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柯林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林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6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73號、111年度偵續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林庉能預見倘任意將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不熟識之他人,將便於詐欺集團使用該等金融帳戶以收受或隱匿犯罪後之不法所得,而使他人因此受騙致發生財產法益受損之結果,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 年6月3日18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大傳門市」,將其所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帳戶)之金融卡以寄送方式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林思佳」、「張曉輝」之人(下稱「林思佳」、「張曉輝」),並透過LINE告知密碼,以此方式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嗣取得前揭渣打帳戶等相關資料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10年6月7日21時25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張雯欣(下逕 稱姓名)佯稱先前消費因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後續會扣款,會請銀行人員協助處理云云,致張雯欣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1時4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6,989元至渣打帳戶內, 旋遭提領而利用渣打帳戶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 二、於110年6月7日21時22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林沛宇(下逕 稱姓名)佯稱先前消費因員工疏失使其變成儲值會員,欲協助取消云云,致林沛宇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1時45分許匯款3萬2,932元至渣打帳戶內,旋遭提領而利用渣打帳戶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 三、於110年6月7日21時14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李依旻(下逕 稱姓名)佯稱先前消費扣款有誤,欲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李依旻因此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同日21時51分許、同日21時59分許、同日22時18分許匯款4萬9,987元、2萬9,985元、2 萬1,123元至渣打帳戶內,旋遭提領而利用渣打帳戶掩飾詐 欺所得之去向。 四、於110年6月7日21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陳芳葶(下逕 稱姓名)佯稱先前消費因將其銀行帳號誤植為其他客戶,欲協助取消云云,致陳芳葶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2時16分許匯款2萬9,9987元至渣打帳戶內,旋遭提領而利用渣打帳 戶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採證據裁判原則,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足當之;倘其證明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不能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則無自證無罪之義務;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犯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犯罪之心證,即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425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張雯欣、林沛宇、李依旻、陳芳葶等指述,與張雯欣提供之手機畫面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林沛宇提供之手機畫面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李依旻提 