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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60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孫惠琳鍾雅蘭張育彰

原告
莊舒涵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裕展律師
被告
王冠翔
被告
謝宥宏
被告
范達斯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藍文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9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

二、經查,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後,復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947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而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6頁)。是以,依照前述規定及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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