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5184號
- 上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魯秀傑
- 選任辯護人
- 賴佳慧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郭美春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蔡瑜軒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宏騏
- 指定辯護人
- 柯林宏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 被告
- 蔣耀霆
楊勝勲
游子逸
游政軒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14、1829號;111年度偵字第8908、8909、8910、8911、89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魯秀傑、黃宏騏明知其等對胡忠義並無任何債權,竟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3月31日21時、22時許,一同前往胡忠義位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之辦公室(下稱甲辦公室),由魯秀傑向胡忠義以支付裝潢款為由,要求胡忠義支付款項,因胡忠義表示不欲付款,黃宏騏即自後腰間取出手槍(未扣案,起訴意旨認無證據證明有殺傷力)作勢向胡忠義施壓,雖胡忠義僅見及黃宏騏摸後腰部作勢掏槍,而未能細究被告黃宏麒所取出之槍枝,然仍因此舉加害生命、身體之方式而受恫嚇,致心生畏懼而同意支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魯秀傑即於111年4月1日17時許,委由不知情之呂文傑(涉犯恐嚇取財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前往甲辦公室,向會計陳小潔表明「秀傑哥要我來拿50萬」等語後,陳小潔即經胡忠義之指示交付50萬元予呂文傑。後於111年4月11日9時許、13時許,魯秀傑承前恐嚇取財之犯意,另委由不知情之黃傑然(涉犯恐嚇取財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前往甲辦公室向陳小潔收款,惟陳小潔以胡忠義不在為由拒絕付款而未得逞。
二、魯秀傑明知內含如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示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1年11月2日10時前某時許,以不詳方式取得上開物品,並分別置放在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7樓之8、宜蘭縣○○市○○○路000巷0號(公訴意旨漏未敘明,應予補充)而非法持有之。嗣經警先後於111年11月2日10時許、13時24分許,持搜索票分別前往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7樓之8、宜蘭縣○○市○○○路000巷0號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示之物,其中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更已達5公克以上,始悉上情。
三、案經胡忠義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理由
甲、本院審理範圍
壹、本件檢察官起訴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被告魯秀傑、黃宏麒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操縱犯罪組織罪、同條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游子逸則同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二、(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被告黃宏騏、蔣耀霆(公訴意旨或誤載為「廷」,應予更正)、石枃燁、董弘仁、楊勝勲(公訴意旨誤載為「勳」,應予更正)及吳虢峰等人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所示,其中被告黃宏騏、蔣耀霆、石枃燁、董弘仁、楊勝勲係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意圖勒贖而擄人罪、被告吳虢峰則係犯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第305條之恐嚇罪;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被告魯秀傑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4所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四、(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被告黃宏騏、楊勝勲、蔣耀霆、游子逸及游政軒等人,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五、(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被告魯秀傑、黃宏騏、游益豪、許宇賢及蔣耀霆等人,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所為,均另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六、(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被告魯秀傑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等罪嫌;七、(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被告魯秀傑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等罪嫌。
貳、原審將上開起訴犯罪事實予以區分,僅先就前開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四(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五、(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六、(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審理、判決,此部分經檢察官及被告魯秀傑、黃宏麒提起上訴(上訴範圍詳後所述)。是以,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被告黃宏騏、蔣耀霆、石枃燁、董弘仁、楊勝勲等涉嫌刑法第347條第1項意圖勒贖而擄人罪、被告吳虢峰涉嫌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第305條之恐嚇罪部分)、一㈢(其中起訴書附表編號7關於被告魯秀傑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等罪嫌部分),即非屬本院審理範圍。
參、原審審理後,就上揭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被告魯秀傑、黃宏麒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操縱犯罪組織罪、同條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游子逸則同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諭知被告魯秀傑、黃宏麒、游子逸均無罪;就上揭檢察官起訴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即被告魯秀傑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4所示,僅就起訴書附表編號3、4認定有罪、附表編號2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就檢察官起訴四、(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即被告黃宏騏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所為(原起訴論罪法條欄中僅載以附表一編號4,嗣