供之手機畫面截圖、金融卡影本、存摺交易明細及匯款單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陳芳葶提供之匯款單據及金融卡影本、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渣打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被告提供之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下稱FB)畫面截圖、LINE訊息對話紀錄各1份,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我是在網路上找家庭代工的工作,張貼文章的「林思佳」用LINE跟我介紹工作流程及內容,還有出示他們「品誠包裝有限公司」的營利事業證書給我看,我認為他們是正常公司,「林思佳」說需要我的帳戶才能購買材料和領政府補助,後來公司主管「張曉輝」指示我將提款卡寄出後,都沒聯絡,我打電話去警察局問才知道受騙,我被警察抓、做筆錄時才知道不可以把提款卡、密碼交給他人等語(見偵29691卷第9、165至168頁,審金訴200卷第68至69頁,金訴436卷第45至46、86至87頁,本院卷第58、87頁)。 伍、經查: 一、被告於於110年6月3日18時50分許,在上開「統一超商大傳 門市」內,將其申辦之渣打帳戶提款卡寄送給「張曉輝」指定之「徐筱翎」,並以LINE告知密碼,嗣「張曉輝」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詐欺張雯欣、林沛宇、李依旻、陳芳葶,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各依指示匯款6,989元、3萬2,932元等至上開渣打帳戶後,旋遭提領一空乙節,業據張雯 欣(見偵29691卷第49至51頁)、林沛宇(見偵29691卷第69至71頁)、李依旻(見偵29691卷第21至23頁)、陳芳葶( 見偵2573卷第19至22頁)指述明確,並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5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23278號函暨 所附渣打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偵29691卷第91至94頁)、張雯欣之交易明細手機畫面截圖1份(見偵29691卷第66頁)、林沛宇之交易明細手機畫面截圖1份(見偵29691卷第85頁)、李依旻之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匯款資料 截圖1份(見偵29691卷第41至43頁)、陳芳葶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見偵2573卷第35頁)、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29691卷第53至6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29691卷第73至83頁)、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29691卷第25至31、45至4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2573卷第23至33、43至45頁)在卷 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使其犯罪易於達成而言,故幫助犯之成立,不僅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且須具備明知他人犯罪而予以幫助之故意,始稱相當;又刑法並不承認過失幫助之存在,是以從犯之成立,須有幫助之故意,亦即必須認識正犯之犯罪行為而予幫助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824號判決、72年度台上字第6553號判決意旨參照)。我國為杜絕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犯罪之層出不窮,對於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人,相關治安機關均嚴厲查緝,欲藉此斷絕幕後操控之詐欺集團,以人頭帳戶規避查緝之脫身途徑,而因此致使詐欺集團益發不易以慣用之金錢或其他有償報酬之方式取得人頭帳戶,遂改弦更張,以詐騙手法或迂迴手法取得金融機構帳戶,並趁被害人未及警覺發現前,以之充為實際進行詐欺犯罪時,供其他被害人匯款之用,藉以避免查緝者,即時有所聞而不乏其例,因而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人是否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既因有上開受詐騙或輾轉而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可能,就提供帳戶者,是否確係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而為幫助詐欺,自應從嚴審慎認定,倘提供帳戶有可能是遭詐騙所致,或其迂迴取得者之使用已逸脫提供者原提供用意之範圍,而為提供者所不知並無法防範,信而有徵者,於此等情形,對其幫助犯罪故意之認定,無法確信係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為之,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以免有違無罪推定原則。是本案所應審究者即被告主觀上是否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而寄交上開帳戶資料。