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3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于睿銘
- 選任辯護人
- 林祐增律師
楊偉毓律師
葉慶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于睿銘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于睿銘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2年10月4日執行羈押,至113年1月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斟酌被告運輸大量毒品,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情後,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為確保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