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鍾志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志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志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詐欺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 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頁),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者均為普通詐欺罪,皆係受刑人以其所經營之「米樂輕食館」金山店,向被害人等借款,或要求擔任連帶保證人,或為合夥經營之邀約等方式所為,所侵害法益種類相同,且犯罪情節、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又佐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 月,以及於裁定前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就此回覆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 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硯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1次、 5月*13次、6月*2次 有期徒刑7月*2次、 10月*1次 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6月 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03/08-110/01/24 109/03/01-110/02/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000-000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000-0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789號 110年度易字第789號 判決日期 111/02/17 111/02/1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789號 110年度易字第7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3/30 111/03/30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79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78號 編號1-3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8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945號(111.08.16-116.03.12) 編 號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10/01 108/08/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000-000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554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806號 判決日期 111/06/09 112/01/1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554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80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6/09 112/01/10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78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73號 (116.3.13-116.10.12) 編號1-3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8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945號(111.08.16-116.03.12)