經查: ㈠觀諸卷附被告提出其FB社團之畫面截圖1份(見偵29691卷第1 79頁),記載「誠徵:筆芯包裝員,按件計酬,把筆芯裝入即可,物件小,機車可載,或送貨上門,按件計酬,多勞多得,沒有時間限制,有空就做,無需押金,無需入會,只需勤勞,長期穩定合作,3天結算一次,非詐騙,絕對領薪, 合法(有註冊公司),#有興趣的+LINE:000000林小姐」,並附有數量非少之筆影音檔,上開畫面內容已提及較詳細之工作職稱及內容、報酬計算方式等,與一般徵才廣告內容無異,足見被告辯稱其係因求職而受騙等節,尚非無稽。㈡被告依上開畫面內容,進而陸續與「林思佳」、「張曉輝」聯繫,觀諸卷附被告與「林思佳」、「張曉輝」LINE對話紀錄1份(見偵29691卷第181至225頁,內容詳附件一、二所示),可知先由「林思佳」自稱為公司前台工作諮詢顧問,說明工作方式為手工製作材料按件計酬及計價方式,並強調該公司係合法經營、傳送公司營利事業證書照片後,告知需提供銀行帳戶預定購買材料、提供政府補助金最少5千元及後 續將由主管「張曉輝」聯絡等情;復由「張曉輝」要求被告提供身分證、金融卡及存摺照片後,又指示被告至7-11使用交貨便寄送渣打帳戶金融卡,並要求被告提供密碼,而被告將渣打帳戶金融卡以交貨便寄送給指示之收件人「徐筱翎」,核其等對話內容確均圍繞被告為獲FB文章中筆芯包裝員之兼職工作而配合提供證件、金融卡、存摺照片、金融卡密碼,及依指示寄送金融卡,堪認被告所辯其係為求職,始依指示寄送渣打帳戶金融卡與「張曉輝」指定之人,並告知提款卡密碼等情,應非子虛。 ㈢被告就渣打帳戶當日交易金額達10萬元而接到渣打銀行簡訊通知時,曾傳送該簡訊截圖與「張曉輝」,「張曉輝」表示「這個不影響你正常使用的,財務購買好材料後我會與你聯絡,麻煩你把收貨地址發給我,我會提前與你聯絡,謝謝。」以安撫被告(見附件二所示),衡情被告接獲銀行通知後,即與「張曉輝」極聯繫帳戶問題,相較於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因可預見並容任自己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騙集團之犯罪工具,故於交出帳戶資料後,對於帳戶之使用不加聞問,與取得帳戶者不再聯繫之情形有別,益徵被告上開辯稱被告因求職而提供上開帳戶金融卡,無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等語,應值採信。 ㈣綜上所述,尚難僅因被告提供渣打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致遭詐欺集團作為詐欺、洗錢工具之外在客觀事實,即推論認被告對於該詐欺集團為洗錢或詐騙張雯欣、林沛宇、李依旻、陳芳葶等財物之犯罪事實必有預見或容認上開犯行發生而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三、綜上所述,依卷內事證,無法排除被告因求職,而誤信「林思佳」、「張曉輝」進而提供渣打帳戶金融卡、密碼,而未能預見詐欺集團會利用其渣打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作為詐騙他人、洗錢所用之可能,難認其具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被告是否涉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仍有合理懷疑。從而,公訴意旨就所指被告上開犯行,所提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自難以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責相繩,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尚屬無法證明,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陸、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同此認定,以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專有性、隱密性甚高,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交付予他人,而不肖犯罪集團經常收取並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以遂詐欺犯行,類似案件層出不窮,屢經新聞媒體再三披露,近年來金融機構亦多有提醒民眾勿將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之警示標語,以避免金融帳戶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遭不明人士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此實屬依一般生活經驗即能體察之常識。查被告於原審時自陳為高職畢業、擔任作業員,係有正常智識及相當社會歷練之成年人,且自承:我以前工作時並無把帳戶交出去之情形,當時有覺得一點點怪怪的等語,故被告當知悉將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與他人,他人即可利用該帳戶進行金融交易,其更瞭解如欲取得工作薪資,無庸提供金融卡及密碼之社會現況,被告應有意識交付金融卡與密碼給他人乙事不合理,卻因「林思佳」、「張曉輝」告以工作尚須以其帳戶購買材料和領取政府補助等不合理之情事,即交付金融卡與密碼,足認被告顯係為求能取得金錢,甘冒自己帳戶被供不法使用之風險,則被告帳戶遭利用為詐騙工具後,豈能以自身亦遭詐騙而不知情等語推卸刑責;又被告交付其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行為,主觀上對他人可能為不法之舉,已有相當認識,業如前述,被告既知悉領取工作薪資無庸將金融卡及密碼交與他人,竟將其金融卡及密碼提供對方,容認對方恣意使用,益見對方詐騙之結果並不違背被告之本意,是被告本案犯行應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嫌,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云云(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 