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8號
- 原告
- 林玟邑
- 被告
- 黃琨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6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林玟邑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琨展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宣判,有審判程序筆錄及宣判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2年1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印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