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880號
- 抗告人
- 即自訴人
- 張家琦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自訴人聲請閱卷時,原審法院告知曾函調自訴人之病例及其他資料,故就本人相關之病例資料予以遮隱並附於不公開卷,且病歷資料因自訴人前曾要求不公開所以不能給閱,僅能於自訴人表示要遮掩何處才能給閱等情,就此,敬請鈞院惠准就有關函調自訴人相關病歷資料等所有文件准予完整閱卷。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自訴人兼自訴代理人張家琦(下稱聲請人)聲請檢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35號誣告等案件(下稱本案)之聲請人個人健康狀況等醫療資料,因與聲請人指訴被告涉嫌偽造文書、誣告等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且聲請人就其個人醫療資料無意對外揭露,兼及武器平等原則之維護,權衡本案情節、真實發現之必要程度、憲法上訴訟權、隱私權保障等事項,基於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因認本案聲請人檢閱其所提出之醫療資料,應加以限制,故聲請人之聲請無從准許筹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原審以刑事訴訟法第38條所未準用之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限制聲請人閱卷,卻以該限制閱卷之内容,作為本案不受理判決之依據,已影響聲請人之訴訟權益,亦違反原審裁定所揭橥應重真實發現、憲法上訴訟權之保障,以及比例與必要性原則,有失公允,爰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35號誣告等案件,業經原審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判決自訴不受理,自訴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於112年6月6日繫屬本院(案號:112年度上訴第2275號),有該案刑事判決書、本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50頁),足見上開自訴案件已脫離原審繫屬,卷證資料非原審保管,聲請人對於原審前開駁回裁定提起抗告,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