第386頁)認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另被告楊勝勲、蔣耀霆、游子逸及游政軒等人被訴違反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部分則為無罪之諭知;就檢察官起訴五、(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即被告魯秀傑、黃宏騏、游益豪、許宇賢及蔣耀霆等人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所涉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部分,則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為不受理之諭知。嗣檢察官以原判決上開諭知被告魯秀傑、黃宏麒、游子逸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就被告蔣耀霆、楊勝勲、游子逸、游政軒等人被訴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均為無罪諭知、對被告魯秀傑(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暨就被告魯秀傑(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黃宏麒(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所犯刑法第346條第1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以下編號1至24所示品項均與起訴書附表二相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愷他命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43.11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36.72公克)。 2 咖啡包(戰神黑馬卡)42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總淨重約112.44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9.05公克)。 3 咖啡包(黑十字花紋)42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總淨重約144.38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35公克)。 4 咖啡包(黑素面無圖案)24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驗餘總淨重約28.7公克)。 5 咖啡包(小丑女圖案)28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總淨重約58.69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8公克)。 6 咖啡包(兄弟你說)27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驗餘總淨重約133.76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69公克)。 7 咖啡包(ROLEX)17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總淨重約62.97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7公克)。 8 咖啡包(OFF-WHITE)1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總淨重約33.67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3克)。 9 咖啡包(AAPER)黃色39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總淨重約125.44公克)。 10 咖啡包(金黃色素面)2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成分(驗餘總淨重約10.04公克)。 11 咖啡包(AAPE)紅色2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總淨重約3.14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9公克)。 12 咖啡包(海賊王)2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總淨重約10.86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1公克)。 13 咖啡包(ABATHING)橘色 2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總淨重約8.94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9公克)。 14 咖啡包(法拉利圖案)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淨重1.2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0.03公克)。 15 咖啡包(AAPE)紫色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約0.07公克)、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淨重0.38公克)。 16 FM2藥丸58粒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驗前純質淨重約0.31公克)、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驗餘總淨重10.26公克)。 17 白色粉末(罐裝)1罐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3.21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2.81公克)。 18 白色粉末(袋裝)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3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0.17公克)。 19 咖啡包(OFF-WHITE)9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總淨重約24.5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76公克)。 20 服爾眠藥錠20顆 檢出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驗餘總淨重3.8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0.04公克)。 21 愷他命1罐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3.7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3.27公克)。 22 黃色不明粉末1罐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重約0.17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約1.96公克)、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淨重17.62克)。 23 煙草(罐裝)2罐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0.88公克)。 24 煙草(袋裝)4包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12.73公克)。 25 白粉1罐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硝甲西泮成分(驗餘淨重29.5047公克)。 26 白色圓形藥錠1粒 檢出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驗餘毛重0.0685公克)。 27 白色圓形藥錠98粒 檢出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驗餘總毛重35.3131公克)。 28 咖啡包(紅蘋果)32包 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驗餘總淨重約73.53公克)。 29 贊安諾錠29顆 檢出第四級毒品阿普唑他成分(驗餘總淨重3.64公克)。 30 咖啡包(紅蘋果)17包 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驗餘總淨重約39.03公克)。 附表二: 編號 通話內容 1 黃宏騏:我知道啦,我記得我昨天就跟你說我接會長了, 你叫我下去,我怎麼答應你。 蔣逸霖:你哪有跟我講說你接會長,機掰。 黃宏騏:我不是跟你講說傑哥叫我接他的位子。 蔣逸霖:沒有阿,你又不是跟我講的我怎麼知道。 黃宏騏:我沒跟你講喔,啊我跟家寶講的,傑哥叫我接他 的位子,宜蘭分會我就給他接下來了,接下來我是有跟阿照講啦,阿照說接下來那他東西要放出來阿,我跟阿照你就知道,就一人一半…阿照是說他說叫我接會長,恁爸還要幫他看薪水,最起碼也要讓我能打消,不然囝仔開銷甚麼的,恁爸打得過去嗎。 2 大ㄟ这次宜蘭市議員我會出來競選 想讓老大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