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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孟宜潘怡華楊明佳

原告
陳文贊
被告
林雨涵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0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雨涵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審理,並於同日上午9時59分辯論終結。本件原告陳文贊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上午10時48分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原告仍得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求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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