉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等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侵占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