三、惟查,本案無法排除被告因求職,而誤信「林思佳」、「張曉輝」進而提供渣打帳戶金融卡、密碼,而未能預見詐欺集團會利用其渣打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作為詐騙他人、洗錢所用之可能,難認其具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且本案依檢察官所提事證,尚不足使所指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犯行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已如前述),故原審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無罪之判決,應可維持。檢察官仍執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柒、被告於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不待其陳述逕為審理,迨證據調查完畢後被告始遲到入庭,應認被告係自行放棄證據調查之權利,此部分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奕勳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哲名提起上訴,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附件一: 被告與「林思佳」LINE對話紀錄(見偵29691卷第181至195頁) ========================================================【110年6月1日】 被 告:(傳送FB文章截圖)(23:10) 被 告:您好,請問你是那個人嗎?,就是筆芯包裝員? (23:11) --------------------------------------------------------【110年6月3日】 「林思佳」:哈囉(10:25) 「林思佳」:歡迎咨詢工作,我是前台工作咨詢顧問,煩請告知性別、年齡以及現居地,謝謝。(10:25) 被 告:性別:○,年齡:00,現居地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5樓。(10:45) 「林思佳」:我和你介紹一下工作,公司會按照你的地址給你發放你的手工材料,做好了是先領薪水,再把材料寄到我們公司喔(如果急用錢可以提前預支)。(1 0:46) 「林思佳」:我們的手工怎麼做我都會教你的,手工薪水我和你講一下:100件,領5000元的薪水;200件,領11000元的薪水;300件,領18000元的薪水;400件,領25000元的薪水;500件,領35000元的薪水。(10:46) 被 告:好的。(10:47) 「林思佳」:交貨時間是60天內,在你快完成了,與主管聯絡,公司會把下一批的材料寄給你,做好對接,不會浪費當誤時間喔(提早做好提早領)。(10:51) 「林思佳」:我們公司的代工兼職都是有保障的,我把我們公司合法營業證書傳給你,你先了解一下。(10:51) 「林思佳」:(傳送品誠包裝有限公司營利事業證書照片)(1 0:51) 「林思佳」:你先了解清楚,上面政府備案有授權的,你可以完全放心的做兼職和我們合作喔。(10:51) 被 告:好的。(10:56) 「林思佳」:公司第一次跟你合作,是需要你提供一下賬戶配合使用的,用來預定購買你所需要的材料,然後給你最少5000元的補貼金。(11:04) 「林思佳」:補貼金是因為受疫情影響,政府對於企業工作人員會有補貼金幫助,這個是額外給你的喔。(11:0 5) 「林思佳」:你提供的銀行賬戶是不需要有錢的喔,卡片寄到我們公司即可,3-5個工作日內主管會把你的卡片跟 你的材料一起送還給你,過後就不需要在寄。(1 1:05) 被 告:好的(11:39) 「林思佳」:請問你要做多少件手工材料?謝謝。(11:47) 被 告:先200件好了。(11:53) 「林思佳」:好的。(11:54) 「林思佳」:請問你要與我們配合的是哪個銀行賬戶?謝謝。 (11:54) 被 告:郵局的卡可以嗎?(裡面有錢)(14:06) 「林思佳」:可以的,請問卡裡有很多資金嗎?多的話,麻煩你領出來,財務購買材料卡裡是不需要有錢的,謝謝。(14:07) 被 告:請問渣打銀行的卡可以嗎?(裡面金額有1000元),(14:12) 「林思佳」:可以的。(14:13) 「林思佳」:請問你要與我們配合渣打銀行的賬戶對嗎?(14:21) 被 告:是的。(14:33) 「林思佳」:麻煩你把line的ID傳給我,我叫主管加你,手工快完成後直接與主管聯絡即可,謝謝。(14:34) 被 告:ID:0000000000。(14:48) 「林思佳」:好的,稍後主管會添加你。(14:48) 被 告:好的。(14:50) 「林思佳」:張主管添加你了,請問有收到嗎?(15:01) 被 告:有。(15:04) 「林思佳」:好的,你直接與主管聯絡即可,謝謝。(15:14) … ======================================================== 附件二: 被告與「張曉輝」LINE對話紀錄(見偵29691卷第197至225頁) ========================================================【110年6月3日】 「張曉輝」:哈囉。(14:57) 「張曉輝」:我是林小姐的主管。