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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40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柏泓葉乃瑋錢衍蓁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庭豪
即被告
莊聿鳳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參 與 人 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庭豪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1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再開辯論。

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李庭豪等偽造文書等案件,起訴書敘及之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及72萬2,927元款項,均係匯入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庭豪)設於第一商業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形式上為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取得,故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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