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陳文贊
- 被告
- 林雨涵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0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雨涵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審理,並於同日上午9時59分辯論終結。本件原告陳文贊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上午10時48分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原告仍得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求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