(14:57) 被 告:您好。(15:02) 「張曉輝」:林小姐說你要與我們配合渣打的銀行賬戶對嗎? (15:03) 被 告:是的。(15:03) 「張曉輝」:麻煩你把身分證正反面,渣打的存薄、卡片拍傳給我,以及你本人聯絡電話,我這裡先幫你做薪水存檔,謝謝。(15:10) 被 告:(傳送身分證正反面照片)(15:15) 被 告:(傳送渣打帳戶金融卡正反面照片)(15:15) 被 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15:15) 「張曉輝」:存薄,麻煩把有名字的那頁拍傳給我,謝謝。(1 5:17) 被 告:(傳送渣打帳戶存簿照片)(15:17) 「張曉輝」:好的。(15:18) 「張曉輝」:請問卡裡有錢嗎?有的話麻煩你領出來,財務購買材料,卡裡是不需要有錢的,謝謝。(15:18) 被 告:有,裡面有1000元。(15:19) 「張曉輝」:了解。(15:19) 「張曉輝」:請問卡片密碼多少?謝謝。(15:20) 被 告:000000。(15:24) 「張曉輝」:好的。(15:25) 「張曉輝」:請問是現在包裝好到7-11寄出嗎?我幫你預約財 務,謝謝。(15:25) 被 告:好的。(15:26) 【被告收回訊息】 「張曉輝」:麻煩你包裝好了拍傳給我確認下,你到7-11了與我聯絡,我會教你如何寄出,你是不需要付任何費用的,謝謝。(15:27) 被 告:請問要包裝什麼?(15:39) 「張曉輝」:只需把提款卡包裝好寄到財務手上就可以了,謝謝。(15:47) 「張曉輝」:哈囉。(16:06) 被 告:(回覆「只需把提款卡包裝好寄到財務手上就可以了,謝謝。」訊息)好的,大概18:00會到7-11寄 件。(16:07) 「張曉輝」:好的,到7-11了與我們聯絡即可,謝謝。(16:0 8) 被 告:關於包裝袋因為家裡沒有,所以我剛去蝦皮購物買,然後什麼時候寄,可能是明天或下星期一(因為要等包裝袋)。(16:21) 「張曉輝」:信封或者黑色袋子就可以了,謝謝。(16:23) 被 告:好的。(16:29) 「張曉輝」:請問是18:00到7-11嗎?財務已經預約好了,謝謝 。(16:30) 被 告:對。(16:32) 「張曉輝」:好的,保持聯絡。(16:33) 被 告:請問提款卡1000元要把他領出來嗎?(16:37) 被 告:收到。(16:37) 「張曉輝」:是的。(16:37) 「張曉輝」:購買材料你卡裡是不需要有資金的,謝謝。(16:38) 被 告:好的。(16:39) 被 告:您好,請問我可以改成18:30到7-11嗎?因為我18 點要倒垃圾。(17:05) 「張曉輝」:可以的,你到了與我們聯絡即可,謝謝。(17:0 7) 被 告:好的,非常謝謝您。(17:07) 「張曉輝」:哈囉。(18:24) 被 告:您好。(18:24) 「張曉輝」:請問你到7-11了嗎?謝謝。(18:25) 「張曉輝」:哈囉。(18:30) 被 告:到了。(18:36) 被 告:請問信封名字要寫什麼還有姓名?(18:36) 「張曉輝」:稍等。(18:37) 「張曉輝」:請問你包裝好了對嗎?(18:37) 被 告:(傳送手持信封照片)(18:37) 被 告:對。(18:37) 「張曉輝」:請至7-11 ibon機台,點選購物寄貨→交貨便→寄 件→PChome商店街寄件→輸入代碼→Z00000000000許筱翎,即可寄件成功。(18:38) 「張曉輝」:寄出後麻煩把票據拍傳給我,謝謝。(18:39) 被 告:請問地址要寫什麼?電話要寫什麼?(18:42) 「張曉輝」:你按我發給你的步驟列印出票據即可。(18:42) 被 告:好的。(18:42) 「張曉輝」:請問寄出了嗎?謝謝。(18:47) 被 告:等我一下,排隊中。(18:48) 「張曉輝」:好的。(18:48) 被 告:寄出完成。(18:51) 「張曉輝」:麻煩你把票據拍傳給我,謝謝。(18:51) 被 告:完蛋,我只有拍那個。(18:54) 被 告:(傳送ibon機台畫面照片)(18:54) 「張曉輝」:好的,財務收件後我會第一時間通知你,謝謝。 (18:54) 被 告:好的,非常謝謝您,(18:54) --------------------------------------------------------【110年6月4日】 「張曉輝」:早安。(09:39) 「張曉輝」:你的寄件還在路上,到門市後財務收件了我會第一時間通知你,謝謝。(09:39) 被 告:早安。(09:47) 被 告:好的,非常感謝您。(09:47) --------------------------------------------------------【110年6月5日】 「張曉輝」:早安。(10:32) 「張曉輝」:你的寄件還在路上,寄件到達門市財務收件後我會第一時間通知你,謝謝。(10:36) 被 告:早安。(10:37) 被 告:好的,非常謝謝您。(10:37) --------------------------------------------------------【110年6月6日】 「張曉輝」:早安。(10:01) 被 告:早安。(10:57) --------------------------------------------------------【110年6月7日】 「張曉輝」:早安。(10:49) 「張曉輝」:財務已經收件了,財務安排好材料後我會第一時間通知你,謝謝。(10:49) 被 告:早安。(10:51) 被 告:好的,非常謝謝您。(10:51) 被 告:(傳送渣打銀行網銀訊息截圖)(21:58) 被 告:10萬。(21:58) 「張曉輝」:這個不影響你正常使用的,財務購買好材料後我會與你聯絡,麻煩你把收貨地址發給我,我會提前與你聯絡,謝謝。(22:00) 被 告:好的,收貨地址:7-11:333桃園市○○區○○路000號,家: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5樓 。(22:08) 「張曉輝」:好的